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保权
- 注册资本: 4932.4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7-01
-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中央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东南角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保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庞大恒华、郑州庞大恒华
- 注册资本 4932.40万元
- 实缴资本 4932.40万元
- 英文名 Zhengzhou Dahua Henghua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3XBF185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BF1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1000306434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06
- 营业期限 2016-07-01~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中央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东南角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素质教育->创客教育、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业务咨询、产品设计、建筑施工、创客为一体的综合型实业单位。我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立足于河南市场,坚持“以诚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秉承“创建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致力于城市建设与发展,多年来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信誉,并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公司坚持尊重、支持、务实、成长的管理原则,以人为本,重视团队稳定性,鼓励员工发挥个人优势,激发每位员工的工作潜能,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员工大的关心和帮助。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中州大道向西100米路南,交通发达,出行便利。公司环境优美,绿植茂盛,配有中央空调,冬暖夏凉。休息区安置有饮水机、冰箱、微波炉等生活电器,方便您的日常饮水、饮食。我们尽大可能为员工提供生活的便利,为大家提供一个方便、舒适的工作环境。入职安排岗位培训,转正后统一缴纳五险。转正满一年享受年底双薪。除了基本工资以外,您将得到业务提成、月度奖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高温补贴、就餐补贴等,另外公司统一安排祝贺礼金、生日蛋糕、节假日福利、定期体检等福利。温馨和谐的工作氛围,时刻给予您家的温暖,丰富的奖金福利,让您的收入更高一筹。庞大恒华真诚期待您的加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保权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保权、何振民 | 王天元、陈保权 | 2018-11-06 |
投资人变更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陈保权:95%;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 | 2018-11-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11-06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1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陈保权:95%;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 | 2018-11-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保权、何振民 | 王天元、陈保权 | 2018-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3-16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网络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2-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雷文海、何振民 | 陈保权、何振民 | 2017-05-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雷文海、何振民 | 陈保权、何振民 | 2017-05-12 |
负责人变更 | 雷文海 | 陈保权 | 2017-05-12 |
负责人变更 | 陈保权 | 雷文海 | 2017-03-16 |
负责人变更 | 陈保权 | 雷文海 | 2017-03-15 |
负责人变更 | 雷文海 | 陈保权 | 2016-10-20 |
负责人变更 | 雷文海 | 陈保权 | 2016-10-19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 | 4932.40 | 2016-08-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8-22 |
投资人变更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8-22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 | 4932.40 | 2016-08-19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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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王天元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13****776 | 9699409*****.com | - | - | 83 |
陈**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73****493 | 13614453*****.com | - | - | 92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保权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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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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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2民初1001号 | 准许原告郑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燕承担 | 被告 | 2022-05-06 |
徐玉红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4民初4151号 | 驳回原告徐玉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徐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8-02 |
李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4执3130号 | 终结(2021)豫0104执3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9 |
牛姝婉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4民初4928号 | 一、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牛姝婉购房款164715元,并支付利息(以款项164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牛姝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4-02 |
司利梅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4民初381号 | 一、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利梅退还购房款13620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12115.81元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司利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4-01 |
孙贺婷、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4民初9567-1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946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1-28 |
孙贺婷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4民初9567号 | 一、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贺婷退还购房款91946元,并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10103.39元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孙贺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保全费1105元,由原告孙贺婷负担282元,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1-26 |
孙贺婷、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豫0104执保1258号 |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5元,由申请人孙贺婷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12-10 |
周帅邦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22民初7655号 | 被告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2 |
刘沛与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91民初12984号 | 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8 |
周帅邦、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22执保1601号 |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庞大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五万零六百零一元八角五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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