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闫世斌
- 注册资本: 14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3-20
- 办公地址: 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闫世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千里山选煤、千里山、乌海千里山
- 注册资本 14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300683449949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34499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300000005792
- 登记机关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0-12
- 营业期限 2009-03-20~2059-03-19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贵金属、其他
- 公司简介 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20日,注册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主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原煤洗选、销售;加工型煤、蜂窝煤、煤砖、煤球、其他煤制品;贵金属交易。。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毅 | 自然人股东 | - | 5.17% |
薛金祥 | 自然人股东 | - | 5.17% |
王祥 | 自然人股东 | - | 5.17% |
张海云 | - | - | 0.00% |
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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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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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刘军 | 闫世斌 | 2022-10-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毅,龚晓玲,霍娟娟,刘军,刘军,马文华,马文利,田增强,王祥,薛金祥 | 陈毅,龚晓玲,霍娟娟,马文华,马文利,田增强,王祥,薛金祥,闫世斌 | 2022-10-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文利(监事),陈毅(董事),龚晓玲(监事),马文华(董事),任治国(董事长,经理),田增强(监事),王祥(董事),薛金祥(董事) | 刘军(经理,董事长),马文利(监事会主席),陈毅(董事),龚晓玲(监事),马文华(董事),田增强(监事),王祥(董事),薛金祥(董事) | 2018-06-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文利(监事),陈毅(董事),龚晓玲(监事),马文华(董事),任治国(董事长,经理),田增强(监事),王祥(董事),薛金祥(董事) | 刘军(经理,董事长),马文利(监事会主席),陈毅(董事),龚晓玲(监事),马文华(董事),田增强(监事),王祥(董事),薛金祥(董事) | 2018-06-12 |
负责人变更 | 任治国 | 刘军 | 2018-06-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毅,龚晓玲,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龚晓玲,马文华,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 | 2017-03-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毅,龚晓玲,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龚晓玲,马文华,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 | 2017-03-17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毅,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王祥,薛金祥 | 2017-03-17 |
投资人变更 | 陈毅,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王祥,薛金祥 | 2017-03-17 |
财务负责人 | - | 张金玲 | 2017-03-17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张金玲 | 2017-03-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文义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2016-03-23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文义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2016-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原煤洗选、销售。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原煤洗选、销售;加工型煤、蜂窝煤、煤砖、煤球、其他煤制品;贵金属交易。 | 2016-03-22 |
负责人变更 | 马文义 | 任治国 | 2016-03-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龚晓玲,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2016-03-22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陈毅,龚晓玲,马文利,任治国,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2016-03-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马文义 | 2014-10-21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毅,段林,龚晓玲,马文利,马文义,田增强,王祥,薛金祥,张海云 | 马文义 | 2014-10-21 |
注册资本变更 | 6500.00 | 14500.00 | 201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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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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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祥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1584****364 | 1556827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15568273*****.com | 0473-****388 | - | 74 |
联系人共 2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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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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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祥 | 董事 | - |
马文华 | 董事 | - |
刘军 | 董事长,经理 | - |
陈毅 | 董事 | - |
王祥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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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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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关于2024年9月6日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招标公告 | 环境影响评价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 | 内蒙古-乌海 | - | 2024-09-06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 招标公告 |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 | 内蒙古-乌海 | - | 2024-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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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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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内01民初684号 | 一、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给付借款本金48621642.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对于2015年3月20日的承兑汇票,以本金9721642.8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对于2015年4月13日的承兑汇票,以本金38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3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万良、杨玉林、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万良、杨玉林、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02.15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杨玉林、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负担343807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负担1809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杨玉林、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润宇支行与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内0102民初2361号 | 一、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润宇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8017451.3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从2019年9月7日起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质押财产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土右旗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杨玉林、马文义、王莉、马文利、任丽仙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润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腾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土右旗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杨玉林、被告马文义、被告王莉、被告马文利、被告任丽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黄河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杨玉林、马文利、任丽仙、马文义、王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内03执异6号 |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2018)内03执恢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0-06-3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内01执异404号 |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2018)内01执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内01民初684号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万良、杨玉林、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4956704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8-24 |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内0302民初3589号 | 驳回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02 |
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内2923民初681号 | 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煤款3027825.95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至付清煤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7 |
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万亮、杨玉林、马文义、王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6)内0624执833号 | 终结鄂托克旗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证字第209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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