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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 法人: 叶国玮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8-27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叶国玮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上海联鑫、联鑫汽车、联鑫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052986545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2052986545L
  • 组织机构代码 0529865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1204999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0-14
  • 营业期限 2012-08-27~2022-08-2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二手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二手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
  • 公司简介 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258号第2幢113、114室 ,主要从事销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汽车配件,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yfpz】。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少华 - - 90.00%
王建 - - 2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20-04-21章程修正案 2020-06-08
地址变更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258号第2幢113、114室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2020-06-08
章程变更 2019-06-11章程修正案 2019-07-01
负责人变更 金少华 叶国玮 2019-07-01
股东信息变更 朱鸣芳;金少华; 朱鸣芳;叶国玮; 2019-07-01
投资人变更 朱鸣芳;金少华; 朱鸣芳;叶国玮; 2019-07-01
投资人变更 朱鸣芳 货币100.000000万人民币;王建 货币250.000000万人民币;金少华 货币650.000000万人民币; 朱鸣芳 货币100.000000万人民币;金少华 货币900.000000万人民币; 2013-08-22
主要人员变更 金少华;王建;朱鸣芳 金少华;朱鸣芳 2013-08-22
股东信息变更 朱鸣芳 出资 1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王建 出资 2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5.0000%;金少华 出资 65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65.0000%; 朱鸣芳 出资 1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金少华 出资 90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 2013-08-22
经营范围变更 公路运输 2012-10-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lianxin201212*****3.com 021-6****688 - 74
叶国玮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lianxin201212*****3.com 021-5****000 - 73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叶国玮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执4383号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261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控制措施到期之前,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控措施,逾期申请的后果及损失,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8-03
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26145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层西侧)》及《二层西侧添加面积协议》于2019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390198.67元; 三、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8070元; 四、原告上海联鑫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联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返还押金3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98.16元,由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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