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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宝帅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1-09
  • 办公地址: 浦东随塘路18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宝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鲁联、上海鲁联、鲁联运输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Lulian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01321749699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01321749699
  • 组织机构代码 1321749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0000221779
  • 登记机关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02
  • 营业期限 2001-01-09~2031-01-0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军工路1436号15幢301-310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介绍:&&&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市辖区浦东新区高东镇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2169号,交通方便,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共谋发展。我们主要从事:进口,出口货物运输,如想了解日常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我们进行合作,欢迎你与我单位的电话咨询(02102158486026)。&&&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专注于研发进口,出口货物运输,销售市场覆盖国内近三十个省市和网上各大电商平台。&&&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谁拥有了一流的人才队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成立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和行业竞争中立身树帜,其中最重要原因正是得益于成功的人才策略。欢迎有能力的优秀人才加盟我们。&&&企业一直坚持以"品质保证、服务周到、顾客满意"为经营理念,以"求仁为大、求利为小、全心全意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营宗旨,企业通过不断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332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开聚 自然人股东 - 30.00%
王宝帅 自然人股东 - 7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2022-07-28章程备案 2022-08-02
股东信息变更 王开彦;王开聚; 王开聚;王宝帅; 2022-08-02
负责人变更 王开聚 王宝帅 2022-08-02
主要人员变更 王开彦 王开聚 2022-08-02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附设分支:停车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附设分支:停车场。 2013-09-03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2013-09-03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附设分支:停车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附设分支:停车场。 2013-09-03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2001-01-09~2011-01-08 2001-01-09~2031-01-08 2010-06-29
其他变更 ~ 2010-06-29~2031-01-08 2010-06-29
期限变更 2001-01-09~2011-01-08 2001-01-09~2031-01-08 2010-06-2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08-04-14
期限变更 50.000000万人民币 200.000000万人民币 2008-04-14
实收出资变更 50.000000万人民币 200.000000万人民币 2008-04-14
章程变更 - 2008-03-26章程备案 2008-04-14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附设分支:停车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附设分支:停车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8-04-14
投资人变更 王开彦出资10.000000万人民币;王开聚出资40.000000万人民币; 王开聚出资190.000000(+375%)万人民币;王开彦出资10.000000万人民币; 2008-04-14
地址变更 上海市虬江码头路2号 上海市军工路1436号15幢301-310室 2004-01-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开彦 监事 - - - - 79
王宝帅 执行董事 - - - - 79
王** 执行董事,监事 - 584860*****tmail.com 021-3****343、021-5****026 - 83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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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开聚 执行董事,监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1)沪0110民初18369号 准许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1-30
余建良、王应昌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523民初1285号 一、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余建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530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65165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10136.4元,上述责任先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履行; 三、驳回余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余建良负担60元,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0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3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沪74民终363号 本案按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3-29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13434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733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9元,减半收取5569.5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1-03-29
盐山县强大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1084民初2877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盐山县强大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72200元。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被告 2020-10-21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苏立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民终8048号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10-09
苏立发、展坤群等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17民初4454号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博、苏文555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博、苏文292726元; 三、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博、苏文722338元(已付46000元,尚需付67633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6977元,减半收取计8488.5元,由原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博、苏文负担1453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3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09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6)沪0106民初18327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3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80元,减半收取计1502.40元,由原告负担44.4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14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一其他执行裁定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5执2263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1-02
尚廷军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5466号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尚廷军58901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廷军666274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41000元; 四、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尚廷军5000元(已付); 五、被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文、苏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苏凤建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尚廷军712274元; 六、被告宁波华泰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确定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尚廷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0元,减半收取9130元,由原告尚廷军负担55(已付),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苏立发、展坤群、王静、苏文、苏博、宁波华泰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09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沪0115民初76195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1915000元; 三、被告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利息(以19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丁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17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沪0115民初76195号 冻结丁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9-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吴自军、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9)浙0481民初4465号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7-03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诉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沪01民终87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89元,由上诉人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5-02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民初1521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租金16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6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989元,由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350元,被告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6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913元,由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36元,被告上海华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0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6)沪02民终1033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4.8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3-02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49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725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3-15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966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735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费16200元、评估费2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8.70元,减半收取计1099.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青支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 原告 2015-09-23
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50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鲁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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