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颜义贤
- 注册资本: 2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1-28
- 办公地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都路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颜义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扶华崴物流、中扶华崴、盐城中扶华崴
- 注册资本 2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400.00万元
- 英文名 Yancheng Zhongfu Huawei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913743948599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485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991000001504
- 登记机关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8
- 营业期限 2002-11-28~2022-11-27
- 注册地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都路21号(CND)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俊成 | 自然人股东 | 1200.00万元 | 50.00% |
黄俊亚 | 自然人股东 | 960.00万元 | 40.00% |
颜建华 | 自然人股东 | 240.00万元 | 1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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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颜建华,黄俊成 | 颜建华,黄俊成,黄俊亚 | 2017-07-28 |
投资人变更 | 颜建华,黄俊成 | 颜建华,黄俊成,黄俊亚 | 2017-07-28 |
负责人变更 | 黄俊成 | 颜义贤 | 2017-07-28 |
股东变更 | - | 颜建华 [新增]黄俊成 [新增]黄俊亚 [新增] | 2017-07-28 |
地址变更 | 盐城开发区开发大道东路19号 |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都路21号(CND) | 2016-05-2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除化学危险品)汽车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除化学危险品)仓储;服装制造、销售;棉花、汽车(除小轿车)、摩托车、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家具、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专用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 普通货物(除化学危险品)汽车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除化学危险品)仓储;服装制造、销售;棉花、汽车(除小轿车)、摩托车、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家具、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专用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5-24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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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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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建华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985****117 | 30665285*****.com | - | - | 83 |
周云龙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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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苏0991执60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申请人 | 2021-06-30 |
周云龙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991执恢1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92625.25(含执行费16326.00元)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30 |
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苏0902执恢879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3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上海弥陀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902执422号之二 | 解除本院(2020)苏0902执42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案号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2442号。首执案号(2017)苏0831执1636号】中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8 |
许云坤、郭传良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苏0991民初2773号 |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693360元的拆迁补偿款。 案件申请费3986元,由申请人许云坤、郭传良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2-18 |
许云坤、郭传良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0)苏0991民初2773号 | 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将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路21号的2号宿舍楼101、201、301房屋的拆迁补偿款693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云坤、郭传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元,依法减半收取5366元,保全费3986元,合计9352元,由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7 |
许云坤与郭传良、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2020)苏0991执318号 | 驳回申请执行许云坤、郭传良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12-16 |
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执1746号 |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560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28 |
上海弥陀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902执422号之一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弥陀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8-25 |
1042许云坤、郭传良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2019)苏0991民初1042号 | 一、确认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路21号的2号宿舍楼101、201、301房屋的拆迁补偿款693360元归原告许云坤、郭传良所有。 二、驳回原告许云坤、郭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许云坤、郭传良负担800元,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7 |
许云坤、郭传良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2020)苏09民终469号 | 准许上诉人许云坤、郭传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许云坤、郭传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3-17 |
上海弥陀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海峰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991执恢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俊成、蒋银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83000元(含执行费8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8-12-31 |
809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991民初809号 | 一、驳回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盐城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费49542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9 |
5176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9民终51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1-29 |
上海弥陀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831执1636号之三 |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8-05-29 |
上海华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831民初2442号 | 一、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92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为3344.3156万元,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付); 二、被告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颜建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华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00元,减半收取145700元,由被告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城中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7-12-21 |
上海文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991执11号之二 | 终结(2017)苏0991执11号案件的执行。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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