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林永参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5-05
- 办公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永参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好孩子体育用品、晋江好孩子、好孩子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jiang Haoxiaoer Sporting Good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687543078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7543078
- 曾用名 泉州珍新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晋江池店分公司 泉州珍新食品有限公司晋江池店分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103009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9
- 营业期限 2009-05-05~
- 注册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球类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服、运动/户外/体育->体育用品球具->羽毛球、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
- 公司简介 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工业区,于2009年05月05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运动鞋、运动服、羽毛球拍制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泉州体育用品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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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参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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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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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09-05-05~2019-05-04 | 2009-05-05~ | 2019-05-29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9-05-27营业期限 | 2019-05-29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4-26 |
名称变更 | 泉州珍新食品有限公司晋江池店分店 | 泉州珍新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晋江池店分公司 | 2014-11-05 |
期限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130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1 | 2013-04-24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林一石 5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实物、货币 林永参 45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 | 林永参 50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 | 2013-04-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00.00万 | 500.00万 | 2012-06-19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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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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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771-****964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9****62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21 | - | 1359****62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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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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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82民初6435号 | 一、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96654.63元,另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被告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林永参、林文煌、林泽生对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林永参、林文煌、林泽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林永参、林文煌、林泽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6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与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泽生、林文煌、林永参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9029号 | 一、被告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借款本金1399975.8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18年6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61904.4元,另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泽生、林文煌、林永参对被告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978.5元,由被告晋江市名利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美诺斯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泽生、林文煌、林永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7 |
黄其生与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2018)闽0582民初218号 | (2018)闽0582民初218号原告黄其生诉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并入(2018)闽0582民初187号原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其生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理 | 被告 | 2018-06-07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奇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02执17号 | 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08-16 |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店支行支行与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奇荣、林秀保、林永参、林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鲤民初字第1156号 | 一、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其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奇荣、林秀保、林永参、林凤琴对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奇荣、林秀保、林永参、林凤琴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13元,由被告泉州市鲤城树安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好孩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奇荣、林秀保、林永参、林凤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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