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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舜达锻造有限公司

  • 法人: 杨李政
  • 注册资本: 33684.21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6-21
  • 办公地址: 山西省翼城县绛源北路原糖酒大楼二楼工业园区管委会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李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舜达、舜达锻造、山西舜达
  • 注册资本 33684.21万元
  • 实缴资本 3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Shunda Forg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000575984864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5984864
  • 曾用名 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000000064002
  • 登记机关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4
  • 营业期限 2011-06-21~2041-06-20
  • 注册地址 临汾市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山西励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
  • 公司简介 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黄河文明的摇篮临汾,临汾临汾市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山西励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6月21日在山西省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3,684.21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轻中重三类型载重汽车锻件、综采和普采煤矿采掘机械锻件、石油核电阀体及液压件锻件、工程机械锻件、发动机曲轴和连杆锻件的生产项目的筹建。;,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临汾锻造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公琰 - - 8.91%
高月娥 - - 1.48%
郭道红 - - 10.39%
许红霞 - - 25.23%
荣明 - - 8.91%
翼城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5.00%
程华荣 - - 5.00%
王廷梓 - - 2.97%
牛应俊 - - 7.42%
柳永泽 - - 1.48%
李红卫 - - 8.91%
李栋梁 - - 14.84%
曹学红 - - 1.48%
宋怀明 - - 2.97%
国营山西锻造厂 企业法人 -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红星、黄志恒 黄志恒、杨李政 2023-03-14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红星 杨李政 2023-03-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红星 黄志恒、王红星 2020-07-21
名称变更变更 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舜达锻造有限公司 2020-07-21
主要人员变更 王红星 黄志恒、王红星 2020-07-21
其他变更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统计证 2020-07-21
联络人员变更 许红霞 高义兵 2020-07-20
负责人变更 许红霞 王红星 2020-07-20
投资人变更 曹学红:1.4844%;[退出]宋怀明:2.9688%;[退出]李栋梁:14.8438%;[退出]柳永泽:1.4844%;[退出]李红卫:8.9063%;[退出]牛应俊:7.4219%;[退出]黄公琰:8.9063%;[退出]程华荣:5%;[退出]荣明:8.9063%;[退出]许红霞:25.2344%;[退出]郭道红:10.3906%;[退出]高月娥:1.4844%;[退出]王廷梓:2.9688%;[退出 翼城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5%;[新增]国营山西锻造厂:5%;[新增 2020-07-20
主要人员变更 曹学红(监事)、柳永泽(监事)、王廷梓(监事)、黄公琰(董事)、郭道红(副董事长)、李栋梁(董事)、李红卫(董事)、宋怀明(监事)、牛应俊(董事)、高月娥(监事)、许红霞(董事长)、荣明(副董事长)、程华荣(董事兼总经理) 王红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07-20
股东信息变更 曹学红:1.4844%;宋怀明:2.9688%;李栋梁:14.8438%;柳永泽:1.4844%;李红卫:8.9063%;牛应俊:7.4219%;黄公琰:8.9063%;程华荣:5%;荣明:8.9063%;许红霞:25.2344%;郭道红:10.3906%;高月娥:1.4844%;王廷梓:2.9688%; 翼城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5%;国营山西锻造厂:5%; 2020-07-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曹学红(监事)、柳永泽(监事)、王廷梓(监事)、黄公琰(董事)、郭道红(副董事长)、李栋梁(董事)、李红卫(董事)、宋怀明(监事)、牛应俊(董事)、高月娥(监事)、许红霞(董事长)、荣明(副董事长)、程华荣(董事兼总经理) 王红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07-2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0-07-20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1 2018-05-10
实收出资变更 6736.842 31000.000000 2018-05-1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2013-06-20 30 2018-05-10
其他变更 1 2018-05-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503****655 2919914*****.com - - 86
高月娥 监事 - - - - 79
荣明 副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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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红星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翼城县春晓五交化机电批发部、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晋1022民初882号 驳货原告翼城县春晓五交化机电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计2316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太原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晋1022执恢20号之一 中止本院(2014)翼民初字9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9-24
翼城县财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晋10执98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4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1-29
太原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翼民初字970号 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科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13
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4)翼民初字第639号 一、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175.2元,并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8640.8元,并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04
德州科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4)翼民初字第256号 一、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德州科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2000元。 二、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州科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安装款6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被告山西舜达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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