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
- 法人: 牛家宝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8-07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大荒地村666-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牛家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沈阳韵必达、韵必达、韵必达速递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10507587339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110507587339
- 组织机构代码 05075873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2000035417
- 登记机关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2
- 营业期限 2012-08-07~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大荒地村666-1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邮政业->快递服务->快递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韵达快运”)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金5260万元,是一家集速递、物流、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大型民营快递品牌企业。现拥有员工近八万名,已发展成为拥有国内70余个转运中心、近万个服务站点、覆盖国内34个省区、1700多个县级以上城市的国内大型第叁方快递物流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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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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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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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程远 | 牛家宝 | 2024-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程远执行董事;2陈瑜监事;3程远经理; | 1牛家宝执行董事;2牛家宝经理;3陈瑜监事; | 2024-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陈瑜监事;2窦宏蕊执行董事;3窦宏蕊经理; | 1程远执行董事;2陈瑜监事;3程远经理; | 2023-01-3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窦宏蕊 | 程远 | 2023-01-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窦宏蕊 | 程远 | 2023-01-30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北街9-2号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大荒地村666-1号 | 2022-05-12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2-08-06 | - | 2022-05-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瑜监事刘树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退出] | 陈瑜监事窦宏蕊执行董事[新增]窦宏蕊经理[新增] | 2020-12-22 |
主要人员变更 | 1陈瑜监事;2刘树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陈瑜监事;2窦宏蕊执行董事;3窦宏蕊经理; | 2020-12-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咨询;货物装卸;小件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快递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22 |
负责人变更 | 刘树红 | 窦宏蕊 | 2020-12-2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 | 2019-12-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8-02-06 |
联络员备案 | - | 梁红红 | 2018-0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快递业务咨询;货物装卸,小件货物运输代理。 | 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咨询;货物装卸;小件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8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省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快递业务咨询;货物装卸,小件货物运输代理。 |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快递业务咨询;货物装卸,小件货物运输代理。 | 2013-11-26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11号E座217室 | 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北街9-2号 | 201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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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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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74****751 | 15369550*****.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74****751 | 15369550*****.com | - | - | 83 |
13372834988 | - | 1337****98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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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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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宏蕊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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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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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肖海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01民终8006号 |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163、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163、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肖海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2311.3元,失业金损失18468元,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1596.32元,合计10237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海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30 |
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与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辽0112执2644号 | 终结(2016)辽0112执2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5-28 |
上诉人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辽01民终19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3-28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辽0112民初1183号 | 一、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办公楼维修费67477.09元; 二、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厂房封堵费108818.69元; 三、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场地维修费193712.55元; 四、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围墙维修费42405.25元; 五、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17860元; 六、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32517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合计462790.5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4元,由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20元,由被告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承担8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4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12-30 |
上诉人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辽01民终91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4元,由上诉人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9-27 |
上诉人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辽01民终6580号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所付保证金100000元; 四、驳回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17元,由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7元,由沈阳顺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8-01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395号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 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19000元。 四、驳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讼请求、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58元,由上诉人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5522.74元,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3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30058元由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30058元由沈阳四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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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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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经营许可证 | 辽邮20130240B | 2018-04-09 | 2023-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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