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张旭洋
- 注册资本: 8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12-2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83号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旭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物产元通典当、物产元通、浙江物产元通
- 注册资本 8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Materials & Products Yuantong Paw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0006702883810
- 纳税人识别号 330100670288381
- 组织机构代码 67028838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000000015577
- 登记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9-16
- 营业期限 2007-12-29~2027-12-28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83号101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典当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典当行
- 公司简介 本单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70-4,主营项目:经营典当务。2346,2346,21562。近年来坚持深化改革,服务,在行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经济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行代码:7150,注册类型:159,营状况:1,隶属关系:20,机构类型:10热诚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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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8.71% |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2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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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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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总经理;姓名:周祥霞;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戴辉;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沈盛;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郑海霞;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姓名:张旭洋;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戴辉;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郑海霞;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陆卫英;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 2021-09-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周祥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戴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沈盛;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海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旭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戴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海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陆卫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2021-09-16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姜晓乐;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桑梦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菁;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09-16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姜晓乐;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桑梦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菁;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09-16 |
负责人变更 | 吴波 | 张旭洋 | 2021-09-16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企业名称: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 | 企业名称: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企业名称: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 | 2021-06-18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6-18 |
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号***室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号***室 | 2018-06-06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0 | 80000.00 | 2017-1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总经理姓名:汤贝;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退出]姓名:胡立松;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退出]姓名:邹百定;证件号码:******************;职位:监事[退出] | 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吴波;证件号码:******************;职位:总经理姓名:周祥霞;证件号码:******************;职位:董事[新增]姓名:戴辉;证件号码:******************;职位:监事[新增]姓名:沈盛;证件号码:******************;职位:董事[新增]姓名:郑海霞;证件号码:******************;职位:监事[新增] | 2017-1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2-15 |
期限变更 | 8000 | 80000 | 2017-12-15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2-15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企业名称: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企业名称: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 | 企业名称: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企业名称: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 | 2017-1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汤贝;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立松;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邹百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吴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周祥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戴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沈盛;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海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7-12-15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沈玲玲;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姜晓乐;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0-25 |
地址变更 | 杭州市凤起路**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号***室 | 2017-10-25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沈玲玲;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姜晓乐;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剑卿;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典当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8日)。 |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典当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经营许可证》)。 | 2016-11-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胡立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汤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谢炳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邹百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胡立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汤贝;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邹百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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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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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祥霞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 | song_*****6.com | 0571-8****11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mia*****group.cn | 0571-8****113 | - | 74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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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旭洋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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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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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学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 - | (2022)浙0122财保6号 | 对被申请人陈文学、吕英华、沈根其、滕淑青、丁宗妙、张慧、沈日华、何丽萍、义乌市佳田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858.84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429.42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8-2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朱金祥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6138号 | 一、朱金祥、傅颍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本金1185600元及违约金30071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典当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朱金祥、傅颍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100元; 三、若朱金祥、傅颍烨未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朱金祥、傅颍烨所有的位于萧山区新街镇花城名苑26幢2单元501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尝; 四、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6元,减半收取9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83元,由朱金祥、傅颍烨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朱金祥、傅颍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10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曾善平等何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3446号 | 一、曾善平、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典当息费120200.01元(暂计至2021年3月4日,此后继续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曾善平、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就曾善平出质的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488)限售流通股3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650000.00股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权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8元,减半收取214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曾善平、何军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6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九州量子控股有限公司等郑韶辉、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太一天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典当纠纷 | (2021)浙0106执4841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21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20)浙0106执2660-2662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660-26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1-03-02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国扬、张盈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20)浙0105民初6459号 |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1-29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浙0106民初6197号 | 一、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10000000元; 二、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50667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未归还的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另计支付); 三、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厦××号楼××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7464元,由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浙0106民初6207号 | 一、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10000000元; 二、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50667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未归还的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另计支付); 三、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厦××号楼××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7464元,由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浙0106民初6201号 | 一、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20000000元; 二、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0133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未归还的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另计支付); 三、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0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厦××号楼××室××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882元,由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浙0106民初6204号 | 一、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20000000元; 二、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0133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未归还的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另计支付); 三、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0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厦××号楼××室××室××室××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五、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882元,由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代琳、刘亮、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民终58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代琳、刘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0-1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代琳、刘亮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9)浙01民初3228号 | 一、被告代琳、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995300元及违约金6173430.15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代琳、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4821元。 三、如被告代琳、刘亮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代琳、刘亮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代琳、刘亮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1620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132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代琳、刘亮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代琳、刘亮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代琳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43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代琳、刘亮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代琳、刘亮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代琳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137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代琳、刘亮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代琳、刘亮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代琳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70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代琳、刘亮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代琳、刘亮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代琳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587042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897元,由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706元,由被告代琳、刘亮负担395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05-07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浙01民初2226号 | 一、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6500万元,赔偿逾期利息93.6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三、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西青)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60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股在最高限额34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金绍平、徐微微对前述第一、二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1828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金美欧所有的金龙机电无限售流通股482万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七、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480元,由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金绍平、徐微微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6 |
代琳、刘亮典当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20)浙民辖终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 被上诉人 | 2020-04-01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892号 | 一、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 二、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及利息4136666.62元(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此后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2.75%,另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8895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的82套房产即907室、908室、909室、910室、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1005室、1006室、1007室、1008室、1009室、1010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1201室、1202室、1203室、1204室、1205室、1206室、1207室、1208室、1209室、1210室、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305室、1306室、1307室、1308室、1309室、1310室、1401室、1402室、1403室、1404室、1405室、1406室、1407室、1408室、1409室、1410室、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1505室、1506室、1507室、1508室、1509室、1510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605室、1606室、1607室、1608室、1609室、1610室、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707室、1708室、1709室、1710室和地下2层的82个车位即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76号、77号、78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98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148号、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155号、156号、157号、158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3号、164号、165号、322号、323号、324号)优先受偿上述三项债务; 五、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7778元,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0-01-10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889号 | 一、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 二、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106770.87元(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此后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2.75%,另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270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的18套房产即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09室、310室、406室、407室、408室、409室和地下2层的18个车位即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20号、21号、22号、23号)优先受偿上述三项债务; 五、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425元,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0-01-10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891号 | 一、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 二、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及利息2183437.50元(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此后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2.75%,另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3028元; 四、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的51套房产即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509室、510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7室、608室、609室、610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706室、707室、708室、709室、710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805室、806室、807室、808室、809室、810室、901室、902室、903室、904室、905室、906室和地下2层的51个车位即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优先受偿上述三项债务; 五、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2882元,由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九阳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0-01-10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科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19)浙0103执7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3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16)浙0103执795号之二 | 本院(2016)浙0103执7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25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16)浙0103执796号之二 | (2016)浙0103执7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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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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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2020)浙01民初1539号 | 典当纠纷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浙01民初2204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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