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海锅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小青
- 注册资本: 4153.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03-05-26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工业园区科七路1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小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喜海、喜海锅业
- 注册资本 4153.50万元
- 实缴资本 4153.5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26747395784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95784
- 曾用名 宁波喜海锅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0400006533
- 登记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8
- 营业期限 2003-05-26~2053-05-25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科七路15号-1(自主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其他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电压力锅
- 公司简介 喜海锅业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TE INDUSTRIAL CO. | - | - | 0.00%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TE ********CO. | - | - | 97.35%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INDUSTRIAL CO. | - | - | 0.00%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CO. | - | - | 86.07%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86.07% |
胡维平 | 自然人股东 | - | 13.93% |
张东分 | - | - | 97.09%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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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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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科七路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科七路**号-*(自主申报) | 2023-03-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李宇娅;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维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 姓名: 李宇娅;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维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 2019-11-18 |
负责人变更 | 胡维平 | 陈小青 | 2019-11-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李宇娅;证件号码:******************;职位:副董事长;姓名:胡维平;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陈小青;证件号码:******************;职位:董事; | 姓名:李宇娅;证件号码:******************;职位:副董事长;姓名:胡维平;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陈小青;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 | 2019-11-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叶亦芬;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李宇娅;证件号码:******************;职位:副董事长姓名:陈小青;证件号码:******************;职位:董事 | 姓名:李宇娅;证件号码:******************;职位:副董事长姓名:胡维平;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陈小青;证件号码:******************;职位:董事 | 2018-06-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叶亦芬;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宇娅;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 姓名: 李宇娅;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维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 2018-06-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叶亦芬 | 胡维平 | 2018-06-1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0200400006533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39578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73957845 | 2017-03-15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200400006533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39578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73957845 | 2017-03-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亚能,陈小青,叶亦芬 | 李宇娅,陈小青,叶亦芬 | 2015-05-12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亚能,陈小青,叶亦芬 | 李宇娅,陈小青,叶亦芬 | 2015-05-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胡维平 | 叶亦芬 | 2015-0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胡维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胡亚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副董事长 | 姓名: 陈小青;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胡亚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副董事长 姓名: 叶亦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长 | 2015-02-0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胡维平 | 叶亦芬 | 2015-02-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陈小青;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董事姓名:胡维平;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董事长姓名:胡亚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副董事长 | 姓名:陈小青;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董事姓名:胡亚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副董事长姓名:叶亦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董事长 | 2015-02-03 |
注册资本变更 | 565.00 | 639.00 | 2013-08-30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胡维平;出资额:**;百分比:*.**%企业名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CO.,LIMITED);出资额:***;百分比:**.**%;法人性质:外国(地区)企业 | 姓名:胡维平;出资额:**;百分比:**.**%企业名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CO.,LIMITED);出资额:***;百分比:**.**%;法人性质:外国(地区)企业 | 2013-08-30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姓名: 胡维平; 出资额: 15; 百分比: 2.65% 企业名称: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INDUSTRIAL CO.,LIMITED); 出资额: 550; 百分比: 97.35%;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姓名: 胡维平; 出资额: 89; 百分比: 13.93% 企业名称: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INDUSTRIAL CO.,LIMITED); 出资额: 550; 百分比: 86.07%;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2013-08-30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胡维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企业名称: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 CO.,LIMITED);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姓名: 胡维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企业名称: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维亚特实业有限公司(WEIYATE ******** CO.,LIMITED);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2013-08-30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565 | 639 | 2013-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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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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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海关 | 3302934153 | 2003-10-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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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74-6****300 | - | 72 |
- | - | - | - | 5****339-280 | - | 72 |
林** | - | - | - | 0574-6****060 | - | 72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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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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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娅 | 副董事长 | - |
陈小青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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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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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海锅业有限公司、黄云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226执3959号 | 终结本院(2017)浙0226执39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4 |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5)穗海法执字第4804号 |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4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8-09-30 |
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与黄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226民初2915号 | 被告黄云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货款695584.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756元,由被告黄云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17-09-29 |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2015执4804执行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5)穗海法执信字第505号 | 将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08-22 |
宁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5)甬宁行审字第54号 |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宁)质监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56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412.2元,罚没款合计10972.2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7-0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2020号 | 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6-05-06 |
宁波保税区银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北执民字第1096号 |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9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4-1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2333号 | 一、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1974.45元(计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4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深圳伟业金属电器厂、李亚伟、胡彩萍、李荣卫、沈光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69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负担10元,由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深圳伟业金属电器厂、李亚伟、胡彩萍、李荣卫、沈光红负担11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16-03-02 |
上海氟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宁海维亚特炊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064-3号 | 解除对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宁海县科技园区科七路15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08)第03073号]及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山水路15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的查封 | - | 2016-01-28 |
慈溪市豪寅塑料制品厂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24号 | 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豪寅塑料制品厂货款221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以221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4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财产保全费1625元,合计3933元,由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1-2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与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喜海锅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957号 | 一、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汇票垫付款985896.04元,支付2015年5月7日前的利息36971.10元,2015年5月7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胡彩萍、李亚伟对前述第一款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4006元,减半收取7003元,由被告宁海俊浩电器有限公司、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胡彩萍、李亚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15-11-03 |
胡新表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宁执民字第1062号 | (2015)甬宁执民字第1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9-07 |
翁则钱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5)甬宁民初字第869号 | 一、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翁则钱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532.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翁则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翁则钱负担592.5元,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15-08-27 |
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喜海锅业有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宁商初字第1005号 | 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449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249元,减半收取6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5元,由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15-07-24 |
宁波保税区银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北商初字第316号 | 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保税区银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78516.93元、至2015年4月15日之延期付款利息17016元及以878516.93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8元,由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7-03 |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24号 | 准许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5-03-24 |
宁海加坚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甬宁商初字第2296号 | 一、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加坚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定作款399867.0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298元,减半收取3649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3-04 |
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恒康百货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甬宁商初字第796号 | 准许原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07-30 |
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鑫源家具有限公司、韩兴华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甬宁商初字第2259号 | 一、被告宁波鑫源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喜海锅业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3029900元; 二、被告韩兴华对被告宁波鑫源家具有限公司前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40元,由被告宁波鑫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韩兴华对前述费用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14-04-16 |
杭州妙厨炊具有限公司与喜海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甬宁商初字第516号 | 准许原告杭州妙厨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为1695元,由原告杭州妙厨炊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4-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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