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熊梅
- 注册资本: 2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01-0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内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6
技术专家
14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1,200,0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1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8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熊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新晨、新晨、新晨办公设备
- 注册资本 2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Xintron Office Equipment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21024125911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2102412591
- 组织机构代码 1024125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2006673815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0
- 营业期限 1997-01-02~2037-01-0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内1-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复印机、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打印机、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我公司注册于1997年1月,是一家以注塑、模具开发为主,专业生产型工厂,主要产品为打印机、复印机精密塑胶零配件及耐高温精密结构件和空粉盒组件,同时也加工日常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种型号的热固型注塑件产品,及有高精度需求的医疗、电子、汽摩车类等行业注塑件及模具产品定制加工。经过10多年时间探索和实验,我公司不断完善生产和制造上技术问题,同时极力改善仪器及设备生产水平,自主研发五臂机械手用于注塑机上,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生产人力运营成本,同时也保证了产品稳定性,加上公司拥有专业研发和生产人员,能及时有效的为客户提供专业产品研发、模具设计与制造、产品生产及组装等服务。 我们一如既往为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持续改进;同时紧跟日益进步的科技技术,不断提高高端技术产品制造水平,来满足及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需求;最终实现为客户提供最完美性能的产品及服务的宗旨,把公司发展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科技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安 | 自然人股东 | 2500.00万元 | 15.76% |
马学文 | 自然人股东 | 17500.00万元 | 84.24% |
马学珍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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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文林 | 熊梅 | 2024-04-10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文林*,马安,马学文 | 马安,马学文,熊梅*,祝欣 | 2024-04-10 |
主要人员变更 | 1 马学文 执行董事;2 熊梅 经理;3 马安 监事 | 1 马学文 执行董事;2 李文林 经理;3 马安 监事 | 2018-12-20 |
负责人变更 | 熊梅 | 李文林 | 2018-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模具、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模具、机械设备;零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玩具;维修打印机、复印机;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租赁打印机复印机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17 |
注册资本 | 6000 | 22000 | 2016-08-11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0 | 22000.00 | 2016-08-11 |
期限变更 | 20 | 40 | 2016-03-0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6000.00 | 2016-03-01 |
注册资本 | 2000 | 6000 | 2016-03-01 |
经营范围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货物进出口。其中实物出资为259.73万元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模具、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 | 2014-05-19 |
经营范围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货物进出口。(其中实物出资为259.73万元)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模具、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 | 2014-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货物进出口。其中实物出资为259.73万元 | 制造打印机,复印机零配件;普通货运。销售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模具、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 | 2014-05-19 |
负责人变更 | 马学珍 | 熊梅 | 2013-08-12 |
投资人变更 | 1马安自然人股东2马学文自然人股东3马学珍自然人股东 | 1马学文自然人股东2马安自然人股东 | 2013-08-12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马安 967.75 自然人股东;2 马学文 532.25 自然人股东;3 马学珍 500 自然人股东 | 1 马学文 1032.25 自然人股东;2 马安 967.75 自然人股东 | 2013-08-12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0 | 2000.00 | 2011-07-19 |
实收出资变更 | 1500 | 2000 | 2011-07-19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1 马安 967.75 自然人股东;2 马学珍 300 自然人股东;3 马学文 232.25 自然人股东 | 1 马安 967.75 自然人股东;2 马学文 532.25 自然人股东;3 马学珍 500 自然人股东 | 2011-07-19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1马安自然人股东2马学珍自然人股东3马学文自然人股东 | 1马安自然人股东2马学文自然人股东3马学珍自然人股东 | 201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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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通州海关 | 1114960986 | 2009-10-30 | 正常 | 2068-07-31 | 高级认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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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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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欣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陈波 | - | - | - | - | - | 70 |
- | - | - | - | 010-6****932 | - | 72 |
联系人共 4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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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马学文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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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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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天然气工程 | 中标公告 | 天然气工程 | 北京 | 120.00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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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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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协安迅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 | 1 | 120.00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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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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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11412号 |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0-29 |
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12民初10341号 | 一、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北京鬼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36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2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李连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104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8 |
刘利芳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37号 | 准许原告刘利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利芳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齐振先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28号 | 准许原告齐振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齐振先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林超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59号 | 准许原告林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超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林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080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7 |
左国红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44号 | 准许原告左国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左国红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尹帅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30号 | 准许原告尹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尹帅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左国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103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099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7 |
张超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61号 | 准许原告张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朱金梅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253号 | 准许原告朱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金梅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朱金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083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尹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021号 | 准许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9-05-07 |
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林连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京03民终249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4-08 |
林连杰与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京0112民初35642号 | 一、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连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35015.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林连杰返还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1363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林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林连杰负担14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68元,被告北京新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8元(已交纳),由原告林连杰负担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4-08 |
北京长亨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复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京0112民初1838号 |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亨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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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11003955 | - |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9Q25371R2M | 2019-10-08 | 2022-11-06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1112081718940 | 2019-08-07 | 2023-03-19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218S12142R1M | 2018-08-16 | 2021-11-2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7E32693R1M | 2017-11-06 | 2021-01-26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611000369 | 2016-12-01 | 2019-12-0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6Q26374R1M | 2016-11-07 | 2019-11-0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6Q16374R1M | 2016-11-07 | 2018-09-15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215S12089R0M | 2015-11-26 | 2018-11-2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5E20254R0M | 2015-01-28 | 2018-01-27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4E22230R0S | 2014-10-30 | 2016-01-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3Q17025R0M | 2013-11-21 | 2016-11-2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113E20148R0M/1100 | 2013-01-16 | 2016-01-15 |
施工许可信息 | [2006]施建字2313号 | 2006-11-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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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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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tron.cn | xintron.cn | 京ICP备12031571号-1 | 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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