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
- 法人: 代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8-10-0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1807、18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2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代军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美特斯邦威服饰、深圳美特斯邦威、美特斯邦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Meitesibangweishi Co., Ltd.
- 参保人数 95
- 人员规模 95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8039310XM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68039310X
- 组织机构代码 68039310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651543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3
- 营业期限 2008-10-07~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栋1704D2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专业行业 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毛巾、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拉杆箱、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香水、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数码产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手表
- 公司简介 深圳市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秉承“守信、坦诚”的用人和经营原则,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的客户服务,共创辉煌。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和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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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99.00% |
上海美特斯邦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5.00% |
上海米安斯迪服饰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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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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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1-07-21 | 2022-04-28 | 2022-04-29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深南东路3020百货广场西座1502 |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栋1704D2 | 2022-04-29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0-09-27 | 2021-07-21 | 2021-07-26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百货广场西座18楼1807、1808室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深南东路3020百货广场西座1502 | 2021-07-26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执行董事) | 代军(执行董事),代军(总经理) | 2021-07-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执行董事) | 代军(执行董事),代军(总经理) | 2021-07-22 |
负责人变更 | 罗万兴 | 代军 | 2021-07-22 |
指定联系人 | 罗万兴 | 代军 | 2021-07-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罗万兴 | 代军 | 2021-07-22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000.0(万元)100.00% |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990.0(万元)99.00%上海米安斯迪服饰有限公司10.0(万元)1.00%[新增] | 2020-12-1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6-12-27 | 2020-09-27 | 2020-12-17 |
期限变更 | 2008-10-07,2028-10-07,20 | 2008-10-07,, | 2020-12-17 |
市场主体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12-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钱邦林;总经理:钱邦林; | 执行董事: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 | 2018-07-25 |
负责人变更 | 董事长:钱邦林;法定代表人:钱邦林;工商联络员:钱邦林;总经理:钱邦林; | 法定代表人:罗万兴;工商联络员:罗万兴;董事长: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 | 2018-07-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钱邦林;总经理:钱邦林; | 执行董事: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 | 2018-07-25 |
指定联系人变更 | 钱邦林 | 罗万兴 | 2018-07-25 |
其他变更 | 董事长:钱邦林;法定代表人:钱邦林;工商联络员:钱邦林;总经理:钱邦林; | 法定代表人:罗万兴;工商联络员:罗万兴;董事长:罗万兴;总经理:罗万兴; | 2018-07-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00 | 1152 | 2016-12-27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出资比例:5.000000;股东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950.000000、出资比例:95.000000; | 股东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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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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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755-6****722 | - | 72 |
- | - | - | - | 0755-8****822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136916661*****9.con | 0755-8****610 | - | 74 |
联系人共 3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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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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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联营合同纠纷 | (2017)粤1302执6768号 | 本院(2017)粤1302执6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丽八八百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8 |
深圳市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303执10780、1078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2-07 |
苏潮平与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布吉吉华路店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8)粤03民终5189号 |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退还苏潮平 | 被上诉人 | 2018-08-02 |
深圳市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 | 一、第二被告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25132.77元及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45132.77元。 二、第一被告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惠州市华丽八八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被告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76元(原告预交3988元),公告费300元,上述费用由第一被告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惠州市意生百货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惠州市华丽八八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深圳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执他354、35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83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 - | 2017-12-04 |
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执他336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 申请执行人 | 2017-12-04 |
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3执825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10-29 |
深圳市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8民初1692号 | 一、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元; 二、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45576.74元及利息(利息以245576.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原告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8.4元,由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4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26 |
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颐莎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48号 |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颐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75000元; 四、驳回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共计67421.9元,由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9625.3元,深圳市颐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79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93.94元,由深圳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350.15元,深圳市颐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543.79元,多收之部分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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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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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2020)粤03民终1367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被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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