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
- 法人: 张钰铨
- 注册资本: 1566.6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4-29
- 办公地址: 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钰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永成毛皮、永成、兴城永成
- 注册资本 1566.64万元
- 实缴资本 916.64万元
- 英文名 XING CHENG Young SUNG Sheepsk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1481604365270A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1481604365270A
- 组织机构代码 6043652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1481004024830
- 登记机关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14
- 营业期限 1993-04-29~2031-06-30
- 注册地址 葫芦岛市兴城沙后所镇石屯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泳装
- 公司简介 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地区进入关内的重要门户葫芦岛,葫芦岛葫芦岛市兴城沙后所镇石屯村,于1993年04月29日在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66.64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加工、销售绵羊毛皮制品及其它小动物的毛皮制品。生产泳装面料及辅料,加工泳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葫芦岛皮革制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博伦 | 自然人股东 | 1325.64万元 | 100.00% |
黄广超 | - | - | 0.00% |
永成产业株式会社 | - | - | 0.00% |
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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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张博伦执行董事;2曾强经理;3张庆福监事; | 1张钰铨经理;2张庆福监事;3张博伦执行董事; | 2018-03-14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博伦执行董事;2曾强经理;3张庆福监事; | 1张钰铨经理;2张庆福监事;3张博伦执行董事; | 2018-03-14 |
负责人变更 | 曾强 | 张钰铨 | 2018-03-14 |
投资人变更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张博伦; | 2016-10-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10-09 |
股东信息变更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张博伦; | 2016-10-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张庆福监事;2曾强经理;3张东元执行董事; | 1张博伦执行董事;2曾强经理;3张庆福监事; | 2016-10-09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庆福监事;2曾强经理;3张东元执行董事; | 1张博伦执行董事;2曾强经理;3张庆福监事; | 2016-10-09 |
主要人员变更 | 1刘雪艳执行董事;2王洪光监事;3刘春雨经理; | 1张庆福监事;2曾强经理;3张东元执行董事; | 2016-05-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春雨 | 曾强 | 2016-05-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刘雪艳执行董事;2王洪光监事;3刘春雨经理; | 1张庆福监事;2曾强经理;3张东元执行董事; | 2016-05-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4-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黄广超董事;2张东元监事;3刘雪艳董事;4刘春雨董事长; | 1刘雪艳执行董事;2王洪光监事;3刘春雨经理; | 2014-04-02 |
投资人变更 | 1黄广超;2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14-04-02 |
股东信息变更 | 1黄广超;2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14-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广超董事;2张东元监事;3刘雪艳董事;4刘春雨董事长; | 1刘雪艳执行董事;2王洪光监事;3刘春雨经理; | 2014-04-02 |
期限变更 | 2023-04-29 | 2031-06-30 | 2011-06-30 |
投资人变更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黄广超;2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11-06-30 |
投资总额变更 | 160.0000 | 2238.0600 | 2011-06-30 |
股东信息变更 | 1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1黄广超;2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11-06-30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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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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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rongshi*****6.com | 0429-****111 | - | 73 |
张钰铨 | 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zhaobin19*****.com | 0429-****066 | - | 74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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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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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林、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民申4179号 | 驳回李宏林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4-19 |
杜丙宽与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张东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辽1481民初2708号 | 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丙宽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3 |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辽14民终15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1-19 |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宏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辽14民终1506号 | 一、维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迟延履行罚息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1-19 |
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蒋宏等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8)辽0802财保121号 | 冻结四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8-13 |
李宏林诉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1481民初2547号 | 一、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宏林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13日拖欠的工资3126.44元; 二、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宏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99.09元。 三、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宏林休息日及超时加班工资共计52072.81元。 四、驳回原告李宏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5 |
赵丽诉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1481民初2546号 | 一、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633.18元。 二、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29.7元。 三、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丽休息日及超时加班工资共计28690.82元。 四、驳回原告赵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5 |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14民终1320号 |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7-09-28 |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宏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14民终1319号 |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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