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斌斌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7-18
- 办公地址: 江苏省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1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62
专利数排名
前 50%
专利总数
56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斌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奥光智慧、江苏奥光智慧、奥光智慧信科、奥光动漫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TOP BRIGHT WISDOM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2664910883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22664910883Y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10883
- 曾用名 江苏奥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2000055061
- 登记机关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4
- 营业期限 2007-07-18~
- 注册地址 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0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益智玩具、电商零售->垂直电商->礼品电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外包服务
- 公司简介 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1989年成立于中国浙江省,是中国最大的木制玩具生产商和品牌运营商。公司业务涉及儿童益智玩具、Steam教育玩具、动漫制作及动漫衍生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浙江杭州,国内设有温州、江苏、广东、云和等分公司、海外设有德国和美国等海外全资公司。产品远销欧美等40个国家和地区,深受消费者好评。 公司旗下拥有TOPBRIGHT(特宝儿)及Science can(科学罐头)两大自主品牌。TOPBRIGHT(特宝儿)是源自欧洲设计益智玩具品牌,秉承“点亮孩子的天赋”使命,汇聚欧洲多国设计、研发团队,融合自然、科技、教育的产品开发理念,致力于为全球0-6岁孩子提供环保、安全、益智的玩具。 科学罐头 Science can,专注于5-12岁儿童科学思维培养及学习能力提升的科学教育品牌。美国专家团队研发,汇聚多学科智慧。我们依托于美国成熟的STEAM教育理论,研发涵盖了“科学science、技术 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数学maths、艺术arts”五大领域数十个科目的数百款产品,旨在让孩子在玩耍中通过项目式(PBL)和探究式(HIBL)学习,提升记忆力、空间感知力、逻辑推理力,想象力、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司战略布局全球渠道。在国内,产品在天猫、京东、考拉、唯品会、小红书等十余个电商平台上获得了无数消费者的信任,取得了木制益智玩具行业领先销售业绩。线下实体终端超千家,入驻了山姆、永旺等大型综合零售连锁卖场和孩子王、爱婴室、苏宁红孩子、婴知岛等母婴连锁卖场;在国外,产品出口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0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迪士尼、德国仙霸、沃尔玛等国际知名玩具开发与零售商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公司倡导“自驱、自省”文化,追求“客户第一、追求卓越、协同共赢”,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儿童成长品牌企业”,给更多的家庭创造价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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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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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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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郑建丽 | 何斌斌 | 2024-06-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玩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玩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品牌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6-30 |
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玩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玩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品牌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6-30 |
负责人变更 | 王安明 | 郑建丽 | 2020-04-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计算机软硬件与通信网络技术研发、服务;监控设备、弱电广播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安装、服务;呼叫中心系统研发、销售;呼叫中心座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木制玩具、文具、家具、玩具、工艺品、电子拼图生产、销售;工艺品创意设计;动漫及动漫衍生品研发与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 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 2018-01-11 |
投资人变更 |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 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 2018-01-1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1号 | 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0号 | 2017-09-27 |
期限变更 | 2017-07-17 | - | 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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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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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海关 | 3217960262 | 2007-08-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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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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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 | 总助 | 1599****804、1331****828 | 8775003*****.com | 1****732-804、0257-8****980、021-3****718、0527-8****981、021-3****718-2888 | - | 97 |
林学凑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595****443 | 77866958*****.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2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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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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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丽 | 执行董事 | - |
王安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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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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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20)苏1302行初90号 | 驳回原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31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苏13执异163号 | 驳回周汇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18-01-19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宿中执字第00242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15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秀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沭商初字第00917号 | 一、被告金秀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利息(200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22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1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19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0日计算至2013年6月23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4日计算至2013年7月28日,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9日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3147.17元及利息损失(以上述代偿利息及受理费为基数,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6565元,由原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4元,被告金秀明负担5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 原告 | 2016-04-21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德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4-07 |
杨华明与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沭民初字第1456号 | 一、被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华明工程款335479.35元及利息(利息以335479.35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杨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6元,由原告负担496元,被告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96元 | 被告 | 2016-03-28 |
杨华明与江苏奥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宿中民终字第04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96元,由上诉人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08-22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秀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沭开商初字第0061号 | 被告金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分别从2013年2月2日、4月22日、5月20日、6月24日、7月29日、10月9日起均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3日、9月11日、10月15日起分别以5万元、15万元、20万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减半收取6960元,由被告金秀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8-14 |
江苏奥光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秀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宿中商终字第011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0元,由上诉人金秀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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