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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

  • 法人: 姚星宇
  • 注册资本: 19474.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11-13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星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张家港宏昌、宏昌制气、宏昌
  • 注册资本 19474.00万元
  • 实缴资本 19474.00万元
  • 英文名 Zhangjiagang Hongchang Ga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2743739578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2743739578K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395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2400000892
  • 登记机关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1
  • 营业期限 2002-11-13~2052-11-12
  •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液氮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家港保税区千德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108.52万元 37.00%
张家港东方制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138.48万元 38.00%
富成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749.00万元 2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曹宪明 姚星宇 2021-06-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朱建石 曹宪明 2019-09-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钱正 朱建石 2017-03-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顾忠华 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1633771*****.com 0512-5****81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189157137*****3.com 0512-5****993 - 73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龚盛 董事 -
钱正 董事 -
姚星宇 董事长,总经理 -
曹宪明 董事长,监事 -
何春生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份零星土建工程一 中标公告 土建工程 - - 2023-01-11
2023年1月份零星土建工程一_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土建工程 江苏 - 2023-01-07
[X1500565]2019年10月29号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宏昌制氧冷却塔改造项目逆流式玻璃钢冷却塔采购计划 招标公告 逆流式玻璃钢冷却塔 湖南 - 2019-11-06
[X1500565]2019年10月28号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宏昌制氧冷却塔改造项目蝶阀采购计划 招标公告 蝶阀 湖南 - 2019-11-01
[X1500565]2019年10月29号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宏昌制氧冷却塔改造项目逆流式玻璃钢冷却塔采购计划 招标公告 逆流式玻璃钢冷却塔 江苏-苏州 - 2019-10-30
[X1500565]2019年10月28号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宏昌制氧冷却塔改造项目蝶阀采购计划 招标公告 蝶阀 江苏-苏州 - 2019-10-2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23-01-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付涛与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17)豫0212民初2809号 准许原告王付涛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 2018-07-27
王付涛与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17)豫0212民初2809号 被告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付涛欠款41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4
王付涛与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16)豫02民辖终15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11-14
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阀门总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014)张民初字第02227号 准许原告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25元减半收取20362.5元,由原告张家港宏昌制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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