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翠容
- 注册资本: 8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1-03
- 办公地址: 仁寿县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翠容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四川仁寿金凤、仁寿金凤食品、仁寿金凤
- 注册资本 8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62112876-0
- 纳税人识别号 511421621128760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421000010608
- 登记机关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5-23
- 营业期限 2003-11-03~
- 注册地址 仁寿县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猪肉、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腊肉
- 公司简介 四川省仁寿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分割肉,猪肉产品,腊肉制品。四川省仁寿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分割肉,猪肉产品,腊肉制品企业。地址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凤陵乡石埝电话:(移动电话、707001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四川省仁寿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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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2600 | 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4420 | 2014-05-23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400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4080 | 2014-05-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5-2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400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4080 | 2014-05-23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5000 | 实收资本:8500(+70%) | 2014-05-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8-13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1500 | 实收资本:5000( + 233.33333% ) | 2013-08-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720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400 | 2013-08-13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720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400 | 2013-08-13 |
出资额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720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400 | 2013-08-13 |
住所变更 | 仁寿县凤陵石堰村 | 仁寿县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 | 2012-12-0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460 | 1500 | 2012-04-27 |
实收出资变更 | 460 | 1500 | 2012-04-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 黄翠容; 出资额: 220.8; 百分比: 48;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吕志明; 出资额: 239.2; 百分比: 52;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 投资方名称: 黄翠容;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48;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吕志明; 出资额: 780; 百分比: 52;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 2012-04-2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220.8;百分比:48;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239.2;百分比:52;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 | 投资方名称:黄翠容;出资额:720;百分比:48;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780;百分比:52;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 | 2012-04-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畜禽屠宰、冷冻、收购、销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销售*行业代码: 6314 | 经营范围: 屠宰及肉类制品、腌腊制品加工、销售;本企业产品及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材料设备、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及技术除外;凭许可证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时效经营)*行业代码: 1350 | 2009-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 黄翠容; 出资额: 48万元; 占百分比: 48%; 住所:***** | 投资方名称: 黄翠容; 出资额: 220.8万元; 占百分比: 48%; 住所:***** | 2009-02-24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52万元;占百分比:52%;住所:***** | 投资方名称:吕志明;出资额:239.2万元;占百分比:52%;住所:***** | 2009-02-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09-02-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460.00 | 2009-02-24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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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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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 - | 1398****478 | tsebt*****6.com | 0833-****168 | - | 88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 | - | 1398****478 | - | - | - | 84 |
联** | - | - | - | ****018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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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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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容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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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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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水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54号 | 驳回原告龙水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龙水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5 |
19-1214号闵群英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4号 | 驳回原告闵群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闵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5 |
李太康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26号 | 准许原告李太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李太康负担 | 被告 | 2019-08-02 |
但小琴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32号 | 准许原告但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但小琴负担 | 被告 | 2019-08-02 |
魏学珍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6号 | 驳回原告魏学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魏学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2 |
王群英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2号 | 驳回原告王群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王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2 |
徐建国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53号 | 驳回原告徐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4 |
李利群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7号 | 驳回原告李利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李利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4 |
王正华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47号 | 驳回原告王正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王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4 |
李代华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21号 | 驳回原告李代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李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2 |
苟小林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43号 | 驳回原告苟小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0元,由原告苟小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祝希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22号 | 驳回原告祝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0元,由原告祝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夏淑英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29号 | 驳回原告夏淑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夏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张长英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9号 | 驳回原告张长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张长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刘应付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3号 | 驳回原告刘应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0元,由原告刘应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夏翠群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15号 | 驳回原告夏翠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夏翠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石顺群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25号 | 本案按原告石顺群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06 |
贺德兵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1231号 | 本案按原告贺德兵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06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三苏路支行、吕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1402执668号 | 终结(2016)川14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1-09 |
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吕志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2016)川1421刑初146号 | 一、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吕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三、被告人黄翠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四、被告人童旭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五、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16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告人 | 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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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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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21FSMS1500008 | 2015-03-16 | 2018-03-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115Q10287R0M | 2015-03-16 | 2018-03-15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69FSMS1200163 | 2014-05-27 | 2015-12-1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12Q13580R0M | 2012-12-17 | 2015-12-16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6909H10086R0S | 2009-01-16 | 201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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