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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许毅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1-05-28
  • 办公地址: 南通市工农路228号银星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7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炜赋、炜赋对外贸易、南通炜赋、南通炜赋贸易、南通炜赋外贸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Weifu Foreign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91138405502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91138405502W
  • 组织机构代码 138405502
  • 曾用名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贸易二部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91000018959
  • 登记机关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05-09
  • 营业期限 1991-05-28~2031-05-27
  • 注册地址 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路邮电大楼三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服饰制造->服饰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口罩、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服装/鞋靴/箱包->内衣内裤配饰->帽子、农资/化工/环保、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食品/酒水/零食、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
  • 公司简介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专业外贸公司。1991年成立于中国轻纺工业的摇篮,中国近代民族工业之父张謇的故乡-南通。   本公司一贯以“以诚为本,以信取胜”为理念,已与世界各地的伙伴企业建立了有机的合作关系。   创业以来,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东,欧洲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客户给本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公司主要从事出口业务,商品包括衣服,纺织用品,床上用品,鞋类,帽子,玩具,电气产品,工艺包,木制品等。   本公司有自己的制衣工厂,以及有着多年合作关系的外协制衣工厂和服装面辅料工厂,每年的生产能力可为客户提供2000万件(套)服装。   另外,本公司视质量为生命,以环保为理念,已经通过ISO9001,ISO2000,ISO14001,ISO1996认证。   南通炜赋公司诚交天下朋友,共创辉煌明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陆全生 自然人股东 35.00万元 3.50%
许虎 自然人股东 63.50万元 6.35%
刘朝晖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4.00%
苏晓红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2.00%
韦旭伟 自然人股东 76.50万元 7.65%
陈明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4.00%
许毅 自然人股东 175.00万元 17.50%
蔡剑波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3.00%
蔡亚山 自然人股东 25.00万元 2.50%
祝宏卫 自然人股东 50.00万元 5.00%
王航 自然人股东 175.00万元 17.50%
潘欣健 自然人股东 110.00万元 11.00%
潘俊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沈继东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3.00%
周志清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3.00%
储劲松 自然人股东 90.00万元 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水果、化妆品、电解铜、燃料油(闪点大于61℃)、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水果、化妆品、电解铜、燃料油(闪点大于61℃)、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5-0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燃料油(闪点大于61℃)、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水果、化妆品、电解铜、燃料油(闪点大于61℃)、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4-01-0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闪点大于61℃)(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仅限本公司市区办事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燃料油(闪点大于61℃)、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1-05-17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陆全生 许毅 2011-01-1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8-5月 -91——27-5月 -11 28-5月 -91——27-5月 -31 2010-11-1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闪点大于61℃)(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仅限本公司市区办事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闪点大于61℃)(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仅限本公司市区办事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0-03-2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不得向船舶供应闪点于61℃的燃料油。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酒类批发、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闪点于61℃)(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仅限本公司市区办事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9-05-0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不得向船舶供应闪点小于61℃的燃料油。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酒类批发、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不得向船舶供应闪点小于61℃的燃料油。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酒类批发、零售。,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8-03-1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服装、床上用品、装饰纺织品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饰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产品、电子电工器材、木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批发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燃料油(不得向船舶供应闪点小于61℃的燃料油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2007-03-0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00 1000 2004-08-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南通关办 3206210005 2001-12-19 正常 2068-07-31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陈明 董事 - - - - 79
任** - 1380****356 - 0513-8****187 - 86
- - - - - - 70

联系人共 4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明 董事 -
吉玲 董事 -
苏晓红 董事 -
潘欣健 副董事长 -
祝宏卫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许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执4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6-30
洛阳新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20)苏0602执3978号之一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326008604012015072256账户人民币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3-26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潘俊、汤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602执恢701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恢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2-28
1040许虎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0)苏06民终1040号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许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3210850.98元;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许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210850.9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2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925元,由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3.2元,由许虎负担377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1.8元,由上诉人许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7-28
南通天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602民初5708号 一、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天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86044.5元。 二、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天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息,分别以125196.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算,以4748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算,以1336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1元 被告 2020-07-07
南通丽景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02民初2136号 一、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丽景纺织有限公司货款805795元。 二、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丽景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息,以80579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8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5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被告 2020-06-29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苏0602执2370号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03-05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华、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682执3417号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1-17
3766南通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民终3766号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0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9-12-31
南通绮美服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潘俊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苏0611民初341号 一、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绮美服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94291.7元及该款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275%计算的利息(截止2019年1月12日的利息为1714815.49元),同时支付原告南通绮美服装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二、若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通绮美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汤卫华、潘俊设定抵押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816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南通绮美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汤卫华、潘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64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汤卫华、潘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6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19-12-30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宝尔旺纺织有限公司、刘华、耿云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602执892号之一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此页无正文) 申请执行人 2019-08-27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鑫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691执756号 终结(2017)苏069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7-24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鑫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91执恢15号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外初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9-07-02
2595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691民初2595号之一 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19-05-29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韦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崇商初字第00460-1号 准许原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9-05-09
许虎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1026号 驳回许虎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3-29
如皋市红禹线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4212号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25
5812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09民初5812号 一、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0184.1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舜湖支行,账号070XXX3); 二、被告许虎对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44元,由原告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248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许虎负担19496元。被告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许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原告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告 2018-12-10
苏州蓓妮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许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终50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4元,由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10
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6民终7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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