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彭惠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4-15
- 办公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坡青山镇排山大道王国梅私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九九富达、湖南九九富达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000097136552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7136552
- 曾用名 湖南国梅生态养老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梅生态养老服务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梅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000000108574
- 登记机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23
- 营业期限 2014-04-15~2034-04-14
-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排山大道18号4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养老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红网《问政湖南》栏目是湖南大型官民互动网络问政平台,是湖南各级党政领导批示、处理留言的地方,也是湖南网民网上留言的首选桥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齐福明 | - | - | 60.00% |
王发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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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海霞 贾玺霖 李小燕 | 贾玺霖 刘旭东 李小燕 | 2019-08-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海霞[退出]贾玺霖李小燕 | 贾玺霖刘旭东[新增]李小燕 | 2019-08-23 |
章程变更 | - | 2019-08-22章程备案 | 2019-08-23 |
负责人变更 | 曾科 | 彭惠 | 2019-08-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齐福明许多芝李莎王玉琳王发 | 王发王玉琳钟志兵曾科彭浩 | 2019-07-18 |
负责人变更 | 齐福明 | 曾科 | 2019-07-18 |
章程变更 | - | 2019-07-15章程备案。 | 2019-07-18 |
主要人员变更 | 齐福明 许多芝 李莎 王玉琳 王发 | 王发 王玉琳 钟志兵 曾科 彭浩 | 2019-07-17 |
章程备案 | - | 2019-07-15章程备案。 | 2019-07-17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7-15章程备案。 | 2019-07-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齐福明[退出]许多芝[退出]李莎[退出]王玉琳王发 | 王发王玉琳钟志兵[新增]曾科[新增]彭浩[新增] | 2019-07-17 |
章程变更 | - | 2019-07-15章程备案。 | 2019-07-17 |
负责人变更 | 齐福明 | 曾科 | 2019-07-17 |
地址变更 |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398号麓谷明珠家园1、2栋701房 |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排山大道18号4楼 | 2019-06-14 |
联络人员变更 | 何海霞 *** 备案手机:*** | 齐福明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12-27 |
联络人员变更 | 何海霞 *** 备案手机:*** | 齐福明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12-26 |
章程变更 | - | 2016-12-10公司章程 | 2016-12-20 |
地址变更 |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青山集镇排山大道王国梅私宅 |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398号麓谷明珠家园1、2栋701房 | 2016-12-20 |
负责人变更 | 贾顺祥 | 齐福明 | 2016-12-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方志坤王玉琳黄睿康许多芝贾顺祥 | 王发李莎许多芝齐福明王玉琳 | 201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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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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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731-8****402 | - | 71 |
王发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彭浩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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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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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彭浩 | 董事 | - |
彭惠 | 董事长 | - |
陈泽军 | 董事 | - |
钟志兵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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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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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茜、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湘0104执恢2971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98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4-20 |
刘旭东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04民初711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旭东工资68500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旭东双倍工资差额535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廖海燕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441号 | 一、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海燕工资11080元; 二、驳回原告廖海燕对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廖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关立云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337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立云工资10700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立云双倍工资差额15300元; 三、驳回原告关立云对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关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孙美慧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506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美慧工资13926元; 二、驳回原告孙美慧对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蔡锡丰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923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锡丰工资44807.33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锡丰双倍工资差额36807.33元; 三、驳回原告蔡锡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夏英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993号 | 一、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英工资11550元; 二、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英经济补偿3850元; 三、驳回原告夏英对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彭煦雯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991号 | 一、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煦雯工资8273元; 二、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煦雯双倍工资差额5673元; 三、驳回原告彭煦雯对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彭煦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卢亮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04民初712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亮工资48400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亮双倍工资差额36400元; 三、驳回原告卢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彭程里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04民初713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程里工资18900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程里双倍工资差额14980元; 三、限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程里报销款1962元; 四、驳回原告彭程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湘0104民初9941号 | 本案按原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0-08 |
(2019)湘1126民初1318号原告柏秋林诉被告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浩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志梅、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1126民初1318号 | 驳回原告柏秋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元,退还原告柏秋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9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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