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王贺
- 注册资本: 32056.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05-23
- 办公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6
技术专家
15
无角色
1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沈阳变压器
- 注册资本 32056.50万元
- 实缴资本 32056.5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TRANSFORMER CO.,LTD
- 参保人数 4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433761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000049817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11-16
- 营业期限 1995-05-23~2015-05-23
- 注册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变压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互感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成立,公司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辽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110025),主要生产经营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沈阳高压开关厂 | 其他投资者 | - | 0.00% |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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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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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苏宝家执行董事;2王贺监事; | 1王贺执行董事兼经理;2李建云监事; | 2012-11-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贺监事张平监事[退出]马万如董事[退出]罗贵良董事长[退出]苏宝家董事王爱生董事[退出]张喜庭董事[退出]刘福全监事[退出] | 苏宝家执行董事王贺监事 | 2009-08-26 |
实收出资变更 | 32056.0000 | 32056.5001 | 2009-08-2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2056.5000 | 32056.5001(+0%) | 2009-08-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贵良董事长王绍杰监事[退出]张家金监事[退出]安丽静监事[退出]卢淑艳董事[退出]苏宝家董事王爱生董事刘绍朋董事[退出] | 王贺监事[新增]张平监事[新增]马万如董事[新增]罗贵良董事长苏宝家董事王爱生董事张喜庭董事[新增]刘福全监事[新增] | 2006-05-24 |
负责人变更 | 王昌绪 | 罗贵良 | 2003-12-02 |
经营范围变更 | 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 | 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变压器类产品修理。 | 2003-12-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邢瑞祥董事;2王昌绪董事;3李文海董事;4罗贵良董事;5周宝义董事;6王绍杰监事;7张家金监事;8安丽静监事;9李锦彪执行董事;10左长林董事;11梁向东董事;12李智董事;13顾振环董事; | 1罗贵良董事长;2王绍杰监事;3张家金监事;4安丽静监事;5卢淑艳董事;6苏宝家董事;7王爱生董事;8刘绍朋董事; | 2003-12-02 |
投资人变更 | 1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 1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沈阳高压开关厂; | 2002-06-04 |
负责人变更 | 李锦彪 | 王昌绪 | 2002-06-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左长林; | 1邢瑞祥董事;2王昌绪董事;3李文海董事;4罗贵良董事;5周宝义董事;6王绍杰监事;7张家金监事;8安丽静监事;9李锦彪执行董事;10左长林董事;11梁向东董事;12李智董事;13顾振环董事; | 2002-06-04 |
实收出资变更 | - | 32056.0000 | 2002-06-04 |
负责人变更 | 刘杰 | 李锦彪 | 2002-05-0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 | 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 | 2002-05-09 |
负责人变更 | 李连义 | 刘杰 | 2002-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经营范围:输变电设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服务 | 2002-03-14 |
投资人变更 | - | 1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 2001-05-10 |
负责人变更 | 左长林 | 李连义 | 2001-05-10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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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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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400-888-5105 | - | 71 |
魏春华 | - | - | - | - | - | 70 |
- | - | - | - | 024-2****935 | - | 72 |
联系人共 5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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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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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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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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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发电厂备用主变检修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备用主变检修 低压CT接线板 管式油位计 变压器全台密封垫 7号机备用主变 | 河北-张家口 | - | 2020-04-0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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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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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 | 1 | 1 | -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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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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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06民初4464号 | 一、被告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发电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货款5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发电厂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8-18 |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琼96执120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标准以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万元及罚息(计算标准以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以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沈阳国用1995字第XXXX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1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辽71执恢2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8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18)辽01执异251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8-12-1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8)辽71执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29 |
原告谭雅君诉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辽0106民初8870号 | 准予原告谭雅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雅君自愿承担 | 被告 | 2018-06-21 |
沈阳荟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辽01执异80号 | 变更申请人沈阳荟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09)沈中执字第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04-19 |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06执异00164号 | 不予受理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7-12-29 |
原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3)北新民初字第03125号 | 驳回原告沈阳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16 |
原告程学林诉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06民初3368号 | 驳回原告程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学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6-22 |
原告陈铁诉被告沈阳变压器二分厂、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38号 | 准许原告陈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铁承担 | 被告 | 2015-09-29 |
原告许敏雁与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73号 | 驳回原告许敏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29 |
原告陈铁诉被告沈阳变压器二分厂、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39号 | 驳回原告陈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陈铁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9-29 |
李昕与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73号 |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李昕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退回上诉人李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5-08-24 |
原告贾凤兰诉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168号 | 一、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凤兰2007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生活费81900元(1300×63个月); 二、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凤兰采暖费2994元; 三、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凤兰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12957.96元; 四、驳回原告贾凤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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