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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

  • 法人: 苏兴华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2-19
  •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工业区德彦大道南东横路10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裕辰YUCHE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苏兴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广东裕辰、裕辰、裕辰涂料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8.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Yuchen Coating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6086789574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67895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1000505307
  •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10
  • 营业期限 2013-12-19~
  •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工业区德彦大道南东横路1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涂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涂料油漆喷漆->乳胶漆
  • 公司简介 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近代明清的天下四聚之一佛山,佛山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工业区德彦大道南东横路10号,于2013年12月1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8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水性涂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涂料工程、防水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佛山涂料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谢雯雯 自然人股东 - 20.00%
谢志成 自然人股东 - 51.00%
肖璐艳 自然人股东 - 2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谢志成,执行董事兼经理;肖璐艳,监事 苏兴华,监事;苏兴华,经理;肖璐艳,监事 2021-12-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志成,执行董事兼经理;肖璐艳,监事 苏兴华,监事;苏兴华,经理;肖璐艳,监事 2021-12-10
负责人变更 谢志成 苏兴华 2021-12-10
章程变更 - 章程 2021-12-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小强,监事;刘远山,执行董事,经理 肖璐艳,监事;谢志成,执行董事,经理 2017-07-05
主要人员变更 李小强,监事;刘远山,执行董事,经理 肖璐艳,监事;谢志成,执行董事,经理 2017-07-05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7-05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水性涂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生产、销售:水性涂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涂料工程、防水工程。 2017-07-05
负责人变更 刘远山 谢志成 2017-07-05
注册资本变更 1008.00 9000.00 2017-07-05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7-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苏兴华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谢** - - - 0757-2****96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892****777 - - - 84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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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苏兴华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7民初2771号 一、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1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22年5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27元; 三、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3131元、保函费损失500元; 四、被告谢志成对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元、保全费1930元,合计2388元(原告已预交4694元),由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43元,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谢志成、肖璐艳、谢雯雯负担1645元,原告多预交的2306元本院依法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01
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6民终7793号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4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49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4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梁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363713.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3713.0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23445.18元,减半收取计11722.59元,由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8126.1元,梁丽华负担3596.49元;反诉受理费5081.72元,由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277.89元,梁丽华负担2803.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9.98元,由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7912.14元,梁丽华负担11507.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17
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蒋受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863号之一 准许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受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68元(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20.34元,由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6-10
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与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606民初24917号 一、被告梁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返还拆迁补偿款407802.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未返还拆迁补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拆迁补偿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梁丽华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3445.18元,减半收取计1172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9424.99元,被告梁丽华负担2297.6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081.72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梁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03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7民初2771号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谢志成、肖璐艳、谢雯雯的银行存款281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5-27
东莞市富思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22259号 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思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31
东莞市富思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19035号 本案按东莞市富思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10-21
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607民初3408号 一、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以不同本金分段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的本金为68900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的本金为58900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的本金为48900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本金为18900元); 二、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元,由被告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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