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贾苏武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5-27
- 办公地址: 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贾苏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创辉、山西创辉、创辉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Ch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0007751640002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10007751640002
- 组织机构代码 775164000
- 曾用名 临汾市创辉煤焦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000000019524
- 登记机关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8
- 营业期限 2005-05-27~2024-01-05
- 注册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王家磨村老108线01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黄河文明的摇篮临汾,临汾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王庄村,于2005年05月27日在山西省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批发、零售:焦炭、洗精煤、生铁、阀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临汾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顾运军 | 自然人股东 | 490.00万元 | 49.00% |
王伟翔 | 自然人股东 | 490.00万元 | 49.00% |
李飞 | 自然人股东 | 510.00万元 | 51.00% |
李仁龙 | 自然人股东 | 510.00万元 | 51.00% |
陈峰 | - | - | 0.00% |
王红锁 | - | - | 0.00% |
李中平 | - | - | 0.00% |
卫建平 | - | - | 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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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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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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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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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王家磨村老108线015号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永乐村十字路口东50米 | 2024-12-1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贾苏武 | 武星星 | 2024-12-1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贾苏武、高汝状 | 高汝状、武星星 | 2024-12-19 |
地址变更 | 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工业园区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王家磨村老108线015号 | 2023-12-28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工业园区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王家磨村老108线015号 | 2023-1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仁龙:51%;顾运军:49% | 王伟翔:49%;李飞:51% | 2023-08-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苗建文、陈宗龙 | 贾苏武、高汝状 | 2023-08-1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仁龙:51%;顾运军:49% | 王伟翔:49%;李飞:51% | 2023-08-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苗建文、刘淑琴 | 苗建文、陈宗龙 | 2022-01-07 |
主要人员变更 | 苗建文、刘淑琴 | 苗建文、陈宗龙 | 2022-01-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席卫男:100.0000%; | 李仁龙:51.0000%;顾运军:49.0000%; | 2021-11-1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11-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席卫男、刘淑琴 | 刘淑琴、苗建文 | 2021-11-19 |
投资人变更 | 席卫男:100.0000%; | 李仁龙:51.0000%;顾运军:49.0000%; | 2021-11-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席卫男 | 苗建文 | 2021-11-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席卫男、刘淑琴 | 刘淑琴、苗建文 | 2021-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F02-公路运输 | 2020-06-17 |
地址变更 |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王庄村 | 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工业园区 | 2020-06-17 |
期限变更 | 2035-05-26 | 2024-01-05 | 2020-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危险货物运输(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6类1项、8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经营)。*** | - | 2020-06-16 |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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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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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1823****574 | 245396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890****166 | 492248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23****574 | 182357925*****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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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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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建文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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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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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晋1024执66号之七 | 终结(2019)晋1024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8-06 |
牛连顺与姜张林、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26民初263号 | 准许原告牛连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9-06-03 |
杨胡拽与贾安全、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24民初437号 | 准许原告杨胡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杨胡拽负担 | 被告 | 2018-10-09 |
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7)晋1002民初1954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理赔款5337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4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7)晋10民终3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7-01 |
石教良、张成云、徐少春诉郝建兵、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严振明、段红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平民初字第377、570、571号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石教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989.31元;赔偿原告张成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649.13元;赔偿原告徐少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361.56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石教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958.74元;赔偿原告张成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02.32元;赔偿原告徐少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38.94元。 三、由被告严振明和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石教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177.13元(包括二被告已支付的60000元);赔偿原告张成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869.83元(包括二被告已支付的12500元);赔偿原告徐少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207.59元(包括二被告已支付的12500元)。 四、被告严振明和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段红光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保险公司、严振明、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3370元+4130元=12150元,由原告石教良负担1630元,张成云负担820元,徐少春负担220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120元,严振明和山西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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