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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林英芝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9-07
  • 办公地址: 松原市青年大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英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松原富达、富达、富达房地产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ongyuan Fuda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701717173005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71730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700000048127
  • 登记机关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1-10-28
  • 营业期限 2005-09-07~
  • 注册地址 松原市青年大街(开发区工行四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铝型材、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塑钢门窗
  • 公司简介 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北方经济增长四小龙的松原,松原松原市青年大街(开发区工行四楼),于2005年09月07日在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玻璃、水泥制品、铝型材销售,塑钢门窗制作*,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松原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英芝 自然人股东 - 60.00%
晏安海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19-12-20 - 2021-10-28
章程变更 - 0 2021-10-28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1000.00 2014-09-25
注册资本 200.0000 1000.0000 2014-09-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英芝,执行董事;林英芝,经理;晏安海,董事 林英芝,执行董事;林英芝,经理;晏安海,监事 2014-09-25
主要人员变更 林英芝,执行董事;林英芝,经理;晏安海,董事 林英芝,执行董事;林英芝,经理;晏安海,监事 2014-09-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10****088 275226*****.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10****088 2752226*****.com - - 86
张** 经理 1350****181、1310****088 275226*****.com - - 95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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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邓铁竹、刘喜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882执异30号 中止对大安市金岛花园10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2-08-30
连奇友、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0882执222号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7-28
邓铁竹、刘喜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882执异28号 中止对大安市金岛花园10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2-07-28
大安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882执恢27号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原案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6-30
沈善良、邓铁竹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吉0882民初2358号 一、沈善良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二、不得执行大安市金岛花园25号楼3单元601室(4-7-290-3-601)。 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邓铁竹、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04
高柏峰、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吉08民终109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9.00元,由高柏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1-11
连奇友、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1)吉0882执异67号 驳回案外人修立辉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1-10-30
大安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执恢178号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原案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 2021-10-29
张一鸣与邓铁竹、邓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1106号 一、邓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一鸣工程款137213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二、驳回张一鸣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0元,由邓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1-09-06
胡晓瑞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铁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吉0882执8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8-30
郭万祥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执恢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6-26
胡晓瑞与邓铁竹、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吉0882民初706号 一、不得对大安市锦华街金岛花园小区15号楼6单元601室房屋进行执行; 二、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晓瑞于2010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三、驳回胡晓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6.3元,由邓铁竹、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1)吉0882执异9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被告 2021-06-25
梁艳军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1)吉0882民初399号 一、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艳军于2009年7月28日签订的关于大安市金岛花园小区24栋6单元101室、601室《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二、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大安市金岛花园小区24栋6单元101室和601室两套房屋符合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的条件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梁艳军共同办理的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使所有权人变更为梁艳军。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1-06-25
狄方春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吉民申2827号 驳回狄方春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04-29
邓威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吉民申92号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4-21
范金平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吉0721民初4588号 驳回范金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范金辉、李中尧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吉0721民初4599号 驳回范金辉、李中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高淑兰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吉0721民初4587号 驳回高淑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范春霞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吉0721民初4590号 驳回范春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李苹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吉0721民初4589号 驳回李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1-21 (2022)吉08民终3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1 (2022)吉08民终3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吉08民终105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吉08民终145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吉08民终145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审第三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吉08民终6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0 (2019)吉08民申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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