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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源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惠萍
  • 注册资本: 5791.3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4-17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康济北街101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惠萍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昌源集团、昌源
  • 注册资本 5791.37万元
  • 实缴资本 5791.37万元
  • 英文名 Changyuan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03787746294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46294
  • 曾用名 温岭市城东柯雷君餐饮店 金华市东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金华昌源印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03000001734
  • 登记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22
  • 营业期限 2006-04-17~2026-04-16
  • 注册地址 金华市康济北街1011号办公楼三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零件检测
  • 公司简介 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公司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台湾台湾台中县台中县太平巿成功东路380号,主要生产经营拔轮器.手工具钢.铝材料.零件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袁振鸣 - - 10.00%
楼毅 - - 21.10%
吴希凡 - - 76.5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 *** 温岭市城东柯雷君餐饮店 2022-05-06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包装制品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塑料包装制品批发、零售。(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2016-06-22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许可经营项目: 2016-06-22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许可经营项目: 2016-06-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330703000001734 组织机构代码证:7877462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87746294C 2016-06-22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吴军良 张惠萍 2014-03-18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惠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张惠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4-03-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吴军良;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吴军良;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经理姓名:吴诗庆;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姓名:吴诗庆;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姓名:张惠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经理姓名:张惠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执行董事 2014-03-18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材料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包装制品批发、零售。 2013-06-03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2013-06-03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 2013-06-03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 2012-05-09
负责人变更 楼毅 吴军良 2012-05-09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楼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5-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 楼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吴军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5-09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 2012-05-09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楼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希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楼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吴诗庆;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09-12-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楼毅;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吴希凡;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姓名:楼毅;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吴诗庆;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2009-12-23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张惠萍;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吴希凡;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吴诗庆;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张惠萍;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09-12-23
投资人变更 姓名:张惠萍;出资额:****.*;百分比:**.**%姓名:吴希凡;出资额:****.**;百分比:**.**% 姓名:吴诗庆;出资额:***.***;百分比:**%姓名:张惠萍;出资额:****.***;百分比:**% 2009-12-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 - - 0579-8****788 - 81
吴** 经理 - - 0579-****788 - 70
吴俊霖 - - - - - 70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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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惠萍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蔡干强、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606执1948号之一 本院(2020)粤0606执1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智海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张惠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蔡干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09-16
上海泛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黄浦执字第7517号 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04-01
张惠萍、吴军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03执异29号 (2019)浙070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中第4页尾部落款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补正为“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被执行人 2019-10-3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执1036号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10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7-16
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民再78号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智海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张惠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再审申请人 2019-07-02
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民申120号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24
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粤06民终12882号 本案按上诉人吴军良、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智海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张惠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4-27
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京02执36号之一 终结2015二中民初字第1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官赵立新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2017-08-31
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京02执36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截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五万三千五百零三元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截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的违约金的相应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六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六元三角(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截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未到期租金的相应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五元六角一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人民币七百二十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元、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赵立新 被执行人 2017-07-26
罗顺芝与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958号 准许原告罗顺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91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6-03-02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金东执民字第213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31
罗顺芝与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浙金商终字第2127号 准许上诉人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5-12-31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等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金东执民字第214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31
邵增良与张惠萍、吴军良等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金东执民字第85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17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金东执费字第41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12-17
何三平与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金东执民字第123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17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张惠萍、吴军良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5)金东执费字第42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12-17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金东商初字第17号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5-09-30
盛惠敏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金东执民字第8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9-30
罗顺芝与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金婺商初字第1659号 一、被告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顺芝借款本金人民币5763229.37元,并支付至2014年7月5日尚欠利息10191.43元(2014年7月6日之后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顺芝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对被告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顺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顺芝负担18957元,由被告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48843元,被告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对48843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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