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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周亚红
  • 注册资本: 2954.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10-27
  • 办公地址: 承德市上班城镇西三家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亚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博琳包装、博琳、承德博琳、博琳包装制品
  • 注册资本 2954.00万元
  • 实缴资本 2954.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e Bolin Packaging Inc.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8007941996470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8007941996470
  • 组织机构代码 794199647
  • 曾用名 承德博琳舒适印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821000000659
  • 登记机关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06
  • 营业期限 2006-10-27~
  • 注册地址 承德市上板城镇西三家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古典/中西乐器->乐器、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印刷包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手提包、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包装装潢及经销包装印刷材料及其制品。公司主营产品:手提包装纸箱(袋)、包装纸箱、包装纸盒。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晓勇 自然人股东 - 1.41%
王庆珍 - - 4.23%
杨宏艳 - - 4.23%
张兴 - - 4.23%
周博 自然人股东 - 3.53%
周亚林 自然人股东 - 51.31%
卢守芝 - - 4.23%
刘玉玲 自然人股东 - 1.59%
刘海东 - - 21.17%
付民玉 自然人股东 - 4.06%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周春宣 员战业 胡兰英 周亚红 李文瑞 周春宣 胡兰英 周亚红 员战业 付民秀 2020-08-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春宣员战业胡兰英周亚红李文瑞[退出 周春宣胡兰英周亚红员战业付民秀[新增 2020-08-19
章程变更 2019-01-28 2019-09-06
主要人员变更 张东海 周亚红 2019-09-06
章程备案 - 2019-01-28 2019-09-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东海[退出 周亚红[新增 2019-09-06
负责人变更 张东海 周亚红 2019-09-06
联络员备案 韩树民 *** 备案手机:*** 周亚红 *** 备案手机:*** 2019-09-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海东[退出 张东海[新增 2018-04-10
主要人员变更 张子林 周亚林 刘海东 高铁军 丛月华 张东海 丛月华 张子林 周亚林 高铁军 2018-04-10
负责人变更 刘海东 张东海 2018-04-10
负责人变更 周博 刘海东 2016-10-09
章程变更 - ;2016-10-08股东情况 2016-10-09
主要人员变更 周博 刘海东 2016-10-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博 刘海东 2016-10-09
财务人员变更 - 薛玉环*** 2016-05-05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韩树民***备案手机:*** 2016-05-05
注册资本(金)变更 2354万人民币 2954.0000万人民币 2015-06-16
主要人员变更 赵超 孙小丰 高静雯 薛玉环 赵超 孙小丰 2015-06-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6-1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承德海关 1308960195 2012-08-0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高铁军 董事,独立董事 - - - - 79
周春宣 董事 - - - - 79
周亚红 - - - - - 70

联系人共 2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铁军 董事,独立董事 高铁军,独立董事,男,1982年8月出生,满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职称。 2001年至2003年在中外合资河北华意建材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至2006年在北京普天精细化工厂工作;2007年至2011年在北京同庆普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至2013年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中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至今在北京中瑞诚会
张东海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
刘海东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刘海东,男,1974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年10月毕业后就职于承德市冶金工业局供销公司员工。 1996年至2002年任供销公司业务主管,2003年至2007年成立宽城通达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建立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承德县跃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2016年成立承德晨枫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
刘玉玲 副总经理 刘玉玲,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1年至1992年在承德市东风煤矿子弟学校任教,并担任学校团委书记;1993年至2004年任承德市陶瓷耐火材料厂财务主管;2005年至2012年任承德市红硕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4年3月任承德县金岭矿业集团财务总监助理;2
张子林 董事,独立董事 张子林,独立董事,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 1993年9月至1999年9月在滦河发电厂工作;1999年9月至2001年5月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5月至今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周亚林 董事 周亚林,男,1955年5月出生,满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1972年至1988年在承德日报社印刷厂工作,担任车间主任。 1999年至2000年担任承德露琳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13年担任承德市露露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07年担任北京博琳包装彩印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14年8月任承德博琳舒适
丛月华 财务负责人,董秘,董事,董事会秘书 丛月华,女,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年至1998年承德银矿财务工作,2000年至2009年在滦平新源公司负责财务主管工作。 2009年至2016年负责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承德跃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2016年8月丛月华辞去以上公司所有职务。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承德博琳舒适印务有限公司包装车间、6号车间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车间监理 包装车间6号车间工程 河北-承德 - 2011-07-11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300.00 新三板退市 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 2016-08-19
300.00 并购 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 2016-08-19
未披露 新三板 - 2015-02-17
未披露 新三板退市 - 2015-02-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业添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1)冀0802民初2768号 准许原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2.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 2021-09-24
赵占立、刘海东、康有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491号 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海东、被告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占立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03862.00元;三、被告康有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海东、被告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占立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7.73%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占立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7.73‰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7.30元,合计49431.30元,其中24004.00元由刘海东负担,剩余25427.30.30元由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周亚林、康有民四方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3-30
赵占立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冀0802民初1359号 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海东、被告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占立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7.73%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海东、被告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占立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03862.00元; 三、被告康有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04.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2
容城县庆泽塑料制品加工厂、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9执5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9-10
容城县庆泽塑料制品加工厂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9民初188号 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容城县庆泽塑料制品加工厂货款人民币5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9
孙中亮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博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冀0802民初978号 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中亮借款本金260000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双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博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780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28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5
赵玉荣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博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冀0802民初1020号 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玉荣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双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博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60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5
宫志力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802民初88号 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宫志力支付货款23590.50元,并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14
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与周亚林、周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冀0802民初5498号 一、被告周亚林、周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2000000.00元;如被告周亚林、周博未能按上述时间支付股权转让费,应当自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被告周亚林、周博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户到被告周亚林名下,同时将在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中的权利人由刘海东变更为被告周亚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00元,由原告负担5920.00元,被告周亚林、周博负担59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6
陈英军、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周亚林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9)冀0802执377号 终结(2019)冀0802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28
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02执76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8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露丰印刷承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冀08民辖1号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19-12-12
赵占立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冀0802民初2075号 准许原告赵占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9-11-26
承德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周亚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冀0821民初2387号 一、被告周亚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10139.18元; 二、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承德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0.62元,原告承德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34517.84元,被告周亚林、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0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21
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9)冀0802财保376号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博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8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1-06
赵宏蕾、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冀0823执1568号 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09-27
赵宏蕾、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冀0823执1568号之一 划拨被执行人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17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09-27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019)冀0802民初509号 被告张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及董事长办公室、财务档案室钥匙。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15
张东海、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019)冀08民终15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张东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8-15
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1002民初2920号 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9015.82元;并以159015.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17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2-04 (2020)冀08民终34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冀民终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350416Q30714R0M 2016-12-08 2019-12-0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4613Q12127R0M 2013-10-01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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