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姚国寿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2-15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民心路100号万银大厦16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国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浙江长利国运、长利国运、长利国运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Changli Guoyu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456876867X7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0456876867X7
  • 组织机构代码 5687686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4000134690
  • 登记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29
  • 营业期限 2011-02-15~2031-02-14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大厦1607-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大厦16071,于2011年02月15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站场:货运站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杭州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浙江长利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0.00万元 10.00%
曹剑雄 自然人股东 900.00万元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00.00 2024-02-29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曹剑雄;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长利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曹剑雄;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长利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4-02-29
地址变更 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号万银大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号万银大厦****-* 2024-02-29
其他变更 无财务负责人和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张妙金 联络员姚伟群 2016-03-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87686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7 2016-03-04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04000134690 组织机构代码证:5687686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876867X7 2016-03-04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除危险化学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01日)。***;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除危险化学品)(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2014-12-09
地址变更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号万银大厦****;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除化学危险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号万银大厦****-*;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除危险化学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2011-07-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60****608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0571-8****915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 - - 175952*****.com 0571-8****915 - 74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2027年6月烟草制品运输服务(预招标)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跨省卷烟及烟草相关制品运输 烟草制品运输服务 跨省烟草原料及烟用材料等运输 上海 - 2024-06-20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2027年6月烟草制品运输服务(预招标)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跨省卷烟及烟草相关制品运输 烟草制品运输服务 跨省烟草原料及烟用材料等运输 上海 - 2024-06-13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烟草制品运输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170001EH)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烟草原料及烟用材料等运输 卷烟 烟草相关制品运输 烟草制品运输服务 姻草制品运输服务 上海 - 2019-10-2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1 - 2019-10-2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颖与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三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15民初5532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颖112917.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颖655920.60元; 三、以上一、二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共计应赔付原告768837.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颖112917.25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颖273300.25元; 六、以上四、五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共计应赔付原告3862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七、被告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7000元,因其已支付原告40000元,故相抵后原告应返还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八、被告上海三杰物流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3000元,因其已垫付医疗费5834.50元,故相抵后原告应返还283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九、驳回原告刘颖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9元,减半收取计818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颖负担541.50元,被告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被告上海三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93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刘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民终735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9-19
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邦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杭桐商初字第352号 一、被告杭州邦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邦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利国运物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9733元(以40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6%自2012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止,后续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杭州邦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5-06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