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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刘树东
  • 注册资本: 8092.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10-17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树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联邦物流、多伦联邦物流、联邦物流园区
  • 注册资本 8092.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92.00万元
  • 英文名 Duolun Lianbang Logistics Par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531667314155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73141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531000000385
  • 登记机关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2-09
  • 营业期限 2007-10-17~2057-10-16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褐煤总储量在全国居第一位的锡林郭勒,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于2007年10月17日在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92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仓储;土石方挖掘;进出口贸易;搬运、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锡林郭勒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靖 自然人股东 242.76万元 3.00%
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7849.24万元 97.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 152531000000385 911525316673141551 2015-12-01
财务人员变更 - 葛红梅 2015-12-01
其他事项备案 2013-12-11 2015-12-01 2015-12-01
其他事项备案 2013-01-09 2013-12-11 2013-12-11
股东信息变更 李小华,王爱国 陈靖 2013-12-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小华,刘树东,王爱国 李小华,刘树东 2013-12-11
其他事项备案 李小华,王爱国 陈靖 2013-12-11
主要人员变更 李小华,刘树东,王爱国 李小华,刘树东 2013-12-11
投资人变更 李小华,王爱国 陈靖 2013-12-11
经营范围变更 仓储、运输;土石方挖掘;煤炭批发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4月30日);进出口贸易。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4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仓储、运输土石方挖掘;进出口贸易;搬运、装卸 2013-01-09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2013-01-09
地址变更 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 2013-01-09
其他事项备案 2011-07-04 2013-01-09 2013-01-09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小华,刘树东,王爱国 2011-07-04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 刘树东 2011-07-0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小华,刘树东,王爱国 2011-07-04
股东信息变更 李小华,王爱国,张国建 李小华,王爱国 2008-11-21
投资人变更 李小华,王爱国,张国建 李小华,王爱国 2008-11-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hhhtlsj98*****3.com ****555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20 - 1876****726 970214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21 - 1876****726 hhhtlsj98*****3.com - - 86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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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树东 执行董事,其他人员,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太阳能热水系统 内蒙古-锡林郭勒 - 2013-03-2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高海莲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内2531民初246号 一、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海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高海莲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姜丛与被执行人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内2531执274号 终结(2019)内2531民初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9-17
陈某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内2531民初1554号 一、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刘树东、吴群英、陈靖、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2502执1718号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2-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内2502民初2921号 一、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借款本金22965875.6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按年利率6.48%计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按年利率9.72%计息); 二、如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判决第一项偿还借款,依法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三、被告刘树东、吴群英、陈靖、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29元,由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吴群英、陈靖、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李小华为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06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内2502民初4383号 一、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算)、罚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2%的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5.5%计算)且承担复利(自2014年12月6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按照年利率10.2%的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5.5%计算); 二、如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依法对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房产一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建筑面积3581.29平方米,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XX号)及土地一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面积81754平方米,土地证号多国用(2012)第000818号)进行拍卖或变卖,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树东、吴群英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吴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06
段增援与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内2531执19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1-30
刘东华与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7)内0104执227号 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22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29
杨雨山与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7)内0104执71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17-09-29
郝团云与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7)内0104执228号 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22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29
郝团云与内蒙古宏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内0104民初2656号 一、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郝团云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7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郝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6-12-28
刘东华与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内0104民初2663号 一、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刘东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7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8
申请人张永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玉执字第00578号 终结本院(2015)玉执字第0057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2016-10-27
上诉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于鸿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呼民四终字第00048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82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于鸿莉负担16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0-15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商务部商务信用评级 201108811100007 20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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