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玲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2-06
  • 办公地址: 防城区防城镇防邕路5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益酒店、天益、防城港天益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Fangchenggang Tianyi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603727665601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76656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600200009729
  •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1-04
  • 营业期限 2001-02-06~2026-02-05
  • 注册地址 防城区防城镇防邕路53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中式糕点、食品/酒水/零食->烟草雪茄烟具->雪茄
  • 公司简介 酒店座落在城区繁华地段,有娱乐、住宿、餐饮、商务等,叁星级的商务酒店。现因酒店扩展拟招聘以下人员: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金山 自然人股东 - 10.00%
李玲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旅店,中型餐馆(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歌舞娱乐(卡拉OK);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本店内,预包装食品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旅店,中型餐馆(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中式糕点生产与销售,歌舞娱乐(卡拉OK);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本店内,预包装食品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2017-01-04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5 25 2016-02-05
经营范围变更 C06;R91Z11Z03Z02Z 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其他; 2013-08-29
地址变更 防城镇防邕路 防城区防城镇防邕路53号 2013-08-15
经营范围变更 馆业制售中餐(含冷荤瓜果拼盘),歌舞卡拉OK,美容美发,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烟零售)酒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中(含凉不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歌舞娱乐(卡拉OK);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本店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2013-08-15
经营范围变更 旅馆业,制售中餐(含冷荤凉茶、瓜果拼盘),歌舞、卡拉OK,美容美发,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烟(零售)酒的批发零售。 旅馆业,制售中餐(含冷荤凉茶、瓜果拼盘),歌舞、卡拉OK,美容美发,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烟(零售)酒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2010-11-16
其他变更 2010-11-18 2010-11-16 2010-11-16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文件证件编码: 申请委托书[00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004];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公司章程[008];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名称预核准书[01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经营范围中的批准文件[015];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证明[020];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登记申请书[02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经营场所地使用证明[031];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申请委托书[00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004];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公司章程[008];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名称预核准书[01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经营范围中的批准文件[015];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证明[020];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登记申请书[023];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经营场所地使用证明[031];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设立(开业)[2]; 提交文件日期: 2001-02-06; 备注说明: 文件证件编码: 公司变更决议[036]; 详细内容存储档案名: ; 登记管理业务类别: 变更登记[3]; 提交文件日期: 2010-11-15; 备注说明: 2010-11-16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业,旅馆业,美容美发,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烟(零售)酒、饮料的批发零售。 餐饮业,旅馆业,夜总会(歌舞、卡拉OK),美容美发,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烟(零售)酒、饮料的批发零售。 2001-07-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 - - - ****222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fc32988*****6.com ****81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fc32988*****6.com 0770-****818 - 74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603民初1217号 一、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利息、复利、罚息2004768.38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案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玲名下位于防城区防邕大道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防区国用(2001)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玲、杨金山对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838元,减半收取11419元,由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李玲、杨金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3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603民初1219号 一、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利息、复利、罚息1197581.37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案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玲名下位于防城区防邕大道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防区国用(2001)字第050254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玲、杨铭林、杨杰、杨华丽、杨金山对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78元,减半收取7789元,由被告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李玲、杨铭林、杨杰、杨华丽、杨金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3
方奕彪、杨铭林、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603执恢11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2020-09-30
杨铭林、杨华丽、杨金山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桂0602执1078号 终结(2018)桂0602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11-12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黄良斌、罗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602民初1635号 一、解除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被告黄良斌、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893702150690829); 二、被告黄良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借款本金494976.86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057.14元,2018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罗燕芬、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良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3.12元,减半收取计1151.56元,由被告黄良斌、罗燕芬、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3.12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31
申请人陈远忠、被申请人李玲、杨铭林、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7)桂0681执保188号 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被申请人 2018-08-14
彭娟、杨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桂0603执455号之二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8-03
吴德、杨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603执371号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2-07
方奕彪、杨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603执169号之一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8-01-04
方奕彪、杨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603执190号之一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7-10-17
彭娟、杨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603执恢5号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13
南宁市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桂0603执107号 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31
方奕彪与杨铭林、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防民初字第591号 准许原告方奕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5元,减半收取17832.5元,由原告方奕彪负担 被告 2015-10-21
方奕彪与李玲、杨铭林民事裁定书 - (2015)防民保字第14号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玲、杨铭林、防城港市天益酒店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2713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贻强、刘业兰(共有人)位于合浦县廉东大道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5-09-23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