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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郭林生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3-14
  • 办公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杨柳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林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平凉万美、万美房地产、万美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00.00万元
  • 英文名 Pingliang Wanme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821MA71MHJ16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1MHJ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821200008612
  • 登记机关 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02
  • 营业期限 2016-03-14~2036-03-13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杨柳村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批发业->农产品批发、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农产品批发、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超市、汽车/骑行/车品、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超市
  • 公司简介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投资9亿元在泾川建设万美城市广场,是集红星美凯龙、商品交易、家具建材、农产品批发、酒店超市、电子商务、汽车展销、五金机电、仓储物流、商业住宅等一体化商业综合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7500.00万元 100.00%
郭林生 - - 0.00%
赵永良 - - 0.00%
蒋小龙 - - 0.00%
王淑萍 - - 0.00%
王敏义 - - 0.00%
牛新选 - - 0.00%
成红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小军:监事,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小军:监事,郭林生:总经理, 2020-12-02
负责人变更 成红 郭林生 2020-12-02
主要人员变更 陈小军:监事,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小军:监事,郭林生:总经理, 2020-12-02
联络人员变更 成红 蒋小龙 2020-12-02
主要人员变更 雷海亮: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小军:监事,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10-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郭林生 成红 2019-10-25
联络人员变更 郭林生 成红 2019-10-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雷海亮: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小军:监事,成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10-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06-02
投资人变更 王敏义:1666.6666万元郭林生:1666.6668万元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66.6666万元赵永良:1500.0000万元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500.0000万元 2017-06-02
股东信息变更 王敏义 :1666.6666万元 郭林生 :1666.6668万元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666.6666万元 赵永良 :1500.0000万元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0万元 2017-06-02
主要人员变更 牛新选: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雷海亮: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08-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牛新选: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雷海亮: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08-22
股东信息变更 王敏义 :1666.6666万元 郭林生 :1666.6668万元 王淑萍 :1000.0000万元 牛新选 :1666.6666万元 赵永良 :1500.0000万元 郭林生 :1666.6668万元 王敏义 :1666.6666万元 赵永良 :1500.0000万元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666.6666万元 2016-08-22
投资人变更 王敏义:1666.6666万元郭林生:1666.6668万元王淑萍:1000.0000万元牛新选:1666.6666万元赵永良:1500.0000万元 郭林生:1666.6668万元王敏义:1666.6666万元赵永良:1500.0000万元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66.6666万元 2016-08-22
主要人员变更 牛新选: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雷海亮:监事,郭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08-20
股东信息变更 王敏义 :1666.6666万元 郭林生 :1666.6668万元 王淑萍 :1000.0000万元 牛新选 :1666.6666万元 赵永良 :1500.0000万元 郭林生 :1666.6668万元 王敏义 :1666.6666万元 赵永良 :1500.0000万元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666.6666万元 2016-08-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99****787 2810010*****.com - - 86
成红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6447805*****.com 0933-****888 - 73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郭林生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慕蓉、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821民初1192号 一、解除原告慕蓉与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慕蓉预付购房款204078元; 三、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慕蓉违约损失12801.54元; 四、驳回原告慕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5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14
吴某、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821民初1248号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吴某购房首付款119101元、违约金7587.31元。 本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至泾川县人民法院或打款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账号:27-248101040007385,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吴红专负担320元,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0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保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甘0821民初1315号 准许原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6-30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8民终138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万美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30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8民终138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9元,由万美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30
刘某、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821民初512号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签订的《泾川万美家园住宅小区定房协议》; 二、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刘某预付购房款178637元,违约金10912.92(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5-06
王某、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民初2191号 一、依法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万美城市广场商铺订购单; 二、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所交商铺订购款178319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00元,按实际标的确认为3866.00元,减半收取1933.0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16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执恢28号 - 被执行人 2021-11-06
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1)甘0821执保22号 - 被执行人 2021-11-05
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民初1617号 一、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8188.38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2.00元,减半收取7056.0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01
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民初1105号 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92627.10元、利息30992.50元、违约金59125.00元,合计1282744.60元。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6.00元,减半收取计12743.00元、保全费9500.0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8
张某1、王某等中汉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甘0821民初1970号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 2021-10-14
魏某、王某等中汉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甘0821民初1968号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 2021-10-14
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821民初382号 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930000.00元,利息13003.38元,合计1943003.38元。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5.00元,减半收取计13467.50元,由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01
梁某与王某、中汉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甘0821民初1979号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9-12-31
王敏义与郭林生、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9)甘0102民初12681号 准许原告王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敏义负担 被告 2019-12-24
晁某与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甘0821民初1836号 一、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晁某医疗费49454.75元、误工费28891.32元、护理费5696.88元、营养费840元、残疾赔偿金5552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2.99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3400元、后续医疗费13894.24元等各项费用计178406.98元的70%,即124884.88元(含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5608.65元); 二、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晁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原告晁某负担1009.20元,被告235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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