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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周吉龙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8-01-16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28层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吉龙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知藏云柚、成都知藏云柚、知藏云柚供应链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Zhizang Yunyou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4MA6C9DJN2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C9DJN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4000497869
  • 登记机关 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17
  • 营业期限 2018-01-16~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28层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北京知藏云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是一家聚焦AI算法驱动+新体系构建以此提升行业价值的创业公司;公司2018年进入物流行业,创立“云柚货运”,专注于通过AI算法驱动的智慧专车体系、平台互联的社会运力体系构建新一代物流服务平台目前公司已获得腾讯及多家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覆盖华东、华南、华中、西南等全国主要区域,团队经过3年在智慧物流领会的摸索和深耕,已具备强大的技术创新和运营实践能力,并将以坚定的信念和持续的努力,不断推进智能化运输新体系的优化升级,成为行业领先平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北京知藏云道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2-11-1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汽车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11-17
经营范围变更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信息咨询;人力装卸服务;汽车租赁;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汽车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02-07
章程变更 - 2021-02-07
经营范围变更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信息咨询;人力装卸服务;汽车租赁;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汽车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02-07
章程变更 - 2021-02-07
地址变更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15A层10号(自编号)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28层1号 2018-10-12
地址变更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28层1号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15A层10号(自编号) 2018-08-27
其他变更 - 贺国礼,*** 2018-06-14
投资人变更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人力装卸服务;货运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信息咨询;人力装卸服务;汽车租赁;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14
股东信息变更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人力装卸服务;货运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信息咨询;人力装卸服务;汽车租赁;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许** - 1911****780 - - - 84
02861526331 - - - 028-6****33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818****551 yuan*****ptax.com - - 83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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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吉龙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浩顺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23304号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浩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上诉人上海浩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2-01-07
刘炳华、熊天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川0104民初11630号 本案按原告刘炳华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12-14
刘炳华、熊天国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川0104民初14666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炳华保险金1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炳华保险金10647.96元; 三、被告熊天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炳华1836.7元,被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熊天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1-12-14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母风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苏1283民初1337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 2021-07-09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执724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21-02-24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鼎勤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0)鄂0191民初6616号 本案按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1-04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韩宗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川0193民初9243号 被告韩宗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韩宗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0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民初12515号 被告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23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相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川0193民初520号 一、周相成与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周相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运费96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周相成负担100元,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6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鼎勤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0)川0193民初4018号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20-07-31
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铁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鄂0112民初1555号 准许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15
刘炳华、熊天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川01民终21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8元,由刘炳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5-28
刘炳华与熊天国、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0116民初5616号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支付刘炳华交通事故赔偿款95786.3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刘炳华交通事故赔偿款9321.97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熊天国再支付刘炳华交通事故赔偿款765.4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成都知藏云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刘炳华负担1048元、熊天国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15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川B2-20190463 - -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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