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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忠强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7-17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大道12号第三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忠强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风致、东莞风致、风致电子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Dongguan Fengzhi Electronic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692409439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692409439X
  • 组织机构代码 6924094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0598458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12
  • 营业期限 2009-07-17~
  • 注册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大道12号第三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充电器、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数据线、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载充电器、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于2009年,从生产型企业转型到销售型企业,现在致力于内销品牌渠道建设和外贸的市场开拓,有成功的市场如越南,缅甸,泰国和俄罗斯市场已经在线上和线下的布局,同时东南亚整个市场的lazada,shopee等电商的产品上线,每年的广交会,印尼,俄罗斯,等市场的展会的参加,采取参会网罗和线下拜访和赋能的模式,和客户一起成长。同时团队建设这块,采取阿米巴经营模式,以合作伙伴的方式搭建平台,合作,共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忠强 自然人股东 - 90.91%
姜宏伟 自然人股东 - 9.0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变更 张存圪,监事; [退出]张忠强,执行董事,经理 姜宏伟,监事; [新增]张忠强,执行董事,经理 2012-04-28
企业类型变更 1151 1130 2012-04-28
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1-05-06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09-07-1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凤岗海关 4469960662 2012-01-0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350****953 xin*****3.com - - 86
欧** - 1892****568 - 0755-8****301、0769-8****301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350****291 xin*****3.com - - 86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忠强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浦川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粤19民辖终65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12-27
东莞市金松印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33号之三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松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6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0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10-17
深圳市浦川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之二 驳回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0
深圳市浦川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之四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浦川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立即解除对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案受理费4272.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浦川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09-20
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 一、限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支付货款330000元(以3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忠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74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9244元,原告负担99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8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7-08-18
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丰达塑胶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粤19民终45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风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8-03
深圳市兴鸿泰锡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43号 限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鸿泰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被告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09
深圳市兴鸿泰锡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19民终128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7-07
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鸿泰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8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5-06-2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4010907738149 2014-11-26 2019-11-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4010907726440 2014-10-08 2019-10-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4010907719954 2014-09-03 2019-09-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31663 2013-08-16 2016-08-0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3010907623644 2013-06-26 2018-06-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3010907620716 2013-06-08 2018-06-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0010907396207 2010-03-24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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