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汤彪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3-12
- 办公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曙光道2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汤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油通威、中油通威工程建设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万元
- 英文名 Petro China To-w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0076014842X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014842X
- 曾用名 北京中油鸿力能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中油新兴能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00000015960
- 登记机关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05
- 营业期限 2004-03-12~2024-03-11
- 注册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一带一路企业->一带一路企业、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注册地址在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主要从事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设备租赁;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上述境外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出口业务(需国家前置审批的除外);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汤彪 | 自然人股东 | - | 68.00% |
张吉瑞 | 自然人股东 | - | 32.00% |
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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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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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增加备案 | 无 | 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2017-01-09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刘轶然 *** 备案手机:*** | 2016-12-0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设备租赁;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上述境外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出口业务(需国家前置审批的除外);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 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设备租赁;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上述境外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出口业务(需国家前置审批的除外);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市政道路工程服务,输油、输气管道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05 |
章程变更 | 无 | ; 2016-11-23经营范围 | 2016-12-05 |
财务人员变更 | - | 龚亚楠*** | 2016-12-0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吉瑞;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张吉瑞;汤彪; | 2014-10-15 |
负责人变更 | 张吉瑞 | 汤彪 | 2014-10-15 |
投资人变更 | 张吉瑞;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张吉瑞;汤彪; | 2014-10-15 |
章程备案 | 无 | 2014-10-13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 2014-10-15 |
章程备案 | - | 2014-10-13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 2014-10-15 |
地址变更 | 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 | 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 | 201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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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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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海关 | 1310961030 | 2012-10-1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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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汤彪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李标 | 董事 | - | - | - | - | 79 |
张吉瑞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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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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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彪 | 董事长 | - |
李标 | 董事 | - |
张吉瑞 | 董事 | - |
顾长根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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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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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东、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鲁0983民初7780号 | 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2-03-14 |
李海顺、白明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豫1003民初2684号 | 一、被告白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海顺劳务款83810元; 二、驳回原告李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25元,由被告白明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3 |
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张吉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1091执恢22号 | 终结(2017)冀1091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29 |
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张吉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1091执恢54号 | 终结(2020)冀109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29 |
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11民终21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上诉人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3240元;由上诉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07 |
刘胜林与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1104民初1517号 | 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胜林工程款277272.5元。 被告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724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刘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20元,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1-07 |
杨悦与张永忠、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宁0402民初6545号 | 一、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悦支付工程款854864.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付的551287.54元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5.00元,由原告杨悦负担1856.00元,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49.00元,保全费3276.00元、公告费750.00元,由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19 |
杨悦与张永忠、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宁0402民初6545号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固原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1287.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3276.00元,由申请人杨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2-19 |
永仁永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云2327民初724号 | 一、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永仁永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维修费共计55866.17元(款交永仁县人民法院); 二、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永仁永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不能拆回未归还部分租赁物损失41516.00元(款交永仁县人民法院); 三、驳回原告永仁永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0元,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12-28 |
杨保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云2327执2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12-28 |
永仁永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云2327执1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12-28 |
云南永仁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2327执4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5 |
陆晨等 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执1330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09 |
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仁亚龙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云2327执30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10-29 |
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等与陆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京01民终446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8元,由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04 |
陆晨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15046号 | 一、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晨人民币636458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止的利息损失114562.44元; 二、驳回原告陆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陆晨已预交),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04 |
郭立峰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冀1024民初2499号 | 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郭立峰保证金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东胜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云2327民初654号 | 一、由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4081949.75元、返还保证金17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74元,由原告原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9 |
崔代超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军和、哈密市晟和鸿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兵1202民初518号 | 准许原告崔代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1元,由原告崔代超负担 | 被告 | 2018-11-15 |
贾和辛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冀0691民初398号 | 一、保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贾和辛支付工程款134345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工程款数额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6.0元,由保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7837元,贾和辛负担2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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