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许友灿
- 注册资本: 518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3-21
- 办公地址: 长汀县经济开发区腾飞工业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雨燕Swift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友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雨燕、雨燕伞业、福建雨燕伞业、雨燕
- 注册资本 518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18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821671921134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211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800400001566
- 登记机关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24
- 营业期限 2008-03-21~2038-03-20
- 注册地址 长汀县经济开发区腾飞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日用杂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雨伞、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太阳伞、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是雨伞、太阳伞等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总部设在晋江,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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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兴安实业发展公司(中国香港) | 外国(地区)企业 | 3298.42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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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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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5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4 |
联络人员变更 | - | 任晓梅 | 2015-05-12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无 | 任晓梅 | 2015-05-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 | 投资总额 771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 5188.00万人民币 外方认缴额 5188.00万人民币 | 201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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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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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海关 | 3509949045 | 2008-05-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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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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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 副总经理 | 1359****120 | YUYANSAN*****3.COM | 0597-****856、5****769-838 | - | 97 |
- | - | - | - | 5****769-838 | - | 72 |
许** | 执行董事 | 1395****193、1390****759 | - | 0597-****856 | - | 95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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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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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友灿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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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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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终2330号 | 本案按上诉人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0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富兴钢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3民初7657号 | 一、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QZJZ1642Y00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93543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2810.01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QZJZ1642Y00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9972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7090.57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QZJZ1642D00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7969.33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QZJZ1642D0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978700.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89079.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6900元; 六、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被告泉州市泉港富兴钢板有限公司、黄奇等、肖青年、泉州市泉港富昌伞业有限公司、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若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债务的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肖秋香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晋江市石镇萧下村安东区的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27元,由被告晋江市恒盛协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富兴钢板有限公司、黄奇等、肖青年、泉州市泉港富昌伞业有限公司、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肖秋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许友灿、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821执11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30 |
福建省龙岩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802民初996号 | 一、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福建省龙岩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100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限内资金占用费108000元; 二、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龙岩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龙岩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许友灿对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许友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1元,减半收取为8336元,由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兴安雨具实业有限公司、许友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8 |
朱淑美与曾跃进、许桂花等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 - | (2015)泉民保字第56号 | 一、准许申请人朱淑美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曾跃进、许桂花、许友灿、陈春香、福建省卡鑫隆服饰制造有限公司、雨燕(福建)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42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6-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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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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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wiftumbrella.com | swiftumbrella.com | 闽ICP备15026469号-1 | 201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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