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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费秀侠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5-27
  • 办公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县曹庄村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费秀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色葡园酿酒、秦皇岛金色葡园、金色葡园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huangdao GOLDEN Grapery Win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324738727994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27994
  • 曾用名 秦皇岛金色长城葡园酿酒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300400001767
  • 登记机关 秦皇岛市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1
  • 营业期限 2002-05-27~2032-05-26
  • 注册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曹庄村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葡萄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葡萄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威士忌、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伏特加、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茶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碳酸饮料
  • 公司简介 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始建于2002年5月,注册资金1200万元,占地面积51亩,其中建筑面积16800平方米。公司地处北纬39.9度与波尔多地区的纬度相近,自然条件优越,是中外酿酒专家公认的优质干红葡萄酒原料产地—中国的“波尔多”。10余年来,我公司致力打造“让消费者放心的酒”,并在全国20个大中城市设有销售网点和代销处,生产的干红葡萄酒畅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广东、浙江、四川等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费秀侠 自然人股东 1200.00万元 100.00%
唱洪胜 自然人股东 360.00万元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 2023-10-31公司章程** 2023-11-0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3-11-01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唱洪胜;费秀侠; 费秀侠; 2023-11-01
股东信息变更 唱洪胜 出资 360万人民币;费秀侠 出资 840万人民币; 费秀侠 出资 1200万人民币; 2023-11-01
投资人(股权)变更 唱洪胜 出资 360万人民币;费秀侠 出资 840万人民币; 费秀侠 出资 1200万人民币; 2023-11-01
地址变更 卢龙县木井乡曹庄村南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曹庄村南 2022-06-22
章程变更 2022-06-21公司章程** 2022-06-22
章程备案 - 2022-06-21公司章程** 2022-06-22
负责人变更 张建忠 费秀侠 2021-10-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费秀侠 张建忠 2021-10-29
经营范围变更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白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碳酸饮料、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浓缩苹果汁除外)、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10-29
章程备案 2021-10-27公司新章程** 2021-10-29
主要人员变更 张建忠 费秀侠 2021-10-29
联络人员变更 唱洪胜 *** 备案手机:*** 张建忠 *** 备案手机:*** 2021-03-26
章程备案 - 2021-03-19公司新章程** 2021-03-22
章程变更 - 2021-03-19公司新章程** 2021-03-22
负责人变更 唱洪胜 张建忠 2021-03-22
主要人员变更 唱洪胜 张建忠 2021-03-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3-24章程第三章第六条** 2017-03-24
经营范围变更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3-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北戴河关 1303961497 2017-03-2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331****088 - - - 84
唱** 总经理,执行董事 1331****088 - - - 93
张建忠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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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费秀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2021)鲁0783民初4363号 本案按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被告 2021-10-2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遂溪县遂城增加源副食店、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8)粤08民初151号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300元由本院退回3275元 被告 2018-11-27
顾宪、费昌立与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冀0324民初12号 原告顾宪、费昌立与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05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唱洪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冀0324民初2635号 一、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6月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唱洪胜、费秀侠对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提供的质押担保物[具体内容见(卢龙联社)农信动质字(2014)第43512014968099号动产质押合同中的质押物清单]有进行折价、拍卖、变卖该动产的权利,并对该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35元,减半收取23417元,由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唱洪胜、费秀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05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冀0324民初2636号 一、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唱洪胜、费秀侠对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具体内容见(卢龙联社)农信抵字(2014)第43512014967336号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30元,减半收取43915元,由被告秦皇岛金色葡园酿酒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唱洪胜、费秀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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