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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方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付德全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9-01-18
  • 办公地址: 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三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付德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东方阳光、东方阳光教育、湖北东方阳光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bei Oriental Sunshine Education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506MA497NPR3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97NPR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521000177606
  • 登记机关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23
  • 营业期限 2019-01-18~
  • 注册地址 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三路(移民生态工业园)
  • 国标行业 教育->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其他未列明教育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教育/文具/乐器->语言学习->外教、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其他
  • 公司简介 湖北东方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部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综合实力多年连续位居湖北第二位的宜昌,宜昌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三路(移民生态工业园),于2019年01月18日在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的投资与建设;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和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国防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会务会展服务;旅游资源开发;票务代理;旅游工艺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宜昌教育教学软件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湖北东方阳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
庹丽 自然人股东 - 20.00%
何文英 自然人股东 - 20.00%
付德才 自然人股东 - 30.00%
付德全 自然人股东 - 2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兴安社区明珠一巷23号 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三路(移民生态工业园) 2020-04-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丹娥 财务负责人 - - - - 79
付**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597****119 14025003*****.com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97****119 14025003*****.com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付德全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范家军、邹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鄂0506民初1335号 一、被告邹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赔偿原告范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7318.42元。 二、被告刘泽明、被告湖北东方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范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由原告范家军负担144元,被告邹明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湖北东方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星航宇伺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527执恢123号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4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缴纳本案执行费96582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00355.5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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