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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韩莎莎
  • 注册资本: 46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22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1166号

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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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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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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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标金额

5,120,956,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莎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波第五医院、宁波肿瘤医院
  • 注册资本 46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66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11097585868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75858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11000121990
  • 登记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27
  • 营业期限 2014-04-22~9999-12-31
  • 注册地址 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1166号
  • 国标行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医院->综合医院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医院
  • 公司简介 宁波第五医院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韩莎莎 - - 0.00%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孙利杭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330211000121990组织机构代码证:0975858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7585868M 2017-11-27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韩莎莎;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潘麟;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萍;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11-27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11000121990组织机构代码证:0975858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7585868M 2017-11-27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韩莎莎;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潘麟;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萍;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11-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2015-07-20
期限变更 12000 46600 2015-07-20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出资额: 1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出资额: 466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7-20
注册资本(金)变更 12000 46600 2015-07-20
注册资本变更 12000.00 46600.00 2015-07-20
企业类型变更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2015-07-2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孙利杭;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韩莎莎;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4-04-23
投资人变更 姓名:孙利杭;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韩莎莎;出资额:*****;百分比:**% 企业名称: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额:*****;百分比:***%;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2014-04-23
负责人变更 孙宏建 韩莎莎 2014-04-23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孙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孙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孙利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韩莎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韩莎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孙利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4-04-23
经营范围变更 姓名: 孙利杭;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韩莎莎;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4-04-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孙宏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孙宏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经理姓名:孙利杭;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姓名:韩莎莎;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执行董事姓名:韩莎莎;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经理姓名:孙利杭;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男性;职务:监事 2014-04-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韩** - - 139578506*****9.com 0574-8****180 - 73
057487606666 - - - 0574-8****666 - 72
孙利杭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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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1年度舟山管理中心员工体检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员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256039.99 2021-12-31
2021年度舟山管理中心员工体检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员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256039.99 2021-12-25
2021年度舟山管理中心员工体检项目拟邀请公示 中标公告 员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 2021-12-20
2021年度舟山管理中心职工体检项目【重新采购】拟邀请公示 中标公告 职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 2021-12-01
2021年度舟山管理中心职工体检项目拟邀请公示 中标公告 职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 2021-11-18
2020年度舟山管理中心员工体检项目 直接采购公示表 中标公告 甲胎蛋白测定 胸部CT 员工体检项目 浙江-舟山 15.60 2020-11-03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6 6 512095.60 2021-12-3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高踪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2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31元,由上诉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上诉人 2022-06-28
吕建阳、梁杏芹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浙0203民初871号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2-01-30
上海仁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COLETTE YANG JSAN(杨璧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8号 准许原告上海仁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210元人民币,由原告上海仁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半负担106605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由原告上海仁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告 2021-09-26
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初671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设备折旧补偿款36721490.31元及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的逾期利息8596271.27元,并支付以36721490.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收益16500000元,并支付以16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除医疗设备外的维修养护费用733333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赔偿金38080957.85元; 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605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9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124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96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1792元,减半收取3408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6
胡国芬、潘科技等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浙0211民初1159号 一、确认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胡国芬、潘科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4934.5元; 二、驳回原告胡国芬、潘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4713.5元,由原告胡国芬、潘科技共同负担2159.5元(已预交),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5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原告胡国芬、潘科技预交的鉴定费6500元,由原告胡国芬、潘科技共同负担3250元,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胡国芬、潘科技共同负担1400元,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两相抵扣,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仍应负担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胡国芬、潘科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8-26
孙冬香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浙0211民初1153号 一、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冬香医疗费281532.95元、死亡赔偿金1297720元、丧葬费38141元、误工费32772元、护理费32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9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合计1704837.95元的30%,计511451.39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526451.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孙冬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9元,减半收取8134.5元,由原告孙冬香负担4773.5元(已预交),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3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8-20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浙0206民初1327号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6-02
济宁恒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杨璧如(YANG WE.JSAN COLETTE)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7)沪01民初1290号 一、被告杨璧如、詹少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恒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计人民币22184430元; 二、被告杨璧如、詹少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恒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三、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杨璧如、詹少泉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璧如、詹少泉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49.70元,由被告杨璧如、詹少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济宁恒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璧如、詹少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05
杨璧如、詹少泉、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与济宁恒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9)沪民终1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722.15元,由上诉人杨壁如、詹少泉、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8-07
徐桂宝与杨璧如、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105民初9151号 准许原告徐桂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宝负担 被告 2019-05-06
孙宏建与宁波市康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民再22号 准许孙宏建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申请人 2018-12-24
李峻贤与詹少贤、杨璧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211执131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28
姚梅生、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2破申22号 一、受理申请人姚梅生对被申请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此页无正文) 被申请人 2018-06-04
杨传仓、杨效兵等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7)浙0211民初3126号 一、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177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086.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负担801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699.2元,由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18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负担3500元,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杨传仓、杨效兵、杨效金、金义伦、杨效武、杨啸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权利人应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被告 2018-05-18
郑耀芬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7)浙0211民初2737号 一、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耀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6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郑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郑耀芬负担1?979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2?150元,分别由原告郑耀芬(已预交700元)、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已预交1?450元)在各自预交范围内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8-05-17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6)浙0211民初3525号 一、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跟踪审计费6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8-05-13
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7)浙02民终144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由上诉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5-08
俞波、姚松飞等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8)浙0211民初12号 一、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俞波、姚松飞、俞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的交通费、住所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55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俞波、姚松飞、俞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俞波、姚松飞、俞儿共同负担1000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由原告俞波、姚松飞、俞儿共同负担4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18-03-20
原告王继鈞与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春天宾馆有限公司、被告杨璧如、被告詹少贤、被告詹少泉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晋0202民初588-2号 准予王继鈞撤回对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春天宾馆有限公司、杨璧如、詹少贤、詹少泉等六被告的起诉 被告 2017-11-30
原告王继鈞与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春天宾馆有限公司、被告杨璧如、被告詹少贤、被告詹少泉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晋0202民初588号 查封上述被告坐落在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瑞江路X号康来特大厦价值950万元的40套房屋(详见明细表)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7-11-3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2-04 (2020)浙民终1056号 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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