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6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边东俊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岛三莹、三莹、三莹电子
- 注册资本 3133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133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 Dao Sam Young Electron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83614382162B
- 纳税人识别号 370283614382162
- 组织机构代码 6143821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83400000238
- 登记机关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01
- 营业期限 1994-12-06~2044-12-06
- 注册地址 青岛平度市外向型工业加工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容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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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三莹电子工业株式会社 | 外国(地区)企业 | 482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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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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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2250 | 注册资本:3750 | 2005-11-30 |
投资总额变更 | 投资总额:5500 | 投资总额:10000 | 2005-11-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11-30 |
其他变更 | : | 其他数据项 | 2004-12-14 |
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2500.00 | 注册资本:2250.00 | 2004-1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4-12-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董事名单:安孝植11边东俊01蔡洙权11金炳允11金大浩03金大浩11金敬镐11 | 董事名单:边东俊01蔡洙权11金炳允11金大浩03金大浩11金敬镐11权奇浩11 | 2004-07-27 |
分支变更 | 分支机构名录:东莞工场、青岛办事处、深圳办事处、 | 分支机构名录:东莞工场、怦度市天津办事处、青岛办事处、深圳办事处、 | 2003-12-26 |
从业人数变更 | 换照前内容: | 换照后内容: | 2003-06-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2-12-27 |
投资总额变更 | 投资总额:5000.00 | 投资总额:5500.00 | 2002-1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铝基电容器、电容器原材料及元器件生产,电容器制造用机械设备及其部件的制造、加工。(产品100%外销) |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及其专用材料和电子专用设备(产品50%外销)。 | 2002-12-27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姜连求 | 法定代表人:边东俊 | 2002-10-11 |
分支变更 | 分支机构名录:青岛办事处、深圳办事处、 | 分支机构名录:东莞工场、青岛办事处、深圳办事处、 | 2001-10-08 |
期限变更 | 经营起始期限:1994.12.06经营结束期限:2044.12.05 | 经营起始期限:1994.12.06经营结束期限:2044.12.06 | 2001-07-1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1-03-08 |
投资总额变更 | 投资总额:4320.00 | 投资总额:5000.00 | 2001-03-08 |
邮政编码变更 | : | 其他数据项 | 2000-10-30 |
投资人变更 | 三莹电子 | 青岛办事处 | 1999-12-10 |
投资人变更 | 边东俊 | 姜连求 | 199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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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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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港 | 3729943006 | 1995-03-09 | 正常 | 2068-07-31 | 高级认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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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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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 | - | 0532-8****04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acntq*****amyoung.com | 0532-5****0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acntq*****amyoung.com | 0532-5****000 | - | 74 |
联系人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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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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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洲、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鲁0283民初2222号 | 一、原告郭安洲与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自1995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郭安洲与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 三、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安洲2004年至2009年加班费差额34309元、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156.90元,共计37465.90元; 四、驳回原告郭安洲对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郭安洲、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8 |
郭安洲、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2)鲁02民终37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郭安洲、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5-10 |
郭安洲、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1)鲁0283民初8556号 | 一、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郭安洲经济补偿金118121.64元(4543.14元x26个月); 二、驳回原告郭安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郭安洲负担5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应负担5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原告郭安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9 |
张卫萍、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8)鲁02民终5828号 |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张卫萍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至2016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0日解除”为“张卫萍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0日解除。”; 三、驳回张卫萍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张卫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24 |
于建义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204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于建义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4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3-04 |
徐代波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202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代波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3-04 |
徐朋玺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201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朋玺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3-04 |
徐朋玺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196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朋玺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3-04 |
孙照云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203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照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3-04 |
孙照云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199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照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2-12 |
徐代波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197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代波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2-12 |
于建义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4)平民一初字第2198号 | 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于建义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45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 | 2019-02-12 |
崔汉斌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8)鲁0283民初5432号 |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汉斌负担 | 被告 | 2019-02-12 |
纪丽丽、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鲁02民终72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纪丽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22 |
代瑞芳、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鲁02民终72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代瑞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22 |
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与刘锡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 | (2015)平民一初字第3526号 | 一、被告刘锡波与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至2015年3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刘锡波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到被告刘锡波青岛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为:62×××93)。 三、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争议作上述一次性处理,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上述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8-12-04 |
刘某2、刘某1等与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鲁0283民初5985号 | 准许原告刘某2、刘浩月、王同芳、李洪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2、刘浩月、王同芳、李洪庆负担 | 被告 | 2018-12-04 |
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与刘某2、刘某1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鲁0283民初6616号 | 一、被告刘某2、刘某1、王同芳、李洪庆的亲属李淑娟生前与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自2000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刘某12017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35260元(410元×86个月),于2018年12月25日前打到刘某1父亲刘某2农行卡号为62×××75的银行卡上。 三、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原告 | 2018-12-04 |
徐明岩、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鲁02民终5239号 |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明岩加班费8963.76元; 四、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明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597.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2-22 |
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万会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鲁02民终3541号 |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万会艳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320元; 四、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不支付万会艳赔偿金40764.4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会艳负担8元,由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会艳负担8元,由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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