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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ALAIN CASTEL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7-3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1901、1912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ROCHEMAZET玛茜CASTEL卡思黛乐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ALAIN CASTEL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卡思黛乐、卡思黛乐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Castel Wine Chin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069308783T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069308783T
  • 组织机构代码 0693087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716985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8
  • 营业期限 2013-07-31~2043-07-3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303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葡萄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进口红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葡萄酒
  • 公司简介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创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源于Castel家族标志的反向拼写L-E-S-T-A-C,是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核心品牌。拥有波尔多干红、波尔多干白、上梅多克干红、珍藏玛歌干红等波尔多大小产区特色葡萄酒丰富的品系,其中瑞泰伯爵波尔多干红更有250ml、 750ml、1.5l不同规格,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深得葡萄酒爱好者喜爱。所有葡萄品种精选自波尔多核心产区,依照波尔多传统工艺酿制而成,在 CASTEL全欧洲大的橡木桶酒窖中蕴藏六至九个月以上,饱含法国橡木桶的浓郁气息,回味悠长,具有波尔多法定产区酒的典型特性。自品牌创立以来,历经各类国内外品酒会的洗礼,获奖无数。成立于1949年的CASTEL,在国内外葡萄酒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瓶装CASTEL酒销售量连续多年位居法国位,是欧洲实力的葡萄酒商。 “(BarondeLestac)瑞泰伯爵”是CASTEL重要的品牌之一,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全法波尔多葡萄酒实力,在欧洲和国内外市场有很高的声誉,是 CASTEL旗下的重大品牌。具有典型波尔多葡萄酒风格的“(BarondeLestac)瑞泰伯爵”系列酒,产自波尔多核心区上梅多克布朗克福,带着吉隆河右岸砂石土壤和波尔多阳光的气息,每一瓶酒都经过全欧洲大的橡木桶酿酒厂的陈酿,木香浓郁,果香芬芳。其丰富的产品品系,为市场的拓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目前,由深圳南宇公司代理“(BarondeLestac)瑞泰伯爵”系列酒,“(BarondeLestac)瑞泰伯爵”系列酒正日渐进入中国精心打造消费群体的视野,其卓越的品质和优异的性价比,势必成为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未来的亮点产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20-11-05章程修正案 2020-12-15
地址变更 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2号楼1006室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1901和1912室 2020-12-15
地址变更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912室 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2号楼1006室 2015-03-02
经营范围变更 酒类(限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批发(非实物方式)、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酒类流通,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3-02
实收资本变更 0.0000万人民币 783.4460万人民币 2013-11-0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沪徐汇关 3104941610 2013-11-2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ADOLPHE TOURSCHER 董事 - - - - 79
DOMINIQUE ABRIVAT 监事 - - - - 79
殷凯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ADOLPHE TOURSCHER 董事 -
OLIVIER MARC 董事 -
XAVIER PIGNEL DUPONT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ALAIN CASTEL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道之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3056号 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LIYUDAOZHI(李道之)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2-02-11
李道之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3056号 驳回原告李道之(LIYUDAOZHI)、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李道之(LIYUDAOZHI)、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道之(LIYUDAOZHI)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2-01-30
李道之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沪73民终45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上诉人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1-28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沪0107民初28214号 一、确认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卡斯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FRERESSAS)与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第2、3、4条合同条款于2019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11836.77元; 三、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11836.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906792.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项目为销售货物),以及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项目为销售服务); 五、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已回收货物所需的全部信息及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进口货物报关单;(3)运费发票、标签印刷发票、保税区报关报检发票、物流运输发票、贴标费用发票、税金发票(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代理费发票、仓储发票;(4)装箱单PackingList;(5)灌装证明Bottlingdatecertificate;(6)原产地证Certificateoforigin;(7)有无木质包装证明Certificateofwoodenornon-woodenpacking;(8)托盘熏蒸证明Certificateoffumigation;(9)检验报告Labtestreport;(10)卫生证书Sanitarycertificate]; 六、被告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对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71.51元,由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7-30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刘继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辽02民终389号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25
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沪0107民初2318号 准许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9-12-10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刘继超、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辽0203民初2730号 驳回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27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8)沪01民终1380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上诉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上诉人宗源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5-05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5-11-2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3101040042164 2017-11-23 2022-11-22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卡思黛乐旗舰店 淘宝
卡思黛乐葡萄酒旗舰店 京东
玛茜葡萄酒自营旗舰店 京东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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