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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彭玉龙
  • 注册资本: 20925.25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9-02
  •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55号、商城路1418号B座301、302、303、305单元(实际楼层第3层308、307、306、305单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6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5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玉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星恒保险代理、星恒
  • 注册资本 20925.25万元
  • 实缴资本 17685.25万元
  • 英文名 Xingheng Insurance Agency Co., Ltd.
  • 参保人数 269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MA1H85J29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H85J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3158167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4
  • 营业期限 2016-09-02~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55号、商城路1418号B座301、302、303、305单元(实际楼层第3层308、307、306、305单元)
  • 国标行业 金融业->保险业->保险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保险代理、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经过多轮审核,最终通过了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星恒为复星集团全资子公司。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是一家集资本与专业,志存高远勇于拥抱风口的创业公司。 2018年开设十家省级分公司,计划在三年内完成全国机构布局。成为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的领先者;成为保险行业发展有力的协同者;成为复星集团保险资源的综合整合者;成为高素质从业人员的选择;成为保险客户购买保险保障的首要选择。 旗帜鲜明的贯彻“星恒,让保险更简单”的核心理念。 企业文化: 我们的愿景:星恒,让保险更简单 销售更简单、购买更简单、服务更简单 我们的战略:传统立基、创新突围​ 以队伍培育为核心,以机构拓展和专业经验为两翼,传统渠道追求做实做强; 以技术平台为依托,聚焦产品创新,资源整合与客户经营能力建设,创新渠道求变求快; 打造线上线下融通共生的行业领先经营体系​ 我们的路径: 快速成长:尊重规律,坚守品质,极速成长 创新成长:线上线下,互通互动,共融共生; 价值成长:合规经营、专注价值、持续成长; 共同成长:星恒与行业共同成长;个人与星恒共同成长。 复星集团介绍: 复星植根中国,深耕健康、快乐、富足领域,通过持续创新,智造C2M(客户到智造者)幸福生态系统,为全球家庭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复星创立于1992年,2007年复星国际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00656.HK)。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超过人民币5,300亿元。金融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复星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6500.00万元 94.3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4.5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 1.1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8层01、02、06单元(名义层,实际楼层为7层05、04、06单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55号、商城路1418号B座301、302、303、305单元(实际楼层第3层308、307、306、305单元) 2021-11-24
章程备案 2021-11-22章程备案 2021-11-24
章程备案 - 2021-11-22章程备案 2021-11-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智 朱诗鸣 2021-03-31
股东信息变更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03-31
主要人员变更 王智 朱诗鸣 2021-03-31
投资人变更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 2021-03-3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3-31
章程变更 - 2021-03-25章程备案 2021-03-31
章程变更 - 2020-08-13章程修正案 2020-08-20
注册资本(金)变更 11635.250000万人民币 14135.2500万人民币(+21.48643%) 2020-08-20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04-22章程修正案 2020-04-24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04-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0-04-2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4-24
章程变更 - 2020-04-22章程修正案 2020-04-24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4-22章程修正案 2020-04-24
投资人变更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04-2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12-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玉改 余胜昔 2019-12-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8684588988 - 1868****988 - - - 84
彭** - - - 021-6****617 - 72
13972600282 - 1397****282 - - - 84

联系人共 3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余胜昔 总经理 -
彭玉龙 创始人,执行董事 彭玉龙,星恒保险代理创始人。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3年星恒保险人力外包框架协议招标 中标公告 人力外包框架协议 上海 - 2023-04-18
星恒保代泰国游服务商招标已定标 中标公告 泰国游服务商 上海 - 2023-03-22
星恒保险人力外包框架协议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保险人力外包框架协议 上海 - 2023-03-21
星恒保代招标泰国游服务商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泰国游服务商 上海 - 2023-03-09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薪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3-04-18
2 泽未(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3-04-18
3 福建创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1 - 2023-04-18
4 北京申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1 - 2023-04-18
5 全民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3-04-18

新闻舆情

  •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俞盛豪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银保监复〔2023〕70号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俞盛豪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星恒总发〔2023〕8号)收悉。经审查,俞盛豪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你公司应自本批复核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该拟任人的任命,并及时向我局报送任命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命的,本批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03-30 17:32:22
  • 签约星恒保险代理 复星保德信人寿大力布局保险中介市场

    2018年8月28日,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正式开展了全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据悉,此次签约仪式上,双方将在线下代理人端和互联网端展开全面合作,形成线上线下业务的贯通。此外,双方就营销、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深入合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达成高度共识。对于复星保德信而言,此次签约仪式是复星保德信进一步深耕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布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09-17 00:00:00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高管变动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俞盛豪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3-03-3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A轮 复星集团 2017-05-12
未披露 天使轮 复星集团 2017-05-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越峰、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6717号 一、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越峰未休年休假工资17195元、2020年9月份工资差额4450元; 四、驳回李越峰、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7-18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73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8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733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8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733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8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卫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731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28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卫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皖0103民初3378号 一、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卫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172.44元; 二、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卫东未休年休假工资35402元; 三、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卫东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17237.68元; 四、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卫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驳回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9-29
李越峰与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1)皖0181民初833号 驳回原告李越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李越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9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鄂01民终2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3-10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刘必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1895号 一、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必伟支付2019年4月1日至6月28日工资差额20436.78元; 二、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必伟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3元; 三、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必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253.25元; 四、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刘必伟出具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证明,并协助刘必伟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六、驳回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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