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蒙文静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9-18
- 办公地址: 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五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5次
招标金额
1,725,830,918元
供应商
25家
中标数量
11次
中标金额
14,827,262,432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蒙文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三亚投资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anya City Development United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60200578744786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8744786
- 曾用名 三亚城投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60200000112536
- 登记机关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15
- 营业期限 2011-09-18~2061-09-18
-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1994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广告业->其他广告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最南部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三亚,三亚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五楼,于2011年09月18日在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土地开发,城市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三亚咨询、投资、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20000.00万元 | 20.00% |
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国信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10000.00万元 | 10.00% |
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 | 10.00%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 |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 |
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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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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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3-08-15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1994号 |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1994号 | 2023-08-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宏伟(执行董事),蒙文静(总经理),孙亚平(监事) | 孙亚平(监事),蒙文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3-07-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宏伟(执行董事),蒙文静(总经理),孙亚平(监事) | 孙亚平(监事),蒙文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3-07-12 |
财务负责人 | - | 吴艳全(财务负责人) | 2023-07-12 |
财务负责人 | - | 吴艳全(财务负责人) | 2023-07-12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3-07-1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榕根路6号中华雅苑二期1-2层 | 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1994号 | 2023-07-12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宏伟(执行董事),蒙文静(总经理),孙亚平(监事) | 孙亚平(监事),蒙文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3-07-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宏伟 | 蒙文静 | 2023-07-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宏伟 | 蒙文静 | 2023-07-12 |
其他事项备案 | 7259 | 7040 | 2023-06-19 |
股东信息变更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出资额:1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国信基金(有限合伙)(出资额:1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20%) | 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06-19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0-01-16 |
地址变更 | 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五楼 |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榕根路6号中华雅苑二期1-2层 | 2020-01-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苗壮、常卓、艾志诚、谢博武、翟存林、张宏伟、谢敏敏、常尧 | 苗壮、常卓、艾志诚、张宏伟、常尧、蒙文静、饶品香、孙亚平 | 2020-01-16 |
负责人变更 | 翟存林 | 张宏伟 | 2020-01-16 |
投资人变更 | 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0%;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二期(有限合伙):20%; [新增]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国信基金(有限合伙):10%; [新增]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0%; | 2020-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苗壮、常卓、艾志诚、谢博武、翟存林、张宏伟、谢敏敏、常尧 | 苗壮、常卓、艾志诚、张宏伟、常尧、蒙文静、饶品香、孙亚平 | 2020-0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0%;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二期(有限合伙):20%;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国信基金(有限合伙):10%;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0%; | 2020-01-16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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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sanyachengt*****6.com | 0899-8****842 | - | 73 |
- | - | - | - | 0755-8****561 | - | 71 |
苗壮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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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常卓 | 董事 | - |
常尧 | 董事 | - |
艾志诚 | 董事 | - |
张宏伟 | 董事,总经理 | - |
饶品香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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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三亚市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地块三)3-2#至3-12#楼及配套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 | 海南-三亚 | 292.23 | 2025-02-14 |
三亚市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地块三)3-2#至3-12#楼及配套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中标公示公告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 海南-三亚 | - | 2025-02-10 |
三亚市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地块三)3-2#至3-12#楼及配套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 | 海南-三亚 | 292.23 | 2025-01-11 |
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HP04-02-02A地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 海南-三亚 | 325.43 | 2024-12-28 |
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中标公示公告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 海南-三亚 | - | 2024-09-27 |
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 海南-三亚 | 403.50 | 2024-09-05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 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 | 海南-三亚 | 1380.86 | 2023-09-25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施工)中标公示公告 | 中标公告 | 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 危旧房改造10楼515层装修项目 | 海南-三亚 | 1382.11 | 2023-09-20 |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危旧房改造项目1#住宅楼04号商铺再次招租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商铺再次招租 | 海南-三亚 | - | 2022-05-31 |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危旧房改造项目1#住宅楼04号商铺再次招租 | 招标公告 | 别墅转让 商铺再次招租 危旧房改造项目 住宅楼04铺 | 海南-三亚 | - | 2022-05-16 |
三亚市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地块二75间商铺整体公开招租摘牌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商铺 | 海南-三亚 | 563.06 | 2022-03-15 |
三亚市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地块二75间商铺整体公开招租 | 招标公告 | 商铺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 | 海南-三亚 | - | 2022-02-28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 | 海南-三亚 | 440.08 | 2021-10-19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施工)中标公示公告 | 中标公告 | 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 | 海南-三亚 | - | 2021-10-13 |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危旧房改造项目1#住宅楼两间商铺再次招租结果公告 | 招标公告 | 商铺 危旧房改造项目 | 海南-三亚 | - | 2021-09-23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安装工程 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 | 海南-三亚 | 445.03 | 2021-09-19 |
三亚市原武装部片区危旧房改造10# 楼项目 | 招标公告 | 危旧房改造10楼项目 施工图审查 | 海南-三亚 | - | 2021-09-15 |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四组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1#、2#住宅楼共计30间商铺分别招租结果公告 | 招标公告 | 住宅楼24铺 住宅楼21铺 住宅楼23铺 住宅楼20铺 危旧房改造项目 住宅楼04铺 住宅楼22铺 | 海南-三亚 | - | 2021-08-11 |
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东岸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七间空置商铺公开挂牌招租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 空置商铺 | 海南-三亚 | 5.09 | 2021-03-30 |
三亚市海军榆林基地礼堂装修改造项目 | 招标公告 | 礼堂装修改造项目 施工图审查 | 海南-三亚 | 0.30 | 2020-10-14 |
共 10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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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海南和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563.06 | 2022-03-15 |
2 | 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 2 | 2 | 440.08 | 2021-10-19 |
3 | 广东正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2 | 2 | 1411.38 | 2019-12-30 |
4 | 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2 | 2 | 5208.26 | 2019-12-17 |
5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9-12-17 |
6 |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 2 | 1 | - | 2019-12-17 |
7 |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 2 | 1 | - | 2019-12-17 |
8 |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658.68 | 2019-08-13 |
9 | 三亚市吉奥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1 | 1 | 298.19 | 2019-05-16 |
10 | 海南汇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238.00 | 2019-02-15 |
11 | 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1 | 1 | 173.33 | 2018-11-15 |
12 |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 1 | 1 | 224.68 | 2018-11-09 |
13 | 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3 | 3 | 593.64 | 2018-11-09 |
14 |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198.96 | 2018-10-17 |
15 | 三亚威宁谢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 3 | 3 | 430.93 | 2018-09-30 |
16 | 康立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676.80 | 2018-08-30 |
17 |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95279.72 | 2018-08-02 |
18 |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46.80 | 2018-04-20 |
19 | 中恺鼎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162.58 | 2018-02-28 |
20 | 黑龙江中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 1 | 1 | 74.70 | 2017-12-07 |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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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11 | 1482726.24 | 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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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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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宝艳、李少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琼02执28号 | “…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的规定,(2019)琼02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已处置标的物(鹭湾汇2#1307房)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已顺利为第一位购房人办理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购房款也顺利进入本院冻结的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以后的商品房销售均以此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应及时报结本案,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执行系统上以“长期和解履行”报结本案。 本案[即(2017)琼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 - | 2020-01-07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宝艳、李少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琼02执27号 | “…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的规定,(2019)琼02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已处置标的物(鹭湾汇2#1307房)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已顺利为第一位购房人办理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购房款也顺利进入本院冻结的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以后的商品房销售均以此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应及时报结本案,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执行系统上以“长期和解履行”报结本案。 本案[即(2017)琼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 - | 2020-01-07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琼02执28号之六 | 1确认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佳硕(公民身份号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鹭湾汇×××房),准许买卖双方依规将该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签备案登记。 2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区棚户改造项目(鹭湾汇)×××房及其分摊土地的查封,该房产在三房预×××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房×××号土地证所载范围内。 3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的规定,(2019)琼02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已处置标的物(鹭湾汇2#1307房)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9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琼02执29号之一 | 解除(2018)琼02执2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号为三土房XXXX号、抵XXXX号为三土押字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9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三亚民二初字第43号 | 一、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0947333.3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的150%计算至判决限令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88800.00元、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产生的费用5000.00元、公证费1980.00元及邮费34.00元; 三、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以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三土房[2009]字第09352号、面积为3989.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商业开发工程建设形成的未来资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宝艳、林海生、李少霞、董兆和对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现担保物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39元(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8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4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5.42元,由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8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02民初169号 | 一、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5405807.29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从次日起,按本金30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8800元、在报纸上刊登相关文件产生的费用5000元、公证费1980元及邮费34元; 三、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以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三土房[2009]字第09352号、面积为3989.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商业开发工程建设形成的资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在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担保物权后,被告陈宝艳、李少霞对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剩余部分,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39元(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28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4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78.29元,由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8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霞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193号 |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霞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62.67元、515325.86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08-17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4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13.78元,由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8-17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4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8.04元,由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8-17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02民初166号 | 一、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896619.94元及利息9122599.45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从次日起,按本金48896619.9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 三、被告陈宝艳、李少霞对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32元(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11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02民初167号 | 一、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000万元及利息23041145.84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从次日起,按本金130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06200元; 三、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以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三土房[2012]字第004393号、面积为28090.19平方米,三土房[2013]字第08267号、面积为8908.8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商业开发工程建设形成的资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在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担保物权后,被告陈宝艳、李少霞对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剩余部分,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113元(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11 |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02民初168号 | 一、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400万元及利息34384479.16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从次日起,按本金194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25000元; 三、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以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三土房[2012]字第004393号、面积为28090.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商业开发工程建设形成的资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在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担保物权后,被告陈宝艳、李少霞对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剩余部分,向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791元(原告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11 |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霞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宝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琼民终194号 |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霞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0元、99257.87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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