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人: 熊海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0-09
- 办公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3701号之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熊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福建泓明、泓明、泓明供应链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FUJIAN HMG SUPPLY CHAIN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00MA2XN0HK88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0MA2XN0HK88
- 组织机构代码 MA2XN0HK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98100001481
- 登记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06
- 营业期限 2015-10-09~2065-10-08
-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西路1007-2号保税物流中心207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福建省副省级市、中国经济特区厦门,厦门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3701号之5,于2015年10月09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厦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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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米尔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 |
上海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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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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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海关 | 35021690FY | 2015-10-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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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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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琼 | 监事 | - | - | - | - | 79 |
沈** | - | 1300****482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30****931 | adm*****glog.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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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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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 | 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熊海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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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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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龙晓、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闽0213民初1404号 | 一、确认蒋龙晓与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2月17日起解除; 二、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蒋龙晓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工资差额948.18元; 三、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蒋龙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29.74元; 四、驳回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蒋龙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泓明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以终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进入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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