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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

  • 法人: 林兰姬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6-29
  • 办公地址: 漠江路46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兰姬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阳东长春、长春、长春医药保健品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Yangjiang Jinhuang Daily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700MA57UFEW8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7UFEW8
  • 曾用名 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723000000262
  • 登记机关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1-03-16
  • 营业期限 1998-06-29~
  • 注册地址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46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沐浴露、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女性洗液、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25日成立,公司位于北京市 北京市 中国 广东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468号 ,主要生产经营 肤阴洁私处浴液 妇科洗液; 肤阴洁浴液; 妇科洗液; 妇阴洁洗液; 肤阴洁FUYINJIE; 肤阴洁私处沐浴露; 洗液; 妇洁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红 自然人股东 - 87.00%
杨兜桂 自然人股东 - 13.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09-03-18
负责人变更 杨兜桂 林兰姬 2009-03-18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日用品。 生产、销售日用百货、日用化工产(不含危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2009-03-18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保健品、日用品。 销售日用品。 2008-06-25
地址变更 阳东县东城镇始兴路报平村委路口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468号 2008-01-21
负责人变更 林红 杨兜桂 2008-01-21
名称变更变更 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 2008-01-21
地址变更 阳东县东城镇龙胜路1号 阳东县东城镇始兴路报平村委路口 2007-07-23
经营范围变更 产销:消毒药剂器械、保健化妆品、医用绷带、医用棉签、医用棉球、日用化学 :保健品、日用品 2007-07-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1802****622 4722849*****.com - - 86
刘丽华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831****103 - - - 8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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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兰姬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3)汕尾中法行终字第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05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质量监督)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389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列原告 2018-12-30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等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2014)湛开法行初字第7号 准许原告原告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8-04-19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2017)粤行终887-889号 按上诉人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负担。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已向本院预交了150元,本院予以退回75元 上诉人 2018-01-02
林兰姬林红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谢晓艳秦岳辉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3)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3号 对起诉人林兰姬、林红、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谢晓艳、秦岳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其他(质量监督) (2015)沪高行申字第161号 驳回林兰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原告、二审上诉人 2016-11-07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7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01-07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与林红、吴成柱、汤国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34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负担 原告 2015-12-31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1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5-11-12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确认 (2012)高行终字第13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06-29
陈国军与刘素映以及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陈国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01-16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林红与卢庆岳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林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1-07
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4)阳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4-09-15
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4)阳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4-09-15
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与刘素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4)阳西法立民初字第3号 对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9-05
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与刘素映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阳西法立民初字第2号 对吴进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9-05
林兰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秦岳辉等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4)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7号 对起诉人林兰姬、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秦岳辉、谢晓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起诉人 2014-08-20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林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行政处罚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67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余款退还原告 原告 2014-07-17
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4-03-11
林红等人与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侵犯合法权益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3)阳春法行初字第7号 驳回原告林红、秦岳辉、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阳春市青苹果实业有限公司、谢晓艳、林兰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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