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何锦强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12-0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锦强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域酒店、广州金域、金域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Jinyu Restaura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3773317472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3317472
- 曾用名 广州市番禺区金沙娱乐有限公司 番禺市金沙娱乐有限公司 广州市帝豪娱乐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26000483739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5-22
- 营业期限 1997-12-0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28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何锦权 | 自然人股东 | 10.00万元 | 10.00% |
何锦强 | 自然人股东 | 90.00万元 | 9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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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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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1997-12-09 至 2017-12-09 | 1997-12-09 至 | 2017-05-1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997-12-09 至 2017-12-09 | 1997-12-09 至 | 2017-05-18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环路228号 |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28号 | 2016-03-23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锦强,执行董事,选举,是; | 何锦强,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何锦权,监事,选举, ; | 2016-03-23 |
备案(备注)信息 | 何锦强,执行董事,选举,是; | 何锦强,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何锦权,监事,选举, ; | 2016-03-23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何锦强 | 2016-03-23 |
组织机构备案 | 何锦强(执行董事); | 何锦强(执行董事兼经理);何锦权(监事); | 2016-03-23 |
注册号变更 | 4401262000992 | 440126000483739 | 2014-08-29 |
增、补、换照变更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4-08-29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制售西餐(含沙律)(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卡拉OK歌舞厅(在《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旅业(在《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零售:瓶装酒类、饮品、小吃(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S) | 西餐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业);歌舞厅娱乐活动;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小吃服务;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 | 2014-08-29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4-08-29 |
其他事项备案 | 4401262000992 | 440126000483739 | 2014-08-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售西餐(含沙律)(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卡拉OK歌舞厅(在《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旅业(在《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零售:瓶装酒类、饮品、小吃(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S) | 西餐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业);歌舞厅娱乐活动;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小吃服务;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 | 2014-08-29 |
增减补换照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4-08-29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4-08-29 |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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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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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31****88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180262762*****3.com | 020-3****88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1372****722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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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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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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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锦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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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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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21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1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没有我你怎么办》、《我记得我爱过》、《我只在乎你》、《香水》、《Di-da》、《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躲不了》、《故意不爱你》、《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恋人唱的歌》、《想像》、《一封信》共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20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0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如果爱下去》、《风尚征程》、《天下无贼》、《菠萝菠萝蜜》、《爱死了昨天》、《你》、《HasIt》、《梦之浮桥》、《DearJane》、《牧马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连卡佛小姐》、《爱过的你》、《绝不放手》、《23秒32年》、《一大片天空》、《梦想》、《小永远》、《信以为真》、《在梵高的星空下》、《你叫什么名字》、《候鸟》、《是不是爱情》、《LingLingLing》、《倾城》、《YOUAREMYHERO》、《两个下雪的夜》、《这该死的爱》、《DreamParty》、《寻找李慧珍》、《我走以后》、《我》、《非诚勿扰》、《妈妈我很好》、《某某》、《想念》、《一个人唱情歌》、《丹书铁契》、《浮光》、《且听风吟》、《奇幻之旅》、《我不是我自己》、《想哭》、《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共四十四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6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23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3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别让我猜》、《故乡》、《烟花》、《懂你》、《望乡》、《轻轻走近你》、《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梦的翅膀》、《伙伴》、《我的祝福记得吗》、《今年流行浪漫》、《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共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2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22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2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SayNo》、《心疼·笔记本》、《飞蛾扑火》、《MYLOGO》、《女皇》、《撑伞》、《如梦令》、《公主复仇记》、《幸好》、《一万光年》、《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LIFE》、《OneNightInShanghai》、《爱情是怎么了》、《沉默的大多数》、《劫后余生》、《摇滚天生大一号》、《在一起》、《因瞰朵》、《走》、《星空之下》共二十一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7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6民初576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6)粤0115民初575-578号 |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四案受理费分别为575号案181元、576-578号案每案各170元,共计691元,均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 被告 | 2016-11-01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81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81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吉祥如意》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吉祥如意》。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8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8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换季》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换季》。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7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7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亲爱的还幸福吗》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亲爱的还幸福吗》。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0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60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最后一个夏天》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最后一个夏天》。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87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87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一代天骄》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一代天骄》。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6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6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平行线》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平行线》。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6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66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曹操》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曹操》。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2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62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桂林美》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桂林美》。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9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9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我介意》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我介意》。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9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69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我的超人》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我的超人》。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88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88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自由飞翔》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自由飞翔》。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89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89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一千年以后》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一千年以后》。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71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编号89757》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编号89757》。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8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68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委屈》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委屈》。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82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82号 | 一、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音乐作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 二、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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