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振华
- 注册资本: 1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02-17
- 办公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区南半部迎宾路德城超市商业大厦2单元4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6,269,219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振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防城港德城
- 注册资本 1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5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xi Fangchenggang Decheng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600711498132J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600711498132J
- 组织机构代码 711498132
- 曾用名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德城经济实业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600000004751
-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1
- 营业期限 1995-02-17~2045-02-16
- 注册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西南侧三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货运港口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防城港市德城经济实业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西南门户、边陲明珠”的防城港,防城港 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于1994年05月20日在防城港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管理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30人,我公司属于防城港企业管理机构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峻军 | 自然人股东 | 3450.00万元 | 30.00% |
张哨德 | 自然人股东 | 8050.00万元 | 70.00% |
张振华 | - | - | 3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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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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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区南半部迎宾路德城超市商业大厦2单元4楼 | 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西南测三楼 | 2023-09-08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区局--公章刻制备案,区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区局--营业执照,区局--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区局--税务登记证,区局--机构代码证,区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区局--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区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2023-08-0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运代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农副产品、日用杂品的购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8-04 |
其他事项备案 | - | 10000024004|10000010006|10000021005|10000021006|10000021007|10000021004|10000006014|10000006035|10000006055|10000006016|10000003004|10000033012|10000007011|10000007012|10000014012|10000006015| | 2023-08-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哨德、张峻军、张雪琪 | 张振华、张峻军、张雪琪 | 2023-03-0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哨德 | 张振华 | 2023-03-08 |
地址变更 | 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 |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区南半部迎宾路德城超市商业大厦2单元4楼 | 2018-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运代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农副产品、日用杂品的购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运代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农副产品、日用杂品的购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 2017-12-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峻军:*%;张振华:*%;张哨德:*%; | 张哨德;张峻军; | 2015-11-0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峻军:***;张振华:***;张哨德:***; | 张哨德;张峻军; | 2015-1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峻军:*%;张振华:*%;张哨德:*%; | 张哨德;张峻军; | 2015-11-03 |
投资人变更 | 张峻军:30%;张振华:30%;张哨德:40%; | 张哨德;张峻军; | 2015-11-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峻军;张振华;张哨德; | 张雪琪;张峻军;张哨德; | 2015-11-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峻军;张振华;张哨德; | 张雪琪;张峻军;张哨德; | 2015-11-03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2012-07-19 | 2012-07-23 | 2012-07-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审批机关: 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 证号/文号: (桂防)港经证(0015)号; 审批日期: 2012-04-30; 业务类别: 年检登记[4]; 证件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04-29; 行业风险度: 乙; 核准日期: 2012-07-19 审批机关: 防城港市公安局; 证号/文号: 025; 审批日期: 1997-03-28; 业务类别: 年检登记[4]; 证件名称: 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效期至: ; 行业风险度: 乙; 核准日期: 2009-06-25 审批机关: 防城港市卫生局; 证号/文号: 防港卫环字[2008]第0218号; 审批日期: 2010-07-06; 业务类别: 年检登记[4]; 证件名称: 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2-07-05; 行业风险度: 乙; 核准日期: 2011-07-20 审批机关: 港口公安消防大队; 证号/文号: 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19号; 审批日期: 2010-08-11; 业务类别: 年检登记[4]; 证件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有效期至: ; 行业风险度: 乙; 核准日期: 2010-10-29 | 审批机关: 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 证号/文号: (桂防)港经证(0015)号; 审批日期: 2012-04-30; 业务类别: 年检登记[4]; 证件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04-29; 行业风险度: 乙; 核准日期: 2012-07-19 | 2012-07-23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2-07-19 | 2012-07-23 | 2012-07-2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旅店业、饭馆、茶座(有效期至2012年7月5日);货运代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农副产品、日用杂品的购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货运代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农副产品、日用杂品的购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 | 2012-07-23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1-07-28 | 2011-07-29 | 2011-07-29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2011-07-28 | 2011-07-29 | 2011-07-29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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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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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峻军 | 经理 | - | - | - | - | 79 |
张** | 执行董事,经理 | 1311****588 | zhu131122675*****3.com | 020-1****267-588、****038、0770-****038 | - | 94 |
张** | - | - | - | ****038 | - | 72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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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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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哨德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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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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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港口区龙之韵大酒店室分基站电费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电费 | 广西-防城港 | - | 2024-09-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用房采购(GXZC2019-D1-000465-CGZX) 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业务用房 | 广西-南宁 | 626.92 | 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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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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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 1 | 1 | 626.92 | 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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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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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萍、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6执72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10-22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执1229号之一 | 终结(2022)桂0602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10-01 |
刘利剑、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2364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利剑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路××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利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995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5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利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9.93元,减半收取计124.96元(原告刘利剑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10-01 |
江日聪、李陶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5406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日聪、李陶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4525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日聪、李陶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元(原告江日聪、李陶杰已预交),由原告江日聪、李陶杰共同负担74元,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9-30 |
林能、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44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能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42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原告林能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9-30 |
赵海龙、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46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龙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990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赵海龙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9-30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胜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执781号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 | 2022-06-01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明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执782号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 | 2022-06-01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宗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执780号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 | 2022-06-01 |
张国珍、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85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珍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24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原告张国珍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被告 | 2022-05-01 |
冷雪、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56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冷雪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4108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冷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原告冷雪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韦丽琴、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76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丽琴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4103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韦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原告韦丽琴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班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3356号 |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5-01 |
高丽馨、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44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丽馨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442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丽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原告高丽馨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常桂兰、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67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桂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72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常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原告常桂兰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赵彤、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71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彤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834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赵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6元(原告赵彤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沈越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47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越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91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越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原告沈越婺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文学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1046号 | 一、被告董文学、董文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624元,减半收取计14312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25元,被告董文学、董文凤共同负担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2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原告 | 2022-05-01 |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春玲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3371号 | 一、解除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春玲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春玲、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三、被告齐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已代偿的款项58222.55元并支付违约金19054.87元; 四、被告齐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登记手续; 五、被告齐春玲、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编号:防港房预港口直字第A××1号)手续; 六、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1264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元,由被告齐春玲负担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原告 | 2022-05-01 |
王申文、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4342号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申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340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落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申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王申文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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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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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 (2022)桂06民终130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桂06民终852-923号等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桂06民终11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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