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曹珊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7-07
-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甘肃天然玫瑰、天然玫瑰生物、天然玫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ansu Natural Rose Bio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100556281645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62816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000200036461
- 登记机关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22
- 营业期限 2010-07-07~2020-07-06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03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香精香料、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香水、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玫瑰精油
- 公司简介 2010年对于“天然美姿”这一品牌而言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这一年由香港天然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通海企业集团携手缔造“天然美姿”这一品牌,并注册启动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生产、销售运营主体,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甘肃永登县苦水镇的玫瑰作为产业核心,正式拉开了甘肃苦水玫瑰产业化的大幕。“天然美姿”品牌以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000亩苦水玫瑰种植基地为产业依托,在兰州中川新区新建深加工生产线、玫瑰示范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建设用地200亩,由香港天然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任项目咨询顾问,进行项目整体规划、设计、遵循国家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绿色产业概念规划、设计、建设预处理车间、浸提车间、精炼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工程和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天然美姿”品牌由香港天然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派由2位教授、3名博士、若干名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组成的玫瑰相关产品研发团队,对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监管,以国际化的产品标准建立起了苦水玫瑰相关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的产业链条结构。采用国内最先进的亚临界流体萃取和分子蒸馏技术,年加工玫瑰鲜花20000吨,生产玫瑰精油4吨,玫瑰净油8吨,玫瑰干花蕾2500吨,玫瑰露(水)4000吨,香料500吨。培育近百亩科研田,主要培育经济价值更高的玫瑰花品种,对品种进行培育及推广,市场价值潜能巨大。使“天然美姿”品牌自诞生之日起就迈上了产业化、国际化、标准化、品牌化的成长道路。“天然美姿”品牌旗下的玫瑰系列产品有;玫瑰精油系列、玫瑰香水系列、玫瑰化妆品系列、玫瑰日化系列、玫瑰养生保健品系列、玫瑰食品系列、玫瑰酒饮系列、玫瑰香精系列、玫瑰食用色素系列等,总共128款产品。我们坚定不渝的遵循“求善人本、低碳环保、优化生命”的产品理念、自始至终贯彻以科学管理求质量、以优质服务求市场、以社会信誉求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动力、以产品质量为根本、以创优产品为目的,紧跟市场需求,多方完善品牌发展。大鹏一日因风起,拂摇直上九万里,“天然美姿”将沐新时代春风,让这朵玫瑰产业之花荣光绽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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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焱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0.00% |
曹珊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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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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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一路03号 |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03号 | 2016-06-22 |
登记机关变更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 | 2014-04-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产品的收购(只含初级农产品)、玫瑰精油、玫瑰净油、香料、玫瑰露(水)、香水、化妆品、玫瑰花蕾的销售;深加工、化妆品生产、玫瑰系列产品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国家禁止和须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 农产品的收购(只含初级农产品)、玫瑰精油、玫瑰净油、香料、玫瑰露(水)、香水、化妆品、玫瑰花蕾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国家禁止和须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 2014-04-24 |
地址变更 | 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张苏滩579号 |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一路03号 | 201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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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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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9327398*****.com | 0931-****50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gstongh*****3.com | 0931-****205 | - | 74 |
曹** | - | - | - | 0931-****201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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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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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甘0191民初429号 | 一、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5895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向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质保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2 |
张玥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甘0191民初1862号 | 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张玥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897377.95元、逾期付款利息44588.6元、案件受理费14372元、执行费13180元,以上共计96951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6元、公告费560元,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6 |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民初394号 | 一、案涉双方签订的《天然玫瑰二期工程承包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32234.5元;三、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工程款96322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四、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9632234.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天然玫瑰二期工程即1至12号产品展示楼及游泳馆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48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357元,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391元;鉴定费179200元,由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9 |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甘01民终49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09 |
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甘0191民初2288号 | 准许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90元,由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剩余19645元退回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2020-12-17 |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2195号 | 驳回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30 |
赵国胜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564号 | 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国胜劳务费56516.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9 |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467号 | 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50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直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93元,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9 |
张庆与范斌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甘01民初1371号 | 驳回张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64元,由张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7 |
张凤安、张燕等与范斌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甘01民初1370号 | 驳回张凤安、张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07元,由张凤安、张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7 |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甘01执44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26 |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甘01民初1032号 | 一、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78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6元,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902元。 以上由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合计为5045902元,由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30 |
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甘0191民初497号 | 准许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0元,减半收取计17850元,由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2-01 |
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甘01民终543号 |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3-22 |
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甘0191民初862号 | 限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 二、驳回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原告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2元,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1-25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珊、胡智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甘民二初字第49号 | 一、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债务重组本100000000元; 二、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5100363.89元及至清偿全部本息为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7日之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2015年1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18.2%的标准计算); 三、如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有权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兰房建(新区)字第13、14、15、16、19、20、21、22、23、24号证书项下,面积合计为27989.58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永国用(2011)第24、25号证书项下前述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有权就曹珊、胡智焱名下享有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曹珊、胡智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珊、胡智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3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7302元由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珊、胡智焱共同承担,限其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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