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绿色芳山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782,0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丽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绿色芳山、辽宁绿色芳山、绿色芳山有机食品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GREEN Fangshan Organic Foodstuff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7267427531598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7267427531598
- 组织机构代码 7427531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726003005639
- 登记机关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17
- 营业期限 2002-08-26~
-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杨屯苗圃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坚果干果、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花生、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淘宝网(Taobao.com)作为专业的购物网站拥有全球时尚前沿的消费者购物集市,100%认证网上商城及超值二手商品区,同时购物安全,产品丰富,应有尽有,任你选购,让你尽享网上在线购物乐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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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吴振宇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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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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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2-08-25 | - | 2022-08-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品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食品销售。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粮油仓储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8-17 |
负责人变更 | 吴国民 | 马丽华 | 2020-07-06 |
主要人员变更 | 1吴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杨天监事; | 1杨天监事;2马丽华执行董事;3马丽华经理; | 2020-07-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退出]杨天监事 | 杨天监事马丽华执行董事[新增]马丽华经理[新增] | 2020-07-06 |
股东信息变更 | 1吴国民; | 1马丽华; | 2020-07-01 |
投资人变更 | 吴国民;[退出] | 马丽华;[新增] | 2020-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食品销售。 | 食品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食品销售。 | 2018-04-09 |
经营范围变更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食品销售。 | 2018-01-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吴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杨天监事; | 1吴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杨天监事; | 2016-03-25 |
负责人变更 | 吴振宇 | 吴国民 | 2016-03-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3-25 |
主要人员变更 | 1吴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杨天监事; | 1吴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杨天监事; | 2016-03-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吴国民;2吴振宇; | 1吴国民; | 2016-03-25 |
股东信息变更 | 1吴国民;2吴振宇; | 1吴国民; | 2016-03-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10-25);食用植物油(半精炼)(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04-1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12-17);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08-31)。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生产,粮食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 2015-06-16 |
经营范围变更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12-17);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08-31)。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限分公司经营)。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10-25);食用植物油(半精炼)(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04-15);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10-25);食用植物油(半精炼)(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04-1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12-17);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08-31)。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 2014-01-20 |
实收出资变更 | 1350.0000 | 3000.0000 | 2012-11-26 |
注册资本变更 | 1350.00 | 3000.00 | 2012-1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1吴振宇;2吴国民; | 1吴国民;2吴振宇; | 201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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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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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海关 | 2107960018 | 2002-11-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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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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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 | - | - | 0416-****00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5、2018 | - | - | liaoning0*****6.com | 0416-****000 | - | 74 |
04165801001 | - | - | - | 0416-****001 | - | 71 |
联系人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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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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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学校学生食堂豆油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豆油 | 辽宁-沈阳 | 178.20 | 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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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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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 | 1 | 1 | 178.20 | 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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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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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文、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辽07执监14号 |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由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2-08-20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吴振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711执1917号之三 | 一、被执行人马丽华所有的坐落于黑山镇八街解放北街5号盛世铭都1#楼(南一西栋)门市由东向西向北第十五户(一、二层)房产(面积:244.14平方米,权证号为:黑房权证字第××号)共计作价1461519.9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30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吴振宇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辽0711执1917号之四 | 一、解除被执行人吴振宇、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4320.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吴振宇、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4320.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30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吴振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711执1917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30 |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吴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711民初1196号 | 一、被告吴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借款本金1865000元及至2021年6月9日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315079.85元; 二、被告吴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如被告吴某1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马某1名下的坐落于盛世铭都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黑房权证黑山镇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19)黑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吴某1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1元,由被告吴某1负担,被告吴某2、马某1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4 |
刘玉文、吴国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726执679号 | 终结(2020)辽0726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30 |
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726执恢44号 | 终结(2020)辽0726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15 |
刘玉文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吴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执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李欣阳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吴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执恢1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吴显峰、张凤英等与吴国民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726民初2056号 | 一、原告吴显峰、张凤英与被告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企业租赁协议》; 二、被告马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显峰、张凤英返还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三被告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不予退还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30 |
吴国民、马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7民终1006号 |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吴显峰、张凤英与上诉人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租赁协议》中关于企业不动产、机器设备等物品的租赁有效; 三、驳回被上诉人吴显峰、张凤英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二审受理费26800元,合计53600元,由上诉人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00元,由被上诉人吴显峰、张凤英共同负担40200元;反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吴国民、马丽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30 |
李丽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吴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执4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刘晓繁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吴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执23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沈阳市源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03民初8565号 | 一、确认原告沈阳市源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9641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源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16元,由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8 |
吴振英与吴国民、马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民初517号 | 本案按原告吴振英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21 |
黑山县财政局、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辽0726执330号 | 终结(2021)辽0726执330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6-16 |
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726民初574-1号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铁权名下锦州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3 |
张辉、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726民初1699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注册人的1、商标名称百科全吃,注册证号码28539329;2、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注册证号码26008864;3、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注册证号码26008863;4、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注册证号码26008862;5、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注册证号码12670844;6、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注册证号码12670800;7、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7062297;8、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7062296;9、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7062294;10、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6124778;11、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6103488;12、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6103487;13、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6103486;14、商标名称为辽花;LH,注册证号码4336337;15、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3626574;16、商标名称为老社员,注册证号码3626573;17、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3218530;18、商标名称为辽花,注册证号码2012136;19、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1518585;20、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注册证号码1510573;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间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二、冻结贾春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中的存款41.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3 |
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726民初2037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丽华、吴国民、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丽华名下位于广场北侧门帝王府邸门市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黑房权证黑山镇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马丽华名下位于盛世铭都二期网点面向东北数21户,房屋产权证号为黑山镇字第××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马丽华保管、使用,不得办理过户(包括抵押、赠与、抵债等处分行为),如需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法院。 三、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分别位于黑山县,土地权证编号为黑国用(2009)第203号,房屋权证号为房权证八房字第××、29××88、29××89、29××90、29××91号以及位于黑山县苗圃,土地权证编号为黑国用(2014)第030号,房屋权证号为村房字第××、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9、04××10、04××12、04××13、04××14、04××20、0402-××1、0401-××2、0401-××3、0401-××4、0401-××5、0401-××6、0401-××1、0401-××2、0401-××3、0401-××号,房权证八房字第××、27××47、29××85、29××86、29××87、29××92、29××9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办理过户(包括抵押、赠与、抵债等处分行为),如需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马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726民初2603号 | 一、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5175096.1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马丽华、吴国民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马丽华、吴国民、杜炳权、马荣华、吴振宇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清单详见附页)。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丽华、吴国民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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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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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 (2022)辽07民初176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辽07民初17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辽07民初175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辽07民初184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辽07民初17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辽07民初183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辽07民终10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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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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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OGA) | 100OP1300067 | 2021-01-25 | 2021-12-21 |
有机产品(OGA) | 100OP1300068 | 2019-12-22 | 2020-12-21 |
有机产品(OGA) | 100OP1700337 | 2019-12-22 | 2020-12-21 |
有机产品(OGA) | 100OP1700336 | 2019-12-22 | 2020-12-21 |
有机产品(OGA) | 100OP1700335 | 2019-12-22 | 2020-12-21 |
绿色食品认证 | LB-13-19070608129A | 2019-07-16 | 2022-07-15 |
绿色食品认证 | LB-09-19070608128A | 2019-07-16 | 2022-07-15 |
绿色食品认证 | LB-13-19070608127A | 2019-07-16 | 2022-07-15 |
绿色食品认证 | LB-14-19070608130A | 2019-07-16 | 2022-07-15 |
绿色食品认证 | LB-13-19070608126A | 2019-07-16 | 2022-07-15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121072600094 | 2018-04-19 | 2020-11-12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1115250100016 | 2016-02-29 | 2021-02-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014Q23164R0M | 2014-12-11 | 2017-12-10 |
有机产品(OGA) | COFCC-R-0412-0188 | 2011-12-22 | 2012-12-2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011Q21208R0M | 2011-08-16 | 2014-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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