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
- 法人: 谢惠芳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3-06
-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珞瑜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惠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世界汇美百货、武汉新世界汇美、新世界汇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New World Huimei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000796348052R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000796348052R
- 组织机构代码 7963480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000400003329
- 登记机关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18
- 营业期限 2007-03-06~2037-03-06
-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珞瑜路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超级市场零售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百货零售、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音像制品、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器材、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网络/游戏/传媒->数字出版->图书出版、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
- 公司简介 介绍:&&&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珞喻路20,交通便利,我们属于外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企业经营一直稳中有进,主要从事:综合百货零售,如有上门参观合作,请与本公司相关部门事先联系。其它关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的详细介绍,请进入我公司网站了解最新动态。&&&主营项目:综合百货零售&&&注册资本或投资:无需验资&&&职员人数:50人以上&&&法人或负责人:张辉热&&&设立时间:不详&&&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珞喻路20&&&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生产型,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281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新世界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新世界百货(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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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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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柴筠,职务:董事;姓名:张辉热,职务:董事;姓名:谢惠芳,职务:董事长;姓名:胡玉桂,职务:监事 | 姓名:颜新强,职务:监事;姓名:谢惠芳,职务:董事长;姓名:张志敏,职务:董事;姓名:张辉热,职务:董事 | 2023-08-07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明杰(董事)、张辉热(董事)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辉热(董事)、柴筠(董事) | 2019-11-18 |
管理人员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明杰(董事)、张辉热(董事)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辉热(董事)、柴筠(董事) | 2019-11-18 |
章程修正案 |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9-11-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明杰(董事)、张辉热(董事) | 胡玉桂(监事)、谢惠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辉热(董事)、柴筠(董事) | 2019-11-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牛伟 | 谢惠芳 | 2018-08-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玉桂、谢惠芳、王齐若、牛伟 | 胡玉桂、谢惠芳、钟明杰、张辉热 | 2018-08-16 |
管理人员 | 胡玉桂、谢惠芳、王齐若、牛伟 | 胡玉桂、谢惠芳、钟明杰、张辉热 | 2018-08-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玉桂、谢惠芳、王齐若、牛伟 | 胡玉桂、谢惠芳、钟明杰、张辉热 | 2018-08-16 |
负责人变更 | 牛伟 | 谢惠芳 | 2018-08-16 |
经营范围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保健用品、健身器材;食品、酒、糖果、茶、饮料、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食品、酒、糖果、茶、饮料、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农副产品、健身器材;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5-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保健用品、健身器材;食品、酒、糖果、茶、饮料、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食品、酒、糖果、茶、饮料、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农副产品、健身器材;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保健用品、健身器材;食品、酒、糖果、茶、饮料、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综合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日化制品、电讯器材、摄影器材、家俱、图书、音像制品、食品、酒、糖果、茶、饮料、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农副产品、健身器材;场地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游艺;(二)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相关配套服务;(三)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四)自营商品的进口业务;(五)黄金制品、白银制品、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5-14 |
章程修正案 |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5-11 |
负责人变更 | 张辉热 | 牛伟 | 2017-05-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辉热 | 牛伟 | 2017-05-1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辉热 | 牛伟 | 2017-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辉热、胡玉桂、谢惠芳、麦景培、牛伟 | 胡玉桂、谢惠芳、王齐若、牛伟 | 2017-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辉热、胡玉桂、谢惠芳、麦景培、牛伟 | 胡玉桂、谢惠芳、王齐若、牛伟 | 2017-05-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张辉热 | 牛伟 | 2017-05-11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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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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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wh3*****ds.com.cn | 021-5****087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5223050*****.com | 027-5****087 | - | 74 |
张** | 董事 | - | 517990*****.com | 027-5****074、027-5****087 | - | 83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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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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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热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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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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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国贸店消防维保 | 中标公告 | 消防维保 | 湖北-武汉 | - | 2022-10-16 |
新世界武昌店消防维保 | 中标公告 | 消防维保 | 湖北-武汉 | - | 2022-10-16 |
街道口新世界室内分布系统供电合同 | 中标公告 | 室内分布系统供电 电费 | 湖北-武汉 | - | 2021-09-0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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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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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1 | 1 | - | 2021-09-0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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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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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积家名瑞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6837号 | 准予原告武汉积家名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武汉积家名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02 |
杨勇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2413号 | 驳回被告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杨勇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2413之一号 | 准许原告杨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9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 被告 | 2019-03-01 |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勇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8)鄂01民辖终3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6-11 |
张敏与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张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鄂0111民初1514号 | 一、被告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敏经济损失共计143546.70元; 二、驳回原告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原告张敏负担94,被告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1-30 |
丁涛\与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张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鄂0111民初1512号 | 一、被告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涛经济损失共计32999.40元; 二、驳回原告丁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原告丁涛负担237元,被告武汉图美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1-30 |
廖蕾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792号 | 驳回原告廖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11-12 |
沙守君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44号 | 准许原告沙守君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沙守君负担 | 被告 | 2016-04-12 |
沙守君与武汉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43号 | 准许原告沙守君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沙守君负担 | 被告 | 201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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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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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4201110026893 | 2018-09-26 | 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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