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林小青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11-10
-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260,0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小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江西兴林、兴林、兴林机器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xi Xinglin Machine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500754237610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500754237610Y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376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500210010189
- 登记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23
- 营业期限 2017-11-21~
-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钻头、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轴承、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齿轮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林小青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 |
林忠民 | -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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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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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07-11-12至长期 | 2017-11-21至长期 | 2017-11-23 |
期限变更 | 2007-11-12至2017-11-11 | 2007-11-12至长期 | 2017-11-21 |
其他变更 | - | 91360500754237610Y | 2016-12-2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7-02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小青,***;监事,林忠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小青,***;监事,林艳,***; | 2015-07-02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林小青 ;投资人:林忠民 ; | 投资人:林小青 ; | 2015-07-02 |
其他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小青,***;监事,林忠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小青,***;监事,林艳,***; | 2015-07-02 |
股东信息变更 | 林小青,出资900万人民币,占90.0%,实缴出资900万;林忠民,出资100万人民币,占10.0%,实缴出资100万; | 林小青,出资1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0万; | 2015-07-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机械制造、维修/矿产品/冶金炉料(不含煤炭)/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建材/耐火材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经营范围(主营):机械制造、维修/矿产品/冶金炉料(不含煤炭)/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建材/耐火材料销售/封堵系列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维修、服务/管道不停输开孔封堵工程(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 2010-03-08 |
其他变更 | 3605002001490 | 360500210010189 | 2008-05-14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 | 1000.0 | 2007-1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7-11-12 |
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自)2003-11-10,经营期限(至)2007-11-09 | 经营期限(自)2007-11-12,经营期限(至)2017-11-11 | 2007-1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林小青,90.0(万元)90%。林忠民,10.0(万元)10%。 | 林小青,900.0(万元)90%。林忠民,100.0(万元)10%。 | 2007-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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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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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海关 | 3605960293 | 2011-09-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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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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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 | - | - | 0871-6****123 | 开口机钻杆及钻头功能承包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1584208*****.com | 0790-****910 | - | 74 |
邵** | - | 1810****064 | summerseo*****3.com、summerseo*****3.com | 0790-****919 | - | 88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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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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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钢新区分公司炼铁厂开口机钻杆及钻头功能承包 | 中标公告 | 开口机钻杆及钻头功能承包 | 云南 | 126.00 | 201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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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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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 | 1 | 126.00 | 201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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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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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金香、林小青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赣0502执保102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林小青、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9-29 |
黄小新、林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赣0502执保1652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小青、林健、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5-10 |
杨建平与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赣0502民初448号 | 一、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平业务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平负担1000元,由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8 |
莱芜莱钻钻头有限公司与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116民初6372号 | 一、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莱芜莱钻钻头有限公司货款181091.83元及违约金(以181091.8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109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莱芜莱钻钻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莱芜莱钻钻头有限公司负担711元,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6 |
黄小新与林小青、廖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赣0502民初5776号 | 一、被告林小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41085.96元,利息548568.92元,合计1489654.88元,并支付以94108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林健、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林小青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17元,由原告黄小新负担319元,被告林小青负担27498元。被告林健、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7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赣05执68号 |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廖美兰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101194.52元(其中标的款15018775.74元,执行费82418.7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27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赣05执23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06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赣05执233号 |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新余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健成工贸有限公司、宜春市长新机械有限公司、林小青、彭晓刚、廖美兰、谢于平、彭晓曦、邱小军、林秋香、林青香、林满香人民币28951886.09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6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赣05执233号之二 | 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45套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归买受人罗智浩所有,身份证号:;解除上述标的物的查封措施,其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罗智浩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06 |
钟明、宋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赣0502执346号 |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76.55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1-14 |
钟明、宋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赣0502执34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1-1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赣0502执1669号 |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王丹、林小青、林健、廖美兰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0850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1-13 |
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赣05民初183号 | 一、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本金12829255元,违约金1282925.5元,合计14112180.5元; 二、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林小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7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590元(2019年4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林小青、被告廖美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29.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329.03元,由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10323.79元,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林小青承担114005.24元,被告廖美兰在107942.79元范围内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1 |
钟明、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赣0502执保159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林小青、林健、王丹、林艳、罗勇、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40万元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21 |
钟明、宋娟等与林小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赣0502民初6313号 | 一、被告林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明、宋娟返还借款本金1498985.7元,支付利息249621.3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9898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400元; 二、被告林小青、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明、宋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钟明、宋娟负担3008元,被告林健负担14592元,被告林小青、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0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新余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赣05民初4号 | 一、解除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余农商行城南支行流借字第2103220170725/10030001号、〔2017〕余农商行城南支行流借字第2103220170725/1003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64.2190万元,本息合计2764.219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新余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健成工贸有限公司、宜春市长新机械有限公司、林小青、彭晓刚、廖美兰、谢于平、彭晓曦、邱小军、林秋香、林青香、林满香对本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健成工贸有限公司、宜春市长新机械有限公司、林小青、彭晓刚、廖美兰、谢于平、彭晓曦、邱小军、林秋香、林青香、林满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3303万元,本息合计102.330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78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2017)赣工商抵押渝水市抵字第03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所得价款对本项下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小青、廖美兰对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对本项下债务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小青、廖美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3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新余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健成工贸有限公司、宜春市长新机械有限公司、林小青、彭晓刚、廖美兰、谢于平、彭晓曦、邱小军、林秋香、林青香、林满香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9 |
黄小春与阮鹏、梅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赣0502民初4117号 | 一、被告阮鹏、梅柳、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小春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980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自2017年7月2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阮鹏、梅柳、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阮鹏、梅柳、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7 |
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赣05民终347号 | 一、一审被告阮鹏、一审被告梅柳、一审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小春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98000元(暂算至2017年7月19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一审被告阮鹏、一审被告梅柳、一审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6元,由被上诉人黄小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1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赣05民终99号 |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江西银行新余分行对被上诉人林健、被上诉人王丹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东路4号118-20室(房产证号:S0××92、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南字第××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丽湖花园1栋102室(房产证号:S0××15、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38535)、103室(房产证号:S0××14、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北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金额5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诉费880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林小青、被上诉人廖美兰、被上诉人林健、被上诉人王丹连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6-04 |
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李善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7)豫0926执327号 | 终结(2017)豫0926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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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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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416Q2011836R0M | 2016-09-29 | 2018-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413Q2011683R3M | 2013-09-23 | 2016-09-2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410Q11705R2M | 2010-10-31 | 2013-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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