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 法人: 杨青
-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1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1号铂思广场B栋三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青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佛山金运豪、金运豪休闲娱乐、金运豪
-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Foshan Jinyunhao Leisure Entertain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0345364352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53643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0000038810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11
- 营业期限 2015-06-18~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1号铂思广场B栋三楼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洗浴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
- 公司简介 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陶艺之乡、武术之乡佛山,佛山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1号铂思广场B栋三楼,于2015年06月1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8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沐足、棋牌、保健按摩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佛山娱乐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龙胜远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杨青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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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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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沐足、棋牌。 | 沐足、棋牌、保健按摩服务。 | 2015-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沐足、棋牌、推拿。 | 沐足、棋牌。 | 2015-08-28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15-08-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沐足、棋牌、推拿。 | 沐足、棋牌。 | 2015-08-28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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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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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70****558 | 748115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22、2023 | - | 1370****558 | 137029285*****9.com | - | - | 86 |
龙胜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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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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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杨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执2030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再依职权移送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2-28 |
佛山市森名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605执17583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7 |
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龙胜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05执1139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6 |
冯大辉、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执5687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6 |
杨青、佛山市森名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6民终5552号 | 本案按上诉人杨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31 |
邓申生与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粤0605执4263号 | 终结(2017)粤0605执42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6-04 |
赖海凤与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粤0605执4261号 | 终结(2017)粤0605执42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6-04 |
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龙胜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14294号 | 一、被告龙胜远、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价款13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龙胜远、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以上项款项1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三、被告杨青对被告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在认缴出资2016000元且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胜远、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杨青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89.1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9 |
冯大辉、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执5687号之一 |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内的办公设备、家具、电器等一批[详见佛公评报字(2016)第0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23 |
冯大辉、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5402号 |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内的办公设备、家具、电器等一批[详见佛公评报字(2016)第0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23 |
冯大辉、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执5687-1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15308.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23 |
何旭红与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粤0605执418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0-10 |
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49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8-04 |
冯大辉与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5402号 | 被告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7000元及利息3000元予原告冯大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金运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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