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人: 秦宏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6-17
- 办公地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2楼20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秦宏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南京广润、广润科技小额贷、广润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Guangrun Technology Small Lo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92070710817R
- 纳税人识别号 320124698354707
- 组织机构代码 0707108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92000016302
- 登记机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05
- 营业期限 2013-06-17~
- 注册地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2楼206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
- 公司简介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06-17,注册地址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 ,主要从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退出]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池仙勇[新增]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21-0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池仙勇,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21-01-11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池仙勇,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21-01-11 |
地址变更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2楼206室 | 2018-06-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17-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17-10-18 |
股东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增] | 2016-01-04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16-01-04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金满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16-01-04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2015-06-30 |
股东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2015-06-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向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2015-06-30 |
共 1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29614184*****.com | 025-8****72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 | 0510-8****295 | - | 71 |
周凤玉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凤玉 | 董事 | - |
华俊 | 董事 | - |
谢东 | 董事 | - |
陆义忠 | 总经理 | - |
秦宏 | 董事长 | - |
花伟 | 董事 | -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6)苏0116民破7号 | 受理申请人广润小贷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连润运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申请人 | 2020-09-25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邵明、刘青青、南京市建邺区宁少腾装饰材料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执1438号 | 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邵明、刘青青、南京市建邺区宁少腾装饰材料经营部银行存款942665.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6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杨怀玉、肖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执222号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7-31 |
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杨怀玉、肖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执222号之一 | 查封被执行人杨怀玉名下车辆苏A×××××、苏A×××××。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19-07-31 |
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邵明、刘青青、南京市建邺区宁少腾装饰材料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民初452号 | 一、被告洪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5万元、截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27094元、律师费42500元,合计919594元,并支付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洪邵明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以洪邵明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不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青青、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宁少腾装饰材料经营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5元减半收取6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2.5元,由被告洪邵明、刘青青、南京市建邺区宁少腾装饰材料经营部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27 |
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杨怀玉、树蓉蓉、肖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113民初2750号 | 被告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相应利息、罚息共1732880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的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罚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22558元; 被告杨怀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冉所有的位于南京市XX路XX村XX幢XX号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雨转字第388769号)处分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74039元,由原告广润公司负担856元,由被告汇龙公司、杨怀玉、肖冉共同负担73183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汇龙公司、杨怀玉、肖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9840元,由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树蓉蓉已预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树蓉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1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南京元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雁、张顺英、孔令蓉、唐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113执1110号 |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申请人 | 2019-02-15 |
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家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106民特168号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家明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玄转字第××号),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所得价款在8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申请人赵家明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申请人 | 2018-12-26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晓培、韩先梅、蔡志培、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113执1687号-1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 原告 | 2018-12-01 |
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南京元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雁、张顺英、孔令蓉、唐廷峰、董建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113民初4546号 | 一、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广润科贷借字2017年002号《借款合同》自2017年8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截至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46444.44元,合计1946444.44元,并以1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南京元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雁、张顺英对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某某毕某某路XXX号某丰XX幢XXX室不动产,他项权证号为苏(2017)宁六不动产证明第0010041号)的处置价款在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董建炮的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038元,由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京元翀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南京元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雁、张顺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30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被执行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113执36号 | 中止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5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5-30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13执861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大亮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花园X7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27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13执861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卓占霞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某园东街X号X幢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27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梅、马磊、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13执732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梦麟、沈玉兰浦口区某某街道某新XXX号某某城某某街区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25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满庭芳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数码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李天彩、陆敬龙、吴天宝、南京数码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苏0113执1638号-1 | 终结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7-04-28 |
申请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梅、马磊、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13执732号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 申请人 | 2016-12-27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张大亮、马福叶、卓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13执861号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12-27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鼓执字第3021号 |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6-12-21 |
其他执行裁定书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2016)沪72执异5号 | 驳回异议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6-09-28 |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韩先梅、岳晓培、蔡志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民辖终10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09-20 |
共 2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