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周远深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5-24
- 办公地址: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50-1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圣罗娜SRONA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7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远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圣罗娜国际、圣罗娜国际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0774801215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48012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000075552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11
- 营业期限 2005-05-24~2035-05-24
-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50-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质制品制造->木制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木门、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木家装、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橱柜灯、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阻燃板、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强化复合地板
- 公司简介 始创于1999年的圣罗娜国际木业是中国领先的健康家居解决方案供应商,是中国整木家装行业的代表品牌。公司以绿色理念开发环保木门,木饰面,橱柜,楼梯,等实木用品,以优异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一体的专业化能力为客户提供卓越、满意的服务。 2012年企业厚积薄发,推出圣罗娜实木复合油漆门,整木家居定制产品。产品以独特的设计、优质的选料、精湛的工艺,强大的营销能力已经成为业界的“标杆产品”。圣罗娜木门及整木家居定制产品自上市以来始终坚持精品化的产品路线,源源不断地开发、生产出一流环保、耐用的产品。在业内外取得的傲人成绩的同时也得到了用户的广泛认可。 通过圣罗娜全体员工的努力,依靠合作伙伴的鼎力支持,圣罗娜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特色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客服体系、学习型经营模式、保持着圣罗娜在家居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先后荣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品牌500强”、“中国驰名品牌”、“十大影响力品牌”、“环境标志认证”、“辽宁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费丙信 | - | - | 0.00% |
沈阳建兴实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周远深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加拿大巴菲克木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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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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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周远深;2费丙信; | 1周远深; | 2016-07-11 |
联络员备案 | - | 梁丽 | 2016-07-11 |
联络员备案 | - | 梁丽 | 2016-07-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1周远深;2费丙信; | 1周远深; | 2016-07-1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5000.00 | 2016-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木制品及强化复合地板加工制造;阻燃板制造。 | 木制品及强化复合地板加工制造;阻燃板制造,钢材、煤炭、建筑材料、润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5-19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四王村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50-1号 | 2015-06-04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建兴实业有限公司; | 1周远深;2费丙信; | 2014-06-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4-06-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宋祥平董事长;2周远深董事;3李世魁董事;4李波监事;5消艳监事;6张艳侠监事; | 1肖艳监事;2周远深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4-06-26 |
负责人变更 | 宋祥平 | 周远深 | 2014-06-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沈阳建兴实业有限公司; | 1周远深;2费丙信; | 2014-06-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宋祥平董事长;2周远深董事;3李世魁董事;4李波监事;5消艳监事;6张艳侠监事; | 1肖艳监事;2周远深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4-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木制品及强化复合地板加工制造。 | 木制品及强化复合地板加工制造;阻燃板制造。 | 2007-05-30 |
股东信息变更 | 1加拿大巴菲克木业有限公司;2沈阳建兴实业有限公司; | 1沈阳建兴实业有限公司; | 2006-05-09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 | 500.00 | 2006-05-09 |
实收出资变更 | 0.0000 | 500.0000 | 2006-05-09 |
主要人员变更 | 1宋祥平董事长;2周远深董事;3周远建董事; | 1宋祥平董事长;2周远深董事;3李世魁董事;4李波监事;5消艳监事;6张艳侠监事; | 2006-05-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06-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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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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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联系人 | - | - | uanpifeng5*****hu.com、luanpifeng5*****hu.com | 400-114-89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5059696*****.com | 024-2****695 | - | 74 |
王** | - | 1514****399 | - | 024-2****693、024-6****155、024-2****699 | - | 86 |
联系人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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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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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深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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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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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盛源兴达木业经销处、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辽0113民初1708号 | 一、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盛源兴达木业经销处拖欠的货款417158.5元; 二、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盛源兴达木业经销处利息(以119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盛源兴达木业经销处利息(以3173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盛源兴达木业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2元,减半收取计4196元,保全费2820原告已预交4196元,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4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4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8 |
沈阳市辽中区家齐木材加工厂、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辽0115民初504号 | 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家齐木材加工厂货款1004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本院返还原告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24 |
白乙拉、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辽0191执808号 |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2-07-01 |
常晓龙、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辽0191执707号 |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7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7-01 |
马福宇、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91执785号 |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7-01 |
王军、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91执787号 |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7-01 |
张瑞军、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91执786号 | 一、终结本院(2022)辽0191执7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7-01 |
黄丽军、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91民初10256号 | 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丽军劳务费25849.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黄丽军已预交,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4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黄丽军负担0元,应予退还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 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30 |
阚晶峰、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06民初18336号 | 一、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阚晶峰欠款本金643028元; 二、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阚晶峰欠款利息(以欠款本金643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上列判决款项确定的给付款,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周远深对上述判决款项确定的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阚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周远深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2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周远深;刘华敏;胡瑞涛、蒋梦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辽0103执恢297号 |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22-05-27 |
常晓龙、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91民初6847号 | 一、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晓龙安装费26950元; 二、驳回原告常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常晓龙已预交,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4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常晓龙负担0元,应予退还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 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08 |
沈阳兴帮贸易有限公司与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06民初4710号 | 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兴帮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44965.75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7元,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26 |
黄伟与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辽0191民初5229号 | 一、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91.25万元; 二、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伟利息14.4万元; 三、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91.2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驳回原告黄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5元,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0 |
宋艳宾、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辽0191执559号 | 终结(2018)辽019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3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周远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103执5122号 | 终结(2017)辽0103民初2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宋传义、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91执78号 | 一、终结本院(2020)辽0191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9 |
车永前与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辽0191民初4582号 | 一、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永前欠款1856250元; 二、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永前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以本金1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13日以本金193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以本金191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6日以本金1901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以本金18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1日以本金1868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85625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8元,由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87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4-22 |
宋艳宾与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辽0191民初4583号 | 一、被告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艳宾借款本金930723元; 二、被告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艳宾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1日的借款利息485746.77元; 三、被告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艳宾借款本金930723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2%计算); 四、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7元,由被告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103执异630号 | 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复议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 | 2020-02-21 |
申请执行人张玲诉被执行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周远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辽0106执3798号 |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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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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